时间:2023-04-11 00:11:12来源:法律常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吴国华 通讯员 方保利)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后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一般会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企业的账户。而经营企业的账户被查封后,生产经营可能受到很大影响。为了避免查封措施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汝南县人民法院少用、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将调解运用到诉讼各个环节,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在开庭之前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本案被告方A公司是汝南县一家优质企业,2021年3月因生产经营购买了原告方B公司的混凝土计款97万多元,已付64万元,余款32万多元因一些外在因素没能及时支付。2022年10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同时申请查封该公司的财产及账户。
考虑到A公司是当地的一家优质生产企业,经营效益良好,只因受外在因素影响,公司的外欠账款没有及时收回,导致延迟支付案涉欠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B公司沟通,向原告说明对方企业的经营情况,如查封账户将对A公司的生产造成很大影响,且不利于追讨案款解决纠纷;同时通知被告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经过承办法官、代理律师、当事人的不懈努力,原告同意不再申请财产保全,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B公司撤回了起诉。该案从起诉到结案仅用时七天,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双方对汝南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注重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工作方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汝南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慎用、少用财产保全措施,强化调解工作的司法理念,力争把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审理环节,为企业及时摆脱疫情影响创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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