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刑事辩护法律咨询(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

时间:2023-04-11 01:44:59来源:法律常识

共同犯罪刑事辩护法律咨询(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中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犯罪情节有很多。例如自首、立功、从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受雇佣、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未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退赔、退缴赃款、赔偿谅解等等。有些犯罪情节,在司法认定中非常简单,没有太大争议。但是从犯、自首、立功、终止、未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犯罪情节,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且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辩解有很大关系。因此,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必须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讲解清楚这些犯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他的行为存不存在这些情节,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这些犯罪情节。以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为例:

主犯还是从犯,这是绝大部分共同犯罪案件都必须审查的辩护方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意味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则量刑当然会比较重。从犯情节可以减轻的刑罚幅度非常大。比如制造毒品罪,第一档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档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制造毒品的数量,即使属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档,只要被认定为从犯,也完全可能直接降为第二档,甚至降为第一档,只被判处三五年有期徒刑,与主犯的刑期相差一二十年。

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判断主从犯辩点在本案中是否必要,如果必要,则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细节,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仔细讲解清楚,他的行为在哪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主犯,哪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从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清晰分辨主从犯认定标准,在接受审讯时,才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将案件事实解释清楚,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角色解释清楚。

案例一,在黄某涉嫌非法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毛某找到黄某表示要购买盐酸羟亚胺,黄某联系卖家徐某,介绍毛某与徐某交易,徐某安排人员直接与毛某联系,徐某所安排人员与毛某所安排人员直接进行盐酸羟亚胺的买卖交易。之后,毛某将盐酸羟亚胺转手加价转卖给制毒人员。后来制毒人员被抓获归案之后,毛某、黄某等人悉数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指控毛某、黄某等人均涉嫌制造毒品罪。他们交易的数量巨大,将罪名从制造毒品罪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后,黄某面临的量刑档次仍然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的涉案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控辩双方对此基本无异议。有异议的是,黄某的居间介绍行为,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这是后期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议点。辩护律师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认定从犯争取更大的可能性。能否认定从犯对黄某的判刑影响重大。黄某能否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键就在于能否认定为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在本案中,如果黄某仅介绍双方认识,由双方自行协商交易细节等帮助行为,则没有超出居间介绍的行为范畴,应当认定为从犯;如果黄某是积极促成交易的人,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往往会认定为主犯。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1、有无积极寻找买家卖家、提供样品、协商交易数量、协调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地点;2、有无与参与交易、验货、协助运输制毒物品;3、有无为交易提供资金、垫付资金、代收定金、代付定金、代收货款、代付货款、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4、有无加价销售获利、获利数额大小、协助嫌疑人逃跑等。

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本质上就是参与程度的认定问题。黄某参与上述交易细节越多,则在交易过程中越积极主动,作用也就越大,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黄某参与上述交易细节越少,则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就越小,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就应当详细讲解上述认定标准和裁判案例。让黄某深刻理解主从犯的认定标准,这就是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能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

案例二,在孔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孔某等三人被抓获归案。孔某等人在公司中的地位、角色、作用不同,主从犯的认定自然会有所区别。辩护律师会见时了解到,孔某不是公司显名股东,是公司隐名的小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决定权,在公司业务中主要负责采购和售后服务。从这些案情看,孔某等三人可能都被认定为主犯,也可能认定部分人为主犯。孔某在涉案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还较小,存在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向孔某讲解清楚,在此类案件中,孔某三人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在涉案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大小,对认定他们的罪责大小、主从犯的影响。孔某在充分理解主从犯认定标准基础上,才能将他在涉案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作出有说服力的辩解,才能尽量增大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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