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3:44:28来源:法律常识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一、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众所周知,诈骗罪是如今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因为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密切相关,现实中很多经济纠纷遭受损失的一方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刑事诈骗、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欺诈)、民事纠纷(民事违约)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诈骗罪指控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利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以及把手案例平台,对2014-2018年以来诈骗罪案件的起诉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自2015年开始,指控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17年全国范围已经突破了30000件,也许是因为部分文书未能及时上传的原因,2018年的诈骗罪案件总数显示为27399件,与2017年相比有所下降。尽管如此,亦不影响诈骗罪的极高案发率——按照目前的趋势,诈骗罪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每天能发生80件左右。
为此,笔者利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以及把手案例平台,检索了2018年诈骗罪的起诉书与不起诉决定书,形成本文的大数据分析,以供参考。
二、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在2018间,笔者一共检索到27399份诈骗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24496份,不起诉决定书为2903份,不起诉率约为10.6%。
另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统计发现,2018年法院作出判决的诈骗罪案件,共有23700份判决书,当中判决结果有被告获得无罪的,仅有19份(意味着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其他被告可能判决有罪)。与仅有0.08%的无罪判决率相比较,10.6%的不起诉率是无罪判决率的132倍有余。换言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击起诉、实现案件无罪处理结果的概率要比在法院阶段争取无罪判决的概率要高得多。
三、案件地域分布
在上述诈骗罪的检察文书当中,浙江、江苏、广东这三个省份占据了案件总数的前三位,分别为2955起、2921起和1925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0.79%、10.66%和7.03%。诈骗罪案件在全国的地域分布呈现东多西少的态势,诈骗罪案件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不可谓不高发,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诈骗罪的数量则显得较少。但从不起诉的诈骗罪案件地域分布来看,案件数量最多的却是浙江和湖南两个省份,分别是459起和315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81%和10.85%,其次才是广东省的236起。
以广东省和湖南省为例,广东省在2018年间涉嫌诈骗罪案件共1925起,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236起,不起诉率约为12.26%;而湖南省在2018间诈骗罪案件为1223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315起,不起诉率约为25.76%。与其他省份相比,湖南省的诈骗罪案件不起诉率明显要高出不少。
我国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低,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从而得以撤销,当事人也因此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力争不起诉的结果,无疑比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再争取最终无罪判决的成功率要高。因此,当事人一旦涉及牵涉到刑事案件中,其本人、近亲属应当尽早、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否则,案件在前期拖得越久,往往会错过很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导致案件“烂尾”。我们认为,只有专注、专业于某一细分领域,对该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历练,长期积累这方面技能和技巧的律师,才能完全胜任该领域案件的辩护工作。
四、案件数前十的检察院
2018年间的涉嫌诈骗罪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人民检察院是哪些?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数量排名前十的检察院又是哪些呢?
从以上的图表中可以看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数量位居榜首,共364起;其次为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为218起、188起。从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分布来看,浙江、广东、上海、福建各占两席,其余分别位于江苏省和吉林省,前十里有九家人民检察院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
而作出不起诉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中,杭州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独占三席,分别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44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30起以及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的26起。从地域分布来看,广东地区的检察院没有位列前十,而江苏浙江两地共有6家人民检察院位列前十,其余四家的人民检察院分别来自湖北、甘肃、重庆和吉林。
五、广东地区不起诉决定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笔者统计了广东地区2018年间共160起涉嫌诈骗罪的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共7起,酌定不起诉共68起,存疑不起诉共85起,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共占案件总数的95.63%,可谓是占据绝大部分江山。
六、诈骗罪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具体参考情节分析
笔者总结上述广东地区2018年的68起诈骗罪案件酌定不起诉案例,以检索关键词出现次数的形式,归纳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能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有利情节:
经过笔者统计,“犯罪情节轻微(或数额较少)”出现了60次、“如实供述(或坦白)”出现了34次、“取得谅解”出现了28次、“积极退赔”出现了23次、“从犯”出现了14次,这也是2018年广东地区诈骗罪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五个关键词。
根据前述的关键词出现频率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处理诈骗罪案件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会着重考虑的案件情节:
(一)犯罪情节轻微必然是人民检察院的首要考量因素
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广泛的诈骗罪案件,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操作难度必然会非常大,人民检察院往往更倾向于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普通诈骗罪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认罪悔罪的情节有关键影响
《刑法》规定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坦白一般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当然,犯罪嫌疑人不应只是如实供述对自己不利的情节,更应及时地向办案机关补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以争取案件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是否尽可能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诈骗罪往往会和民间的经济纠纷相牵连,属于典型的财产犯罪,当犯罪嫌疑人一方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已得到平息,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已基本得到实现。当社会矛盾得到平息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不再动以惩罚手段、即最严厉的刑法,来追究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笔者希望这篇关于诈骗罪不起诉的大数据分析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