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35:23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网北京9月27日(记者 孝金波 实习生 贺鑫城)9月26日,全国律协通报了7月份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9起案件。
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蒋敏介绍,河南省许昌市律师协会因海涛律师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介入案件,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处分。2019年4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律师协会接到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投诉转函,反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海涛律师(执业证号:14110200210568216)违规执业。经许昌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海涛律师确有在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替当事人签名出具委托书,并在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解封申请书上代替当事人签名的违规行为。2019年6月10日,许昌市律师协会给予海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江苏省盐城市律师协会因王洪兵律师向法官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9年3月,江苏省盐城市律师协会收到盐城市司法局转来的司法建议书,反映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王洪兵律师(执业证号:13209200210784480)在办案过程中向法官行贿。经盐城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王洪兵律师在2010-2014年间确有向法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鉴于王洪兵律师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2019年4月25日,盐城市律师协会给予王洪兵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因李艺娥律师妨碍司法公正,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李艺娥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0011923343)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李艺娥律师在承办案件期间,确有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合议庭成员的违规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2019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给予李艺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律师协会因黄丽艳律师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9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律师协会收到北海市司法局转来的函,反映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黄丽艳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1211861428)违规执业。经北海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黄丽艳律师确有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费用的行为,且存在不如实说明情况、不配合调查工作的行为。2019年6月11日,北海市律师协会给予黄丽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王岳峰律师违规收案收费、代理不尽责、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郑州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王岳峰律师(执业证号:14101198810869027)违规收案收费。经郑州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王岳峰律师确有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在代理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为其代理其他案件的行为。2019年7月19日,郑州律师协会给予王岳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广东省江门市律师协会因钟玉田律师代理不尽责,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9年3月19日,广东省江门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钟玉田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1011547931)存在违规执业的行为。经江门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钟玉田律师未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少计算了当事人120天的误工天数,且未按当事人提交的收入证明等证据或当地城镇居民一般收入标准来主张误工费,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构成代理不尽责。2019年6月17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钟玉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市律师协会因王炜智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收到北京市司法局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建议书,反映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王炜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994315)存在提供虚假法律服务协议的行为。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下,为帮助他人开票走账,与谢某某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出具所函及取保候审申请文件,开具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并实际收取税款。王炜智律师对本案的委托合同签署、开票收款、出具取保候审文件等工作起主导作用,且作为律所主任,对律所管理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王炜智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上海市律师协会因余庭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5年12月2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转来的司法建议书,反映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余庭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410708748)存在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经上海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余庭律师在明知当事人在国外,未取得当事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且民事起诉状上的签名也并非当事人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向立案法院作出虚假陈述及保证,严重影响正常民事诉讼秩序。2019年7月1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给予余庭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天津市律师协会因朱米娜律师及其所属的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分别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4月,天津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朱米娜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811379676)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经天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朱米娜律师作为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明知公安机关立案后,不可能优先退还当事人个人集资款,仍向当事人承诺为其争取优先受偿,属于为争揽业务而向当事人虚假承诺的行为。2019年6月5日,天津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朱米娜律师和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