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46:1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卷是刑事案件中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主要载体。我国传统的法庭审理模式是卷宗中心主义,即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审理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庭前或庭后对案卷笔录的审查来完成的;换句话说,法官的内心确信或自由心证不是通过法庭审理形成的,而是通过闭庭阅卷形成的。i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但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控方提供的案卷材料还是起到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此作为律师阅卷权的法律基础。辩护律师唯有对案卷细节了然于胸,才算吃透案情,才能更好的完成辩护工作。因此,制作阅卷笔录既考验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辩护工作的深度。对于律师助理而言,制作阅卷报告是其辅助主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必修课,也是踏入刑辩界的首堂课。
阅卷之前,律师助理应明确阅卷笔录是文档文书,可以参照检察机关公诉人审查案件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的方法予以制作,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提炼卷宗,帮助主办律师快速、全面地掌握案情,便于主办律师检索;二明确指控方向,寻找案件突破口,辅助主办律师形成辩护方案。基于以上两个目的,制作阅卷笔录时的基本要求是:内容完整准确、条理清晰、结构合理,而且要求卷面整齐、字迹清楚。我们对庭上举证要求的“有序、准确、全面、简明”的原则,其实也就是制作阅卷笔录的基本要求。ii
制作阅卷笔录不等于简单的复制摘抄案卷,也不是将全卷一字不落地从PDF格式转为可编辑的Word文档,而是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整理、重点提炼、集中思考的过程。具体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从诉讼文书入手,整体把握案情
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至少要从诉讼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原判决、裁定等)切入,通读案卷材料,了解大致案情,避免造成“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情形。
首先,诉讼文书是案件概况的高度归纳,具备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直观体现了办案机关认定的涉案事实。在阅卷时,以诉讼文书为参考,提纲挈领,循序渐进,使得案件的思路更加清晰。iii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是对案件侦查终结或审查起诉终结后的总结,律师助理可以从中找到办案机关的基本思路,迅速了解案件的全貌信息。如果是上诉或申诉案件,则更要侧重判决书或裁定书(包括庭审笔录)。其次,透过诉讼文书初步认识案情、掌握指控方向后,按照案件办理的时间顺序浏览案卷,了解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明确在案证据内容及证据材料位置,与起诉(意见)书建立起初步的对应关系。最后,系统学习涉案罪名。律师助理虽然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但实务经验不足,难以建立起法条规定与实际运用的联系,况且案件事实远比法律规定复杂、繁琐。因此,在通读案卷后,要进一步研究当事人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阅读相应理论著作,甚至检索相关的典型(指导)案例。只有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的整理卷宗材料,建立起案件事实与理论研究、司法观点的联系。
二、整理卷宗目录,全面摘录案卷
在对案件事实、案卷编排体例及涉案罪名等进行初步了解后,律师助理便可以着手制作阅卷笔录。
笔者认为,制作阅卷笔录是一个由繁至简、由简至繁的反复过程。无论什么罪名的案卷材料,大致都可以抽象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大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所以,笔者建议制作阅卷笔录时,依据诉讼程序(文书)和证据种类先行整理阅卷目录,再根据目录索引填充案卷材料,以此形成阅卷笔录。这既为制作笔录提供了流程指引,又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问题。
根据目录的布局,律师助理开始全面摘录案卷内容。摘录过程中,对当事人有利、不利或其他在案证据都要一视同仁、认真对待。尽量采用原文摘抄案卷内容的方式,保证摘录证据的客观性,便于主办律师客观分析案件情况,准确地撰写辩护词以及在庭审时予以直接引用。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以委托的当事人为主线进行梳理。办案初期,律师助理难免缺乏把握全案证据、精准提炼卷宗的能力。这一阶段需牢记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提高主办律师全面了解案情的效率。当然,初次制作笔录时通常无法判断重点,又害怕“丢东西”,还会出现案卷材料难以取舍、有文必录的问题。此时,切勿断章取义,掺杂个人主观臆断。既要“胆大心细”,又要客观详实,可以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摘录内容有所侧重。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十)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十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例如,办理取保候审等程序性文书,无须记录全貌,只要在阅卷笔录中注明标题、办案人员、时间、案卷位置等关键信息即可。对于成段(重复)描述案件情节的言词证据,则是备注位置、概括提炼。
此外,全面摘录的过程也是全面发现问题的过程。对于任何疑问之处,律师助理均需予以标注,以备第三阶段重点审查。当然,部分疑点系律师助理对证据法则规定、案件涉及领域不熟悉所致,对于这些疑问的自查自学,同样有利于提升律师助理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三、专项梳理重难点,形成初步质证意见
制作阅卷笔录的要求除了全面,还有精简,即筛选出最关键的信息。基础阅卷笔录制作完毕后,应针对案卷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梳理。一方面,以案件办理流程的关键节点为顺序二次梳理程序性问题,筛查案件办理流程中侦查机关有无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对于实体证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关于证据的规定,进行逐一审查。并且,立足起诉书(或判决书),寻找各类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相互矛盾,对当事人形成哪些有利或不利的部分。
基于全面阅卷后,律师助理通常会以言词证据为重心开展工作,甚至过分追求细枝末节“找不同”,这是一个误区。当然,时间具有一维性,任何侦查活动都无法完美还原事实真相,加上我国历来有“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每个人(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的立场地位、感知能力、记忆能力皆不同,导致言词证据矛盾之处较多。因此,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时,律师助理可以选择列表法,根据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对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按照讯问时间进行纵向比对,寻找嫌疑人供述稳定和自我矛盾之处;同时,横向比对其他证据,明确嫌疑人口供哪些有证据印证,哪些与在案证据有冲突。对于嫌疑人供述稳定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通常为案件事实,对于矛盾之处则需要与嫌疑人进行重点沟通、进一步调查取证,但无须过度专注微小。
总之,第三阶段的工作是建立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专项梳理案件的重、疑、难点,针对程序违法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重点梳理并提出质证意见。
四、重新阅卷复盘,整体查漏补缺
经过上述步骤后,律师助理已基本把握案情,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形成初步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意见,甚至辩护观点。
与此同时,一方面,建议律师助理再次浏览案卷进行复盘。此阶段阅卷目的是比照案卷材料,系统审查阅卷笔录中证据材料是否遗漏、案件事实(情节)是否疏忽、证据位置标注是否准确等情形,根据对照情况予以相应的调整完善;另一方面,再次开展类案检索工作。尽管在首次阅卷后我们进行过案例检索,但初次检索是帮助律师助理理解涉案罪名的犯罪构成,寻找案卷摘录的侧重点。阅卷笔录完成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则是有针对性地寻找案件突破口,从而确认辩护思路是否正确。
显然,阅卷笔录不是一次性工作,需要根据案件进展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阅卷笔录做不好,案件材料也就没有吃透。因此,律师助理需持续修炼制作阅卷笔录这一内功,辅助主办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服务。
以上步骤系笔者在制作阅卷笔录过程中形成的心得,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许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