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49:20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盗窃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殷大丽
案情简介:16岁的阿一某是一名彝族女孩,来自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因父亲早逝,自小辍学在家帮母亲干农活。2013年,迫于生活压力,13岁的阿一某跟随同乡来到天津打工谋生,因身患肺结核,一边挣钱看病,一边攒钱寄给家乡的母亲和弟妹。2015年7月,阿一某在同乡阿比某、吉克某的多次煽动下,于7月21日跟随二人来到津南区某小区,由阿比某、吉克某入室盗窃,阿一某在外为二人把风,窃得现金若干、手机一部,事后阿一某得到500元用于支付药费。后三人被抓获归案并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19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3月21日,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发来《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要求中心对阿一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因阿一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少数民族同胞,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中心依照规定指派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殷大丽律师为阿一某提供辩护。办案律师先到检察机关调取了阿一某的全部案件材料,并反复研读案卷,力图寻找突破口。经过仔细分析,殷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指控阿一某三人盗窃涉案价值为215861.53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案卷中,除了被害人的供述,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这一涉案金额,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的盗窃价值仅为53560元。办案律师立即将这一情况向检察机关反映,并积极沟通,促使检察机关于4月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13日,该案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将盗窃涉案价值变为53360元,这意味着阿一某三人的量刑幅度直接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问题解决后,办案律师立即预约会见被关押的阿一某,到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告知办案律师,因阿一某的肺结核具有传染性,一直被单独关押,并为律师提供了口罩,建议在会见时佩戴。在会见时,律师发现阿一某不会讲普通话,家乡口音非常浓重,沟通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为了照顾她的感情,律师毅然摘下口罩,与阿一某交流长达一个小时,并确了辩护方向。2016年5月16日,该案提起公诉,津南区人民法院再次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援助通知,区法援中心继续指派殷大丽律师作为阿一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阿一某对作案经过及涉案数额供认不讳,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阿一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并且是迫于生存压力一时失足,为初犯;在归案后,阿一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上对阿一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承办结果:虽然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但由于阿一某拒绝提供家人联系方式,法院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难以对其判处缓刑。办案律师在反复说服阿一某无果后,通过之前与阿一某的会见笔录查找到她以前的工作单位,根据该单位提供的信息辗转联系上阿一某的母亲并协助其来到天津。2016年6月18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件点评:阿一某和母亲对这一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同时阿一某对自己的一时失足悔恨不已,她表示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要好好看病,以后堂堂正正地与母亲和两个弟妹好好生活。到医院检查完身体后,她与母亲一同踏上了返乡的路。在本案中,中心工作人员和办案律师一直对阿一某抱着深深的同情,想尽一切方法,最终依法维护了未成年合法权益,使其重回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