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47:42来源:法律常识
孙裕广律师,广州律师,执业于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库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擅长精细化剖析案件。
主要承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辩护,主办的多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怀化丨新晃“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办理中)
2019年全国关注的重大案件,为邓法医辩护。
江苏·扬州丨胡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无罪)
胡某被指控挪用公款1480万元,一审阶段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三份法律意见书论证当事人无罪,案件开庭之前,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撤回起诉,当事人无罪。
贵州·遵义丨贵阳市副市长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轻判)
一审阶段介入案件,以罪轻辩护为方向。
江西·南昌丨某资产公司正厅级老总焦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轻判)
检察院指控受贿数额525万,建议量刑10年以上,一审法院对其中的340万不予认可,一审判6年6个月。二审以完全无罪为辩护方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仍认为要判10年以上,经过7次庭前会议和1次正式庭审,二审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的抗诉观点,改判6年,减轻半年。
贵州·贞丰丨某局局长涉嫌受贿罪一案(轻判)
该局长被指控受贿达300万元判10年以上的数额标准,一审阶段介入案件,以罪轻辩护为方向,获减轻判决。
广东·广州丨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 无罪)
本案属于“期货”诈骗的共同犯罪案件。李某被刑拘的第4日介入案件,成功在37天内阻击逮捕,获取保候审,之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案件不移送起诉,当事人无罪。
广东·佛山丨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无罪)
吴某被刑拘的第4日介入案件;以证据不足为由成功说服公安机关,吴某在关押的第20天释放,当事人无罪。
广东·广州丨朱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部分无罪)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撰写法律意见书成功打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一审阶段通过辩护成功打掉“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打掉3宗强迫交易案、打掉2宗敲诈勒索案、打掉2宗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排位”从第2位改为第4位。本案5个罪名打掉2个。
江西·萍乡丨王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一案(轻判)
一审阶段介入。通过辩护,王某从检察院指控的“积极参加者”变为“一般参加者”,数罪并罚判2年7个月。
河北·邯郸丨郭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申诉一案(办理中)
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前已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约谈三次,面对面或通过视频阐述申诉观点。
贵州·黔西南丨谭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一案(轻判)
一审阶段介入。通过辩护,谭某“排位”从第3位降为第7位。
广东·化州丨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办理中)
本案是村干部涉黑案,核心辩护观点是否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否定敲诈勒索罪,本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10份法律意见书阐明辩护观点。
内蒙古·赤峰丨“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代理侦查阶段)
赵某是“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认定赵某的主动投案情节,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论证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广东·广州丨某私募基金华南地区负责人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办理中)
覃某是某私募基金华南地区负责人,审查起诉阶段,区检察院认为案件构成集资诈骗罪(重罪),将案件移交给市检察院,并以集资诈骗罪对覃某进行审查。孙律了解审查方向的变化后,策略性地向市检察院出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后市检察院采纳法律意见,将案件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继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近日孙律向区检察院递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证明无罪的新证据。
广东·深圳丨某私募基金华南地区负责人非法集资涉刑风险分析
平台爆雷后,对案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进行涉刑风险分析等。
广东·佛山丨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取保候审 缓刑)
当事人被刑拘的第3日介入案件,第17日成功取保候审;后法院判决郭某3个月拘役,缓刑6个月。
广东·深圳丨邓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一案(轻判)
邓某被控与他人从香港走私枪支入境,查处17支。本案作罪轻辩护,判2年6个月。
广东·广州丨吴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缓刑)
吴某是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在检察院不认定自首情节的情况下,通过证据论证吴某符合自首的规定,并得到法院的采纳,获判缓刑。
广东·佛山丨康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轻判)
康某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虚开税额一百多万元,价税合计九百多万元。本案作罪轻辩护,判3年6个月。
广东·广州丨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轻判)
本案致人轻伤一级(比二级重)。在起诉意见书认定抓获归案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证据,向检察院提交论证钟某符合自首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得到检察院的采纳。一审阶段综合论证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自首、赔偿情节,在没有获得谅解书的情况下,判9个月。
孙裕广律师依托办案经验,撰写刑事实务论文,是北大法律信息网特约推荐作者,撰文逾60万字,曾荣获广东省律协、广州市律协多项理论成果奖项,多篇实务论文收录于《刑事实务》《互联网 法律实务的思考》《广东律协》《广州律协》《广东律师精选集》、立法网、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法治报、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干部学习网、北大法宝数据库及各类专业论坛。
在实务界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系列论文包括:《涉黑犯罪辩护16个辩点及46个论证方法》《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3个无罪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辩护方向与要点归纳》《P2P非法集资案法院裁判11个要旨归纳》《P2P非法集资案中如何为涉案员工提供辩护》《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大要点(口供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全指引》等。
刊登在全国司法机关指导用书《刑事实务》的两篇文章:《P2P非法集资案法院裁判11大要旨》《涉黑犯罪辩护16个辩点及46个论证方法》
刊登在《广东律师》的非法集资系列文章:
刊登在《广州律师》的非法集资系列文章:
以下为孙律师精细化处理法律文书的范例:
孙律办理的其中一起涉黑案件的法律文书集合
孙律师装订整理后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等资料
孙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文书的封面
以下是孙律师参加庭审辩护的情况:
孙律师在职务犯罪案的辩护席上
孙律师在新晃“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的辩护席上
孙律师在涉黑犯罪、职务犯罪案的辩护席上
孙律师在54人涉黑犯罪案的辩护席上
孙律师在诈骗犯罪案的辩护席上
孙律师在非法集资案的辩护席上
孙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刑事案件申诉
孙律师给小学生作法治、安全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