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59:31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11月30日上午,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当辩护律师说出以上辩护意见后,审判庭内一片哗然!难道四平铁东警方把外科手术 技术用到了刑事侦查案件上了?“偷梁换柱”、“异体嫁接”、“内科连体”、“外科缝合”这些词汇怎么能用到刑事案件上呢?人们不禁发出惊异的目光,不禁对 “李依阳招生诈骗案”产生很多遐想。
这样拙劣的骗术,竟能骗倒两个做生意的女子?
“李依阳招生诈骗案”最开始引起人们注意是在2014年11月,当时,吉林省内一家十分有名的报纸以《四平女子假冒江西警校校长 诈骗146万元被抓》为标题在报纸上刊发之后,此新闻迅速在各大官方网站和纸媒上蹿红,该文称:
“四平女子李某为诈骗钱财,伪造了假警官证,穿上假警服,“变身”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校长,对外称可以安排年轻人到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读书,并许诺毕 业后可直接到司法机关工作。谁能想到就是这样拙劣的骗术,竟能骗倒两个家里做生意的女子,且先后给她送了146万元。近日,李某被四平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 留。”“经审讯,李某对自己伪造假警官证,假冒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校长,诈骗高某和周某146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样拙劣的骗术,竟能骗倒两个家里做生意的女子,且先后给她送了146万元”?读到此处,很多人都难免要生出一些疑问:这位女子是不是校长,不是很容易 核实的吗?她到底是怎么用“拙劣的骗术”“骗倒两个家里做生意的女子”的?难道这两个做生意的人头脑如此简单、好骗吗?就招两个学生,怎么能收取140多 万呢?是什么学校收费如此之高呢?找遍全世界,恐怕也找不到收费如此高的学校吧?难道这两个人的钱多得没处花了吗?
种种疑问,不禁令人产生一些猜测。这位女子的辩护律师,马上找到了采写这条新闻的记者,令人感到吃惊的是,那位记者告诉律师:“我们不能编造假新闻,都是四平警方给我们提供的!我们是根据警方的材料写的。”
对于存在诸多疑点的案件,媒体竟敢未审先判?而这一切居然都是警方提供的?!人们不禁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强烈质疑,对警方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手段提出质疑——媒体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何在?法律的公正性何在?难道警方自己就可以给嫌疑人下判决不成?
“招生诈骗”居然没有一个证据体现“招生”字样?
2015年8月11日是“李依阳诈骗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子。庭审中宣读的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起诉意见书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依阳在 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以江西省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校长的身份能为高登斌、周涛子女办理到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上学并毕业包分配到司法机关上班的条件诈骗 高登斌、周涛二人人民币80万元。”
但是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机关起诉书却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依阳于2011年09月至11月间,以江西省新余司法警官学校驻吉林省总招办主任的身 份,以为被害人高登斌、周涛子女办理到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上学,并毕业包分配到司法机关上班的条件为由,多次诈骗高登斌、周涛二人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后 不知所踪。”“被告人李依阳于2012年02月间,在江西省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以该校驻吉林省总招办主任的身份进行招生,并私自伪造该校表 格,伪造该校印章和招生印章。案发后在其家中收缴其伪造相关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依阳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并且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至此,李依阳的身份不是“校长”了,变成了“主任”;“诈骗金额”也发生了变化——由146万变成80万,再由80万元变成了120万 元;同时,检方在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之外,又增加了一个罪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人们不禁要追问:李依阳到底是校长呢,还是主任?她“诈骗”的金 额到底是146万呢,80万元呢,还是120万?2014年11月媒体根据警方提供材料报道李的“诈骗”金额是146万元,警方后来指控的却是80万元, 现在又冒出来一个新的数字120万元!到底哪个数字是真的?到底是数字没弄准呢,还是本来就不存在呢?
8月11日当天上午9点多,铁东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内,当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在这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依阳的“诈骗”金额是120万元。公诉机关宣读的侦查机关所取的高登斌几份笔录均称:李依阳是给他和周斌的孩子办理到江西新 余的警校上学,前后共收取了120万元,但是在多次付给李依阳巨款时,均没有让李依阳写收条。对此,高登斌的解释是“怕让李依阳感到对她不信任。”
在法庭调查中,李依阳只承认其帮助高登斌放过贷款,高是以“砍头息”(李依阳称其利息为15%到20%)对外放款的。李依阳辩称:自己为江西警校招生的时 间是2010年开始,至2011年3月为止。在为江西招生期间,她根本就不认识高登斌,更不认识周涛。而公安机关认定李依阳诈骗时间发生在2011年9月 11日至11月,此时江西警校也不招生了,她也早就不给他们招生了。江西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也证实:招生报名截止日期到2010年4月28日,该校招生办副 主任陈平也证实,招生是在2010年初开始,干了不到—年,到2011年3月就黄摊了。
李依阳还称自己和高登斌是2011年12月才认识的,怎么可能以招生名义骗他的巨额资金?高登斌之所以多次给她钱,真正的原因是高登斌在放高利贷。 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通过见证人、中介人李依阳,高登斌先后将120万元借给吴智明、任传友、孙国富。期间,先是高登斌借给李依阳120万元,高 让李先打借条,后经高授意.李依阳再把120万元借给吴智明、任传友、孙国富。李依阳说:借款人吴智明、任传友、孙国富与高登斌之间均有《借据》和《欠 据》,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这些借据、欠条等都在高登斌手里。吴智明以双辽市九州垃圾设备制品厂的土地使用权证向高登斌做的抵押,任传友是以梨树县三家子镇 换热器厂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孙国富是用养猪场办公楼房照作的抵押,他们同放贷人高登斌分别另行签了借款合同。李依阳介绍他们后,高登斌答应给李依阳百分 之一的中介费。后来,高把借给李依阳的钱,直接转为吴、任、孙三人名下,高登斌直接和他们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可是后来,三个借款人中一个跑了,一个判刑 了,一个死了。高登斌一看放出去的高利贷不好要了,就向李依阳要,因为“砍头息”是违法的,高不敢对外公开说,就编造了一个“招生诈骗”的理由向她要钱。
李依阳在法庭上说,她从高手里拿到的钱一共只有58万元,当天就贷给借款人了,但是由于是“砍头息”,利滚利就滚到了134万元。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举出大量证人证言,其中大多数是高登斌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依阳是以招生名义实施了对高登斌的“诈骗”,但是在公安机关多次询问高 登斌有没有李依阳写的收条时,高均称“没有”,所有的凭据上也均没有体现出“招生收费”。公诉机关还举出盖有“江西新余司法警官学校”印章的《任命状》、 《招生委托书》、《工作证》、《招生简章》、《学校简介》、《入学通知书》、《体能测试表》、《登记表》、《学生入学协议书》、《致学生家长—封信》等书 证,还有李依阳用过的警服等。李依阳辩称:这些都是从江西新余警校递邮来的,是一个姓陈的副校长办理的,上面的公章也是江西警校盖完后邮过来的,而警服是 长春某警校给的,因为她也曾经为长春这个警校招生,后来这个警校黄了。公诉人随后举出江西警校一位工作人员的证言,以证明该校没有李依阳这个人,没有招生 专用章,更没有在吉林省四平市设立过招生机构。对此,李依阳和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李依阳是在这个人到该校工作之前为该校代理招生的,李依阳结束招生几个月 以后,这个人才到该校工作的,怎么能够证明李依阳没有为该校做过招生工作?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出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李依阳与高登斌之间只是民间借贷关系。几位证人证明:李依阳曾经因为三位借款人还不上高登斌的钱而遭到高的多次 非法拘禁、跟踪和殴打,有一次甚至连续一天没让李依阳吃饭,还有一次高竟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李依阳给他写下了欠款120万元的“欠条”。
在法庭质证的最后阶段,辩护律师举出江西司法警官学校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明:“在2010年期间李依阳曾联系过我学 校,说要为我校招生,我校曾同意李依阳为我校招生。但她从来没给我校送过—名学生”。辩护律师称:这段证词,不管办案人员去江西时是怎么调查的,也不管新 余司法警官学校如何推脱责任,但有—个基本事实是铁定的: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承认了“我校曾同意李依阳为我校招生”。由此而论,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曾经给李依 阳授权委托招生,并寄来那么多系列的、盖有警校红色印章的招生委托书、任命书等资料,因为这些是招生必备的,绝对不是李依阳造假“编出来”的;这个《证 明》还证实:李依阳没有为江西这个警校招过一名学生,也就是没有通过招生骗过钱。他还质问公诉人:这个《证明》是从公安卷宗里复印的,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 明知道有这份证据,为什么不予出示?公诉人解释说:我们是指控她伪造江西警校的公章,这份《证明》也不能证实他们为李依阳发过任何东西。对于公诉人的说 法,辩护律师质问:你们说李依阳伪造了公章,有什么证据?她是在什么地方伪造的公章?公诉人说:这个是李依阳承认了的。但是,面对律师的质疑,公诉人没有 提供李依阳伪造公章的具体证据。
主审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待有关机构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鉴定之后再行开庭。但是,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在休庭之后不久,法院就决定将此案卷宗退回检察院了!
不用李依阳写字据是因为求人办事?
经过三个多月的休庭后,2015年11月30日,铁东区法院重新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警方补充的最新证据。江西新余司法警校2015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份证据是警方所取的该校负责招生的副校长谌寅初(即李依 阳所称的陈副校长)的询问笔录。这份笔录除了证明该校没有在吉林四平设立招生机构和没有给李依阳出具委托书外,还有这样的几句话:“问:你校是否给李依阳 邮寄过什么招生表格之类的资料?答:我们学校给李依阳邮寄过招生表格的各种样本,大约一、二十份左右。”辩护律师当即指出这是一份无罪证据,它证实李依阳 不是骗子,表格、印章也不是她私自印刷私刻公章形成的,证明李依阳确实曾经为江西招过生,但没有招成一个学生,也就是没有利用招生骗过钱。
在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后,公诉人称:通过法庭调查,足以证明被告人李依阳犯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依阳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使被害人遭受了巨大损失,鉴于李依阳的行为,应予从重处罚。
李依阳则辩称:一,我和高登斌是在2011年12月年底认识的,他说我伪造江西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招生资料),我是受江西司法警官学校委托招生的,是合法 招生,不是私自违法招生;第二,他说我私刻公章,公章是在哪里私刻的,有指纹鉴定没有?所以说他的证词是不正确的,是假的;第三,他说我利用招生之便给他 孩子办理入学,(招生期间)我和他根本就不认识,他自己在证词里也说过,说我收他的钱没有凭据,也说没办过,说我没有给他写过字据。这完全证明他高登斌说 的是实话,那个时间,我根本就没有接触过他,时间上差距有六个月;第四,我没有给江西送过一名学生,没有给社会和高登斌造成一分一厘的危害,我认为我没有 错,也没有罪。
辩护律师则当庭为李依阳做无罪辩护。他说: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李依阳犯“招生诈骗罪”,罪名不成立。李依阳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四个 构成要件。揭开老底说:是举报人隐瞒真相,把李依阳帮助他放高利贷引起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用偷梁换柱、异体嫁接的手法,把原本毫不相干的高利贷债务纠纷 和招生诈骗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件事,人为地进行内科连体、外科缝合。结果破绽百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招生骗钱的事实存在。这是一起虚构出的假案!他提出五 点理由:
一、公诉机关指控李依阳招生诈骗金额120万元是假的,而举报人放高利贷120万元债务纠纷,才是事实真相。卷中证据证明:
(1)2012年放高利贷人高某某借给李李依阳58万元,李写借据在放贷人手里保存。同日李依阳把58万元转借给三个企业家,其中借给吴智明23万元、借给任传友35万元,都是用潜规则砍头息计息,因为他们都有财产抵押。这三人分别和放贷人签了借贷合同,这是放贷人同意的。李依阳是中间人。李依阳债务已转移,不欠放贷人—分钱了。
(2)李依阳借高某某58万元,约定按砍头息计算本息为120万元。这和招生诈骗120万元连字的联系都没有。这是绩务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3)有120万元欠据作证,更证明是民间债务纠纷,而不是招生诈骗的赃款。侦察卷提供的2013年10月25日李依阳写的《欠据》,是由2012年借58万元演变来的,和招生诈骗不沾边。杨亚范等三入已经出证,而这个《欠据》,李依阳是在受到暴力和威胁下写的。
二、为什么把民事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辩护人认为:在三个债务人“一个死亡、—个判刑、一个逃跑”的情况下,放贷人绝望了,于是迁怒于李依阳,把李依阳当 成“替罪羊”,编造一起违背逻辑、违背常理、违背良心、上下不合牙的招生诈骗案件,进行诬告陷害。当然,案中有案,李依阳即将要另行提起控告。
三、李依阳为江西新余警校招生行为合法,指控的诈骗事实并不存在,因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李依阳有招生诈骗行为。辩护人阅读全部案件卷宗,发现侦察办案人员提供的所谓全部犯罪“证据”,恰恰是证明李依阳无罪的证据。
公安侦查卷宗记载:江西新余警校已两次出具书面“证据”,证实李依阳接受警校委托授权招生,并邮寄过带公章铅印的一系列招生资料,确有其事,并非戏言,警校承认。
四、公诉人指控李依阳招生诈骗高某某、周某二人人民币120万元,但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也没有间接证据旁证,报的是假案,侦察员被欺诈、蒙骗了。
——公诉人指控李依阳诈骗人民币120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是现金给付还是银行转账,没有李依阳收款的记载。这是—份没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指控招生诈骗,时间不符,相差八个月。起诉李依阳诈骗时间发生在2011年9月至11月。侦察卷内李依阳口供为2010年开始报名招生,至2011年 3月为止。招生办副主任陈平在侦察卷宗内证实,招生是在2010年初开始,他干不到—年,到2011年3月就“黄摊不招了”。以上三个证据的时间节点互相 吻合,充分证明指控招生时间虚假,相反,一个书证、两个证言,均证明相差八个月。且高、周二人是姐夫与内弟的厉害关系,其言无法采信。
另外,卷中证据证明李依阳在招生期间,根本不认识高某某、周某,怎么有为他们姐夫、小舅子招生诈骗120万元一说呢?属恶意编造,陷害他人。
——警校招生已结束18个月,举报说李依阳还在招收高、周子女入学,纯属不实之词。
———个新生也没招到,没有骗钱是事实。这间接证明李依阳没收高、周入学活动费,举报不符合社会常理。按办事的潜规则,事情办成了,收钱可以理解;没办成事,怎么敢收钱呢?何况又是不靠谱的天文数字120万元,又是一个南方普通中专,不是北大、清华,谁有多少钱送礼120万元?天价,荒唐,不靠谱!
五、公诉人指控李依阳招生诈骗120万元,但诈骗金额与120万元前后矛盾,共有“四个版本”,证据不但不稳定,证据之间又不能互相印证,在本案最关键的诈骗金额上,出现了天大的笑话,出现四个互相矛盾的版本,证明报的是假案,办的也是假案。
第—个版本:2015年2月9日在铁东公安局《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称诈骗总金额为80万元;
第二个版本:在2014年11月24日的铁东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和铁东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中,均记载招生诈骗高某某、周某146万元;
第三个版本:在2014年6月9日侦察卷内记载,高某某三次都说,“为了孩子上学,共分14次给李依阳134万元;
第四个版本:铁东检察院《起诉书》又认定招生诈骗120万元。
说到这里,辩护律师有些激动:卷宗里,在2014年6月9日询问笔录中高说,“我共分14次给李依阳134万元”,三个月后的9月26日又说分15次给李依阳146万元。
究竟给了146万元还是134万元?那个真实?那个都不真实。同样受贿80万元还是120万元?也都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都说的上牙不对下齿,—塌糊涂。 真奇怪,举报人都说不清楚的数字,那么侦察员也跟着照葫芦画瓢,怎能不出现冤案?这么不稳定大忽悠似的诈骗数字,怎么能端上来和辩护人对薄公堂呢?勿需质 证,就已经一片塌方的证据,怎么能拿出来硬着头皮做定案有罪的证据使用呢?话又说回来,在高某某10份笔录中,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招生诈骗事实存 在,能够证明诈骗120万元事实存在。在2014年6月9日《询问笔录》第40页、第41页清楚记载着原始问答:侦察员问高某某:“你给她134万元有凭 证吗?”答:“没有凭证”。问:“对方是否给你女儿及侄女办过上学的事?”答:“没有办过。”问:“对方是否给你写过什么字据?”答:“没写过。”高某某 这回可说了真话:“没有凭证。没有办过。没写过。”这11个字三句话,证明举报人说了实话:行贿没证据,上学没办过。自己已不知不觉的承认不存在招生诈 骗,侦察员、公诉人还说三道四有用吗?
辩护律师还举出卷宗里一个重要的破绽:在卷宗2014年9月26日笔录中,记载着给146万元的经过:举报人说2011年9月14日给李15万元、 2011年9月26日给李15万元、2011年10月1日给6万元、10月11日给15万元、10月11日给2万元、10月16日给4万元、10月19日 给10万元、10月20日给10万元、10月21日给20万元、10月24日给2万元、10月24日给5万元、10月27日给7万元、10月29日给15 万元、2011年11月8日给李10万元、2011年11月17日给李10万元。辩护律师称:仅10月份就不间断给李依阳15次,简直给钱给的眼花缭乱, 象点钞机一样哗哗吐钱,谁相信这是符合正常生活逻辑的举动,这个行为反常,恰恰证明编造的多么荒唐可笑,谁能相信呢?
辩护律师指出:侦察办案还存在三个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是搜查程序违法。在对李依阳租住房屋进行搜查时,铁东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没通知本人或家属到场,相反却把两名举报人找到李宅,当做被搜查主体。
二是总招办公章在哪?事实不清。如认定李私刻,应当有指纹留下,怎么不提取指纹呢?办案人员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李依阳在哪里刻的章?什么时候刻的章?都用在 什么地方了?有何危害后果?公诉人没向法庭出示这枚公章,证明没有物证;法律规定:“公诉人对犯罪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不清证明公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 任,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法律规定的。事实是,高某某强行霸占李宅一年之久,(李依阳的)钥匙被抢去了,身份证也被抢去了,是谁刻的章,事实不清。特别指 出的是,在搜查的扣押物品清单上,也没有吉林总招办的公章和材料。这再次证明这个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证明效力,不排除他人作弊,嫁祸于人,且孤证不能当 证据使用,没有旁证,疑罪从无。
三是先取笔录后报案程序违法。卷宗《发案经过》记载:2014年9月26日报案,《受案登记》记载2014年10月23日立案侦察,而卷宗第37页《询问 笔录》时间为2014年6月9日开始询问,这份笔录不真实,是事先通了气还是有预谋?取证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没报案还不知道有这个案子呢,还没立案呢,提 前四个月就奇怪地先把笔录取来了,是否存在司法腐败行为?这更证明这是一起编造出来的假案。
对于辩护律师强烈质疑的李依阳没有给高登斌写过字据问题,公诉人称:按照普通常理,什么情况下借款不用打收条?只有在求人办事的时候是不用打条的,(高登 斌)只是在最后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找李依阳打了一个120万元的欠条。李依阳从高登斌手里借的钱又转借给了谁,与高登斌没有任何关系,高登斌只是为了女 儿上学才找李依阳的,辩方说是放高利贷,是不符合常理的。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江西司法警官学校同意你招生,但是没有给你出具任何公章,没有设立任何 机构,而且李依阳在公安笔录中也承认了私了一枚公章。李依阳则当庭对此进行了否认:我当时都不认识他,怎么能伪造公章(骗他)?辩护律师则辩称:在搜查的 扣押物品清单上,也没有“吉林总招办”的公章和材料。这再次证明这个证据来源不合法,是否有他人作弊,嫁祸于人?不清楚。且孤证不能当证据使用,没有旁证 相佐,事实不清,只能疑罪从无。法律规定:“公诉人对犯罪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上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公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公 诉人硬扣帽子强加李依阳伪造印章,并无证据佐证,视为证据不足!以上抗辩理由,充分证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能成立!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有律师称:李依阳并不是什么官员,高登斌找她帮忙通过招生让孩子去上学,这是再正常不过了,没有什么怕人的,怎么不能写字据?公诉人的这一说法,显然是说不通的。
对于此案,本站与其他媒体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震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