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8:05: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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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天培、魏哲哲、张璁、倪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据了解,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 人民日报 》( 2022年10月28日 08 版)
承包合伙体不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合伙体成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属个人行贿;行为人帮助其他单位的项目承包人实施行贿行为,应区分项目承包人与单位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若单位仅向项目承包人提供资质,项目承包人自行投资,自负成本,向单位上交管理费后盈利均归个人所有,那么行为人帮助项目承包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与单位无关,属个人行贿。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李某、周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丙高阀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承包经营丙高阀公司。2006年,李某超与丙高阀公司、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某超承接。李某超与被告人吴某环、周某东、苏某良、洪某坑、周某军等五人商定共同承包丙高阀公司,其中吴某环在承包经营中占80%的份额,并担任丙高阀公司总经理。之后,李某超、周某东为规避丙高阀公司原有债务关系,避免投资款被丙高阀公司原债权人追索,该二人成立丙高阀销售公司。该销售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2009年,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吴某环主张起诉丙高阀公司与乙实业集团,但李某超不愿意打官司,吴某环便以向李某超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获取该合同纠纷案的全部自主权,并约定若案件胜诉,吴某环将付给李某超和周某东投资份额相对应的投资款,其余收益均归吴某环所有,诉讼成本亦由吴某环承担。对此,周某东等其他合伙人不具体知情。
2009年至2012年,吴某环以李某超名义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丙高阀公司与乙实业集团,请求法院判处丙高阀公司与乙实业集团支付补偿费人民币6000万元,并请时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另案处理)为该合同纠纷案的处理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四次送给***共计人民币220万元。
【审判如下】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环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律师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吴某环的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无分歧意见。吴某环为达个人经济目的,通过请托***向有关政法系统领导打招呼,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人吴金环作为承包合伙体的一员,以向其他部分成员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获取关于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处理权,后在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行贿人民币220万元,该行为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关键在于如何分析判断行贿主体、行贿意志、行贿利益归属这三个方面。结合本案情况,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从行贿主体分析。行贿罪的主体是个人,即自然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已无争议,但对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形成定论。合伙企业不是合伙人的简单相加,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合伙财产,依据合伙协议进行运作,虽不能与法人企业相比,但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不过,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尚未注册登记成立企业的合伙人团体也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因为合伙体是各合伙人组成的共同体,虽有股权确认书等协议,但仍具有松散、不稳定、不独立的特点。
其次,从行贿意志分析。行贿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体现的是集体意志,集体意志是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形成的。本案中,吴某环个人决定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的处理而向***行贿人民币220万元,行贿款项来源于其本人,行贿行为由其一人实施,承包合伙体的其他成员对吴某环向***送钱一事均不知情,故不能认定行贿事宜出自承包合伙体的集体意志。
再次,从行贿利益归属分析。行贿罪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吴某环向***行贿是为了其个人利益。
01.
疫情三年
不少刑事律师已经陷入财务危机
回望2022,疫情已肆虐整整三年,整个世界都经历了太多的悲剧。对刑事律师而言,这同样是最难的一年。
最近随时都会收到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律师情况不好的信息:
没有业务、会见困难、客户退费;
去开庭就被封在酒店;
去办案就被困在异地;
好不容易回到自己的城市,又被封控无法办案;
北京有不少认识的刑事律师,为了保住绿码、方便办案,已经三个月以上没回过家......
这些人,都是庭立方的朋友,这些消息令人无比揪心。
身在成都的刑事律师们,在上半年还能勉力维持。但自从6月底以来,尤其是9月成都全城静默以来,业务便直线下滑。9月上旬绝大部分律所创收为零,稍好一些的也仅能保住30%-60%的收益,不少刑事律师开始陷入财务危机。
律师在生活上也是普通人,有房贷、车贷要供,有老人要看病,有孩子要上学,各种生活花销并不会因为疫情减少,律所合伙人还得共同负担律所亏损......总之,就是“都不容易”。
今年偶尔几次和全国各地的刑事律师一起交流,氛围已和早几年大相径庭。那时候大家群情激昂,彻夜长谈,满怀对未来的憧憬和理想。哪怕是疫情爆发后,也对疫情结束后的新开始充满希冀。但今年大家在一起,更多的是相对无言的沉默,偶有言语,回应的也只是一声叹息。
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
▲ 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
02.
我们再也回不去了
危机考验生存韧性
疫情的影响不会在短期消弭,而生活总还是要继续。更为关键的是,无论疫情何时结束,我们再也回不到疫情之前了。
就像《枪炮、病菌与钢铁》这本书所说:
病菌与人类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每一次流行传染病的世界级大爆发,都意味着人类命运发生新的转折,重塑人类社会,重塑世界格局。
刑事法律服务也不例外。从原有的业务逻辑、客户需求到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因为疫情的影响而被彻底改变。如果我们的刑事律师还是和疫情前一样主做传统刑事辩护,就会发现,不但案件数量本身在下降,而且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也在下降。
正如香港创业创新研究院院长曹仰峰所说,只有高韧性企业才能够穿越多次生存危机,不仅能够快速复原,走出困境,还能够利用每一次危机带来的成长机会,实现持续增长。
刑事律师也一样。实际上因为疫情,新的机会已经出现,比如轻法服务——通过在线的方式直接成交。一个律师卖劳动合同的模板,可以真实的做到几百万销售额;一本单价几十元的民法典小册子,通过律师主播讲解法律知识,也可以带货到数千万;一份形成知识管理的离婚问题解决方案,可以线上支付反复售卖,哪怕只卖2000块,也是可以反复成交、无需其他成本的无数个2000......我们都知道律师最大的成本是时间,而现在通过在线化,这样的成本将可以变成一次性的。
这些例子无不启发我们,刑事法律服务中很大一部分解决方案,完全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交付!
打破传统刑事律师办案的地域限制,在四川做的服务,同样可以辐射到北京、新疆、深圳等全国各地,完全适应了疫情环境下见面困难的现实状态。
实际上,当全国律师服务通过网络统一展现在客户面前时,成本更低地域的律师的竞争优势会超过北上广深。当轻法服务的法律产品成为主流,我们会发现,互联网刑事律所将成为一种可能。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也是律所比拼韧性求生存的“物竞天择”。
▲ 疫情笼罩下,失望在蔓延,但希望也在四处开花
疫情之殇,不但笼罩律所和律师,也影响着每一个大小企业。很多原本资金充裕的企事业单位,也开始精打细算、开源节流。
形势向好时,大家只重视业务开拓,如今创收降低,企业内部的腐败和舞弊问题浮出水面。内部贪腐所鲸吞掉的资金,正是企业在疫情下宝贵的利润。不反腐败、反舞弊,企业已经很难存活。在生存为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每个企业都势必加大反腐败、反舞弊的力度,而这无疑打开了刑事法律服务的新思路,成为律所业务开拓的新版图。
这样的服务显然不再是一个律师就能“一条龙”完成的,它需要新的组织形态,依托于更加专业化的知识管理、产品研发、产品销售、品牌打造、引流团队、转化团队、服务团队等人员协同合作,一起重新定义刑事律师、重新定义刑事团队、重新定义刑事律所。
03.
打开脑洞
一起探寻面向未来的刑事法律服务
在我们尚未窥见的领域,其实还有更多新的探索和可能。一年以来,虽然步履艰难,但庭立方一直在坚持做刑事律师群体的观察和分析。我们总结了全国刑事律师更多的产品、更多的开拓方式、更多的服务方案,并在“试验田”里通过实践一一试验,形成崭新的方法论。
▲ 既然回不去了,那我们选择一起「韧性生存」
值此一年一度的庭立方刑事律师年会如期而至,我们仍将不负所期,和每位律师朋友一起深度探讨、一起智慧众筹、一起拓展刑事法律服务的新边界。
就像《未来地图——技术、商业和我们的选择》一书中蒂姆.奥莱利的结束语所言:
这是我对人类的信念,我们可以应对伟大的挑战……情况在好转之前可能会变得更糟。但是,我们反而可以选择去相互鼓励,选择去打造一种以为人本而非唯利是图的经济。我们可以心存高远去解决大问题。
刑事律师要应对如此巨大的挑战,就必须突破认知局限,韧性生存。共同努力寻找到那“最后一块拼图”,让“未来”这张地图拼凑完整。
让后来者可以按图索骥、共克时艰,一起在这样的逆境中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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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陈绍娟
排版 | deer
校对 | 伯贤
审核丨橙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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