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辩护咨询电话(无锡有名的刑事律师)

时间:2023-04-12 12:16:25来源:法律常识

无锡刑事辩护咨询电话(无锡有名的刑事律师)

来源:清风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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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和律师的那些事儿

江苏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破解“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检察官和律师,应该是一对怎样的关系?

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两者之间应为良性互动关系。也有人形容,检律关系宛如君子之交。

虽然职责任务、诉讼角色不相同,诉讼主张可能截然相反,但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核心价值观相同,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要求相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检察官和律师肩负的责任相同。

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近年来,随着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辩护制度的条文占全部修改条文的五分之一,贯穿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

规范司法行为,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律师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

江苏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破解“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当然,检察机关保障的,应是如张思之说过的,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的依法执业律师。依法打击极少数的违法律师,一样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共建法治中国。



为律师打开“方便之门”

律师执业“三难”困境,首先体现的可能就是门难进,难接待。目前,全省三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律师接待窗口,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约谈室、案件查询室。以前,律师到检察院办事,一趟两趟三趟,还得楼上楼下来回跑;现在,一站式服务,真是没得说!

搭建窗口接待平台,做好律师现场接待服务。

图为阜宁县检察院干警正在现场接待律师。

笑脸好看

门好进

“费律师,您好,我是阜宁县检察院小黄,请您评价我们的工作。”近日,盐城正一律师事务所的费鸣响律师在接到阜宁检察院干警黄燕进打来的“客服”电话时,愉快地给出了“非常满意”的评价。

阜宁县检察院推出 “5·2·8”服务:“一张笑脸、一颗耐心、一声问候、一杯清茶、一把椅子”五颗暖心,约见检察官室和律师阅卷室两个场所,提供咨询接待、卷宗复印和电子阅卷等八项现场服务。

为了征求、收集律师意见和建议,他们打造律师“评价反馈平台”,对每一位前来的律师发放《检律关系评价意见表》,听取律师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检律亲”回访热线要求在律师接待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跟踪了解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需求。

(郑光 王建斌)

绿色通道,广东律师点赞

“是涟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吗,我是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的朱艳英,我想到你们单位申请调阅李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件的卷宗。我大概下午2点到涟水,明天就得回广东,能不能请你们为我们加加班。”7月6日上午,一通来自广东的电话打进了涟水县检察院律师咨询热线。

接完电话,案管中心忙碌起来。

下午2点飞机刚到涟水,朱艳英便直奔涟水县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大厅。“朱律师,恭候多时了,这边请。”案管中心的高智慧热情地引导她进行了相关证件审核。

晚上8点,当朱艳英全部调阅完28本卷宗后由衷地说,“真的不好意思,让你们陪着我6个小时,回去我要向我们广东的律师宣传。”

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开展以来,涟水县检察院专门设立了律师咨询热线,每天安排专门人员接听电话,提前知晓律师办理事项,为律师提供便捷的服务。

(丁秀光)

预约检察官,不用来回跑

“通过预约,让我们律师省了不少心,再也不担心来了以后正好赶上承办人有事或外出,跑‘冤枉路’,也不需要因临时办理阅卷、复印,耗费大量时间。”近日,代理一起盗窃案的徐律师对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连声称赞。

今年,滨湖区检察院在门户网站专门开设“律师办理业务预约”专栏,公布预约、查询电话和办理程序。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约见承办检察官、复印案卷材料的,可以通过该渠道提出预约,也可以电话查询案件信息、邮寄律师意见及申请。检察院案管科收到预约后,将及时给予安排阅卷、复印、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律师找不到人、阅不到卷的情况再也不会发生了。”徐律师高兴地说。

(姚云生)

微信扫一扫,信息全知道

“微信扫一扫,手指点一点,就能知道案件的具体诉讼信息。过去两小时,现在两分钟就完成了。” 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的裴艳律师已经多次利用微信二维码对自己代理的案件诉讼程序进行查询,并为这项工作点赞。

句容市检察院率先推行“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将案件受理时间、强制措施、办案部门、承办人及办公电话等相关信息编制“微代码”。“我们会根据案件诉讼进程的变化,及时对二维码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只要提出查询申请,经过身份审核确认,就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句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肖瑭介绍。

2015年4月,裴艳接受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在犯罪嫌疑人沈军(化名)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沈军的辩护人。4月20日,在句容市检察院案管中心,她第一次从工作人员口中听到“二维码查询案件信息”的概念。

当场提出申请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后,不到3分钟,案件二维码便生成交付给裴艳。5月8日,忙碌一天后的裴艳想起检方受理沈军诈骗案已过去一个多月,便拿出手机再次扫描该案二维码。信息清晰显示,经过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已于当日起诉至法院。

(汪兴东)



搬走阅卷“绊脚石”

能不能充分阅卷直接关系辩护权能否充分行使。甚至,如何复制案卷,找哪个阅卷,这些细节问题,也能成为律师阅卷的“绊脚石”。律师阅卷是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体现。阅卷难,有些是主观因素,因承办人开庭、提审等客观原因导致“阅卷难”的情况也不在少数。破解“阅卷难”,基层检察院各有妙招。

免费的光盘

“这光盘需要付多少钱?”

7月 8日,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的陈云华律师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申请对陈盛广等3人非法拘禁案阅卷时,很诧异地问。

按照以往惯例,律师阅卷需要自己复印成纸质卷宗,再按每张1至5毛不等的价格交钱。

“我们不收费。”检察官笑着回答。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是家新成立的检察院。自2014年5月14日建院以来,非常注重检察信息化建设,案管办在受案后第一时间就将所有移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扫描,形成“电子卷宗库”。当每一个代理律师来申请阅卷时,当场会将“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递交。(丁丽)

阅卷“零等候”

“无需预约和等待,只要手续齐全,便可随到随阅,免费光盘拿回去随时查阅,省时又方便!”张律师是这里的常客,说起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的阅卷服务,他赞个不停!

崇安区检察院案管中心负责人薛富兴介绍,律师只要携带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证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并在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后,系统会随机生成一个验证码。律师便可进入律师阅卷室,在专用电脑上自行操作,在阅卷系统输入验证码后,即可浏览其申请调阅的全部电子案卷。

“律师也可通过电话或网上平台预约后,直接来案管中心领取案卷光盘。对外地律师来说相当方便!”薛富兴说。

当然,为了办案安全,律师阅卷专用电脑不能外联移动设备,只能申请打印或刻录。后台刻录光盘时,也会统一在卷宗页面加注“律师阅卷专用”字样的水印。(李晓艳)

3个一分钟,律师阅卷更便利

让律师阅卷不再难。 “网上预约——身份认证——现场办结”, 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协助律师办案系统”的三个步骤均不会超过一分钟。

董律师是苏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繁忙。一次,他为一起特大跨国诈骗案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需要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到检察院一看,他顿时傻了眼,三百多本卷宗摞起来有四人高。他只得每天带着三个助理,朝九晚五地来检察院“报到”,举着相机拍了整整三个月。“相机都拍坏了,那段日子恨不得住在检察院”,董律师苦笑。

而现在,类似董律师这样的苦恼将不复存在。

如果律师再到姑苏区检察院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他只需通过姑苏区院网站或扫描该院二维码进入“3个一分钟协助律师办案系统”,填写必要的信息资料,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对律师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并自动短信告知律师是否通过审核。与此同时,姑苏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根据系统提示,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制作律师所需卷宗材料的数据光盘。律师收到通过审核的短信24小时后,即可带齐执业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到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签署保密协议,领取卷宗材料的数据光盘,而且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整个过程对律师来说,仅仅花费了3个一分钟,即在线提出预约申请一分钟,到检察院现场提交身份证件通过身份认证一分钟,签订保密协议并领取数据光盘一分钟。

(张安娜)



想见你,并不难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是困扰律师的难题。“会见难”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更加凸显。比如,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律师申请会见往往被以各种理由挡在门外。江苏检察机关做好了准备,只有有效解决会见难,犯罪嫌疑人才能及时得到律师的帮助和辩护。

主动约商受好评

丁某某行贿案是省检察院首批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涉嫌行贿数额达数百万元。近日,在侦查期限刚过一半,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便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励瑶律师,安排其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后又主动听取了励律师对案件证据、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意见。励瑶律师说:“没想到这么快,而且是主动联系我来会见当事人,原先还以为要等到侦查终结的最后期限呢。”

日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出台《自侦案件规范司法实施办法》。《办法》专门制定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条款规定: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至少应当在侦查终结7日前批准会见。实践中,他们不仅将律师会见的时间大大提前,还主动联系辩护律师听取意见,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在办理冯某某受贿案件时,虽然该案属于副处级干部职务犯罪大要案,但因该案前期初查扎实,在犯罪嫌疑人刑拘后的第二天,检察院就主动联系其辩护人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孙颖律师会见,并认真听取律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等方面的意见,得到了孙律师的高度评价。

(吴斌 王昌圣 陆余才)

给自己找“麻烦”,律师会见不再难

7月10日上午10点,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卫国按照约定来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与朱检察官见面,并取得了“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朱检察官是曹律师代理的胡某受贿案件的承办人。

“原来会见在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要来回跑几趟,还未必行!”曹律师深有感触。

今年6月初,武进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促进规范司法的意见》,有效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对律师的约见,受预约的检察官必须当日给予答复;申请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3日内作出答复,如不许可会见,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即使有碍侦查情形未消除的,检察院也必须在案件侦结前3日告知律师,并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等诉讼权利受到阻碍、侵犯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或该院监督部门进行申诉和控告,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10日内当面或书面答复申诉人和控告人。 “从表面上看,这些是给自己增压力、找麻烦,但实质上不仅切实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更利于促进我们办案规范、文明。”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蒋国强说。(凤立成)



律师有话说,意见听得进

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检察官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也才可以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2015 年6 月24 日,句容市检察院选聘3 名

律师担任检风检纪监督员。图为律师接受聘书

现场。

为了184名职工

“孩子的学费有着落了!”今年1月初的一天,老王感激的同时,双手反复摩挲着一沓崭新的钞票。老王老家安徽,是宜兴一家纺织公司的职工。拖欠了大半年的2万元工资终于在过年前拿到手,他的心情可想而知。

2014年9月,纺织公司停产,拖欠184名职工6个月工资共计330万余元,法定代表人褚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宜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检察官督促下,褚某家人迅速筹得200多万元用于偿还职工欠薪。剩下的72万元怎么办?褚某的辩护律师向宜兴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公司供货合同副本,合同内容显示近期将有一笔90余万元的货款到账,支付剩余工资绰绰有余。

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褚某取保候审,给褚某一个补过的机会。检察院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建议变更对褚某的强制措施。离开看守所,褚某很快落实全部资金,职工们拿回了工资。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无锡市检察院及时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交流与反馈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应当和可以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情形。

“听取律师意见,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无锡市检察院侦监处王玲飞说。 (关开城 唐晓宇)

一块淤青

“我的当事人张某入所前的体检材料显示,其额头有块硬币大小的淤青,作为代理律师,我怀疑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请求法院、检察院对此调查核实。”前不久,在一次庭前会议上,宋律师拿着张某的入所体检表,对洪泽县检察院提供的被告人认罪供述提出异议。

张某涉嫌一起强奸案。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提起公诉。

开庭前3天,洪泽县法院主审法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张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他阅卷时发现张某在进入看守所体检报告上标注其额头上有块来历不明的硬币大小的淤青。宋律师怀疑侦查机关在对张某进行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案卷显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时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没有必要对其刑讯逼供;张某入所体检材料是正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体检过程有驻所检察官全程监督,出错、造假的可能性应该不大。”对于宋律师提出的要求,洪泽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的侦监干警张学良第一感觉是有些诧异。

“作为检察官,还是得弄清楚此伤的来源,这不仅是对律师有交代,也是规范司法的基本要求。”张学良说。

经过2天调查,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的哥哥曾先于民警赶到现场。由于妹妹受辱,哥哥十分气愤,在现场抓住张某打了几拳。张某头上的淤青便是当时扭打造成的。检察官很快拿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受害人哥哥的证言,排除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嫌疑。

4天后,案件如期开庭。法庭上,看到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报告,宋律师心悦诚服。(马强)

隔空对话

“请将刘某诈骗案的律师意见传送给我们。”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案管科小陈,通过微信催促着刘某诈骗案的辩护律师张泽浩。

张泽浩律师接受刘某诈骗案辩护委托后,曾口头提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但未详细阐述理由。后因在外地出差,一直未将其书面意见提交检察院。小陈的催促,使其恍然大悟:网络提交意见书的电子档更快捷!

便捷的网络,打破了空间的阻隔,使律师业务可以隔空办理。5月6日下午2时,案管科小陈已将打印出来的张泽浩律师对刘某诈骗案的意见,送交案件承办人老李。

老李立马阅读了律师意见,“张律师的意见,我将附卷,因此案定性上分歧较大,近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处理。”

淮安市律师协会会长罗岸伟介绍:“我们与淮阴区检察院的签约律师已经有110余名,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律师业务,已隔空办理律师业务153件次,少跑了许多冤枉路,节省了律师的精力和时间,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代理权等执业权利得到确实保障。”

(朱小华 郑冰)

要不要继续羁押?听听律师意见

“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归还被害人大部分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我认为对他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日前,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向沭阳县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请求对徐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原来,徐某涉嫌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于涉及被害人众多,且没有赔偿,此前已被该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期间,徐某的家人代为偿还了大部分欠款,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对于赵律师提出的要求,沭阳县检察院迅速开展审查工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除了审查还款凭证、谅解书外,还逐一向被害人核查。2日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了采纳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日,该院研究决定对徐某予以取保候审。

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处理得如此之快,归功于今年沭阳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处理程序,要求对于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统一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审查,检察院需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汤巧茹)

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人群

苏州吴江区检察院办理过这样一起刑事申诉案件。马某因与同事争执被殴打至轻伤。判决后,马某认为处理过轻且未获赔偿,频频上访申诉。经调查,检察官发现,马某对相关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由于经济状况较差,也未聘请代理律师。

控申检察科科长夏文军办案过程中,不仅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还特意邀请律师独立发表意见,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最终,马某不仅认清了自己的偏差,也拿到了赔偿款项。

案件顺利办结,也让夏文军颇受启发,“我们何不充分运用法律援助制度,不仅给申诉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也有利于引导他们依法、理智地表达诉求。”

7月2日,吴江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联合出台《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不仅将刑事申诉案件予以涵盖,还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等五类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在检察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只需向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即可。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院将在3日内移送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办理。

(俞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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