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4:45: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崇州法院刑事审判业务中心就利用微信视频的方式,审理了一起涉嫌诈骗案件。
案情提要: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虚构劳务分包方式骗取四人保证金,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起诉书中,李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之一冯某某一万元,而这笔钱是由其介绍人陈某某经手后当面递给被告人李某某。此案中,陈某某是关键证人。
崇州法院遂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而陈某某经证实身在河北务工,确无法出庭。经合议庭几番讨论且取得了陈某某的同意后,审判长决定利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在线作证。
审判长先与陈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并进行了视频通话,确保陈某某微信在线。庭审中,书记员将手机放置在幻灯机上,微信视频功能一打开,陈某某的头像便出现在显示屏上。
审判长首先核实证人的身份情况,在控辩护双方无异议后,证人陈某某通过视频陈述了被害人冯某某被骗的事实经过,并确认自己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真实。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证人陈某某进行了视频对质。陈某某证实,当天李某某从所骗现金一万元中归还其借款一千元。视频作证时间约十五分钟。最终法庭确认了相关证据,认定李某某诈骗冯某某的事实,此案当庭宣判。
事后,审判长表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让证人作证,节省了证人来回奔波的时间和路途成本,也便于合议庭尽快确认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各类手机网络聊天工具成了人与人之间沟通联系的主要方式。在庭审中,在有必要的前提下,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审判,不仅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直观,也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节省了诉讼成本。
崇州法院通过探索QQ视频、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在审理方式上更加灵活,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