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收费(辽宁抚顺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04-12 17:41:28来源:法律常识

抚顺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收费(辽宁抚顺刑事案件律师)

文/陈威敬

残疾按摩师深夜“反杀”强行入室男子案有了新进展,7月20日,该案二审在辽宁抚顺看守所法庭开庭。


2018年9月,按摩师于海义在位于抚顺市新抚区的店内休息时,一醉酒男子吕某砸开其所在的足疗师大门,强行入室。在双方厮打的过程中,于海义持一把折叠刀将吕某捅伤,后者经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一审,于海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于海义家属提起上诉。


庭审中,于海义方对部分事实认定提出质疑,并以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则坚持一审公诉方及法院判决的观点。


本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被判防卫过当


于海义,案发时44岁。他的姐姐于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于海义早年遭遇了一场严重车祸,致其肢体四级残疾。由于身体原因,于海义此后学起了按摩的手艺,并于2017年10月开始在事发的足疗店工作。


于海义的残疾人证。图/受访者提供



工作不足一年,于海义卷入了意外的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许,被害人吕某酒后来到位于抚顺市新抚区某足疗休闲馆门外。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被敲门惊醒后的于海义未给其开门。


吕某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于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营业至凌晨零点,员工吃住都在店里。于海义住一楼,另还有两名女同事(丛某某、王某某)住二楼。


据于海义供述,他曾给吕某做过几次足疗,当时感觉对方已经喝多了,对方要求开门,于海义解释称店里已经停止营业了,并且他没有钥匙,对方则表示“不开门就弄死你”。


于女士称,在吕某倒下后,于海义为其作了简单的包扎,并随车一起到了医院。在医院,医生告诉于海义伤者有生命危险,“他跑到父亲的坟前想要了结性命,还给家里人打电话交代后事。”最终在其儿子的劝说下,于海义才打消了自杀的念头。


案发当日,于海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于海义故意伤害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后抚顺中院曾三次报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


2020年11月,抚顺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辩护人曾提出,被害人吕某采取强行破门方式入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海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法院认为,被害人强行进入的足疗休闲馆为经营场所,并非住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解释称,案发时,被害人要求进店足疗被拒绝后,强行推拽开大门进入足疗室,属不法侵害行为,但被害人并未实行刑法相关规定中的行凶、杀人等行为,且被害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被告人于海义已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被害人进入门厅时,被告人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判决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2021年7月20日,本案二审在抚顺看守所法庭开庭。被告人辩护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被告人一方仍坚持为于海义作无罪辩护,但公诉方仍坚持一审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判决的意见。


辩方:潜在风险也应认定构成行凶的范围


“他们没有站在我们的角度,只是从事情的结果考虑。”于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于海义与吕某此前并无过节。


殷清利表示,被告人一方认为于海义进行反击的行为具备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不是特殊防卫,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他说,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存在错误或遗漏,“结合监控可以看到,吕某闯入店里时,破门力度极强,一度让门上方的监控探头有49秒失去信号,并造成门把手损坏。”


殷清利称,于海义是在正常交流无果后,才回身拿了一把水果刀。对方在进门后,先行对于海义进行了殴打、推搡,而这些事实一审时未予以认定。


案件资料显示,上述足疗休闲馆的门为玻璃对开门。据于海义供述,该门系通过铁链锁锁上的。


殷清利认为,当晚对方的行为迫使于海义从判断上提升了自己的防卫级别。他表示,虽然对方未持凶器,但其潜在的风险性也应认定构成行凶的范围,在此基础上防卫方具备特殊防卫的条件,反击不受限度的要求。


“即使不认为系特殊防卫,也不应认为防卫过当。”殷清利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防卫过当的基础应是防卫强度明显大于对方不法侵害的强度。


“防卫通常都是应急反应,于海义本身是残疾人,他肯定会拿出比一般人更强的力度。”殷清利认为,应从于海义事后对吕某的包扎,陪同他前往医院救治等行为判断出他当时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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