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7-14 16:30:0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不足

最高法院要求刑事自诉的诉讼不扣除诉讼费用,此项要求产生一些缺点:

一是不应当立刑事自诉而理应立民事诉讼案的,被告方非得立刑事自诉;二是自诉人提起诉讼不谨慎,无论被告的地位是不是真正、基本上直接证据存不存在,轻率立案侦查;三是合乎立案条件的,自诉人坐地起价,不益于案件审理工作中的进行,尤其不益于协商;四是经别的组织或民俗协商处理的案例,又到法院起诉,提升人民法院任务量,造成诉累。

二是刑事自诉二审能够协商,造成被告方跟人民法院议价。被告本应担负赔偿损失义务的,不管怎样做工作中,便是不赔,等一审判决后,起诉到二审人民法院时作赔付,就有可能造成二审改判。那样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裁定便是再公平,也会被注销,起不上裁定的本质含义,并使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受到非常大影响。

刑事诉讼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应在20日内审结,但针对刑事自诉而言,20天的限期无法结案。由于刑事自诉的状况是多样的,经常彼此被告方经协商完成了协议书,之后又后悔了,再一次开庭审理,时长已过20天。有时候符合实际合适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案例,因审理期限的因素迫不得已可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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