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00:04:59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条文】
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条对《民通意见》第29条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对于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必遵循相应的顺序。每一个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即可。
这一修改似乎有些不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后果相差很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而宣告死亡则意味继承的开始、夫妻关系的终止等,不仅仅是财产利益,还有身份利益,这与《民法总则》调整身份关系优于财产关系的立法目的不符。应该设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的顺序,即前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顺位的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
【相关案例】
王寿平与葛俊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特32号
申请人:王寿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葛俊琴。
申请人王寿平与被申请人葛俊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寿平称:其与被申请人葛俊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3日19时许,被申请人因琐事与其父母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第二天晚上21时45分,被申请人在南京长江大桥欲跳桥,被路人报警,警务人员到场后,未搜寻到被申请人,只看到桥面遗留下被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手表、车票等物件。此后经申请人和亲友多次寻找,被申请人均杳无音信。现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生还可能性不大。现根据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宣告葛俊琴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葛俊琴,系申请人王寿平的丈夫。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通安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12年10月8日15时30分许,王寿平报警称2012年10月3日19时许,其丈夫葛俊琴因琐事与其父母吵架后,其丈夫就出门离开了家,到10月4日19时30分许,其丈夫用南京的固定号码打电话(XXX)给其,电话里对其说照顾好小孩,不要来找,说完就把电话挂了,10月5日9时20分许,其接到南京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的电话,说葛俊琴的钱包、手表等物品在南京长江大桥治安岗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