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6:27:0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吴永功
实习生 辛亚楠
李某因猥亵儿童罪,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近日,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李某是个惯犯,曾经两次因为同一个罪名被判刑。在济南,自2018年5月份至6月份,他多次尾随独自行走的十多岁女学生,并进行猥亵。
◥劣迹
他言语威胁持刀恐吓 12岁女童高声呼救吓跑色狼
李某,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原莱芜市莱城区,大专文化,无业。
2018年6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李某假装打电话,尾随独自行走的12岁女孩小张,到原莱芜市高新区某小区单元楼,强行进入小张家中,采取言语威胁、持匕首恐吓等方式,逼迫小张坐到床上,欲对小张进行猥亵。小张灵机一动,大声喊爷爷求助。李某猥亵未果。
李某离开后,女孩哭着去邻居家。
他转而尾随下一目标 13岁女童敲邻居门求助
从小张家出来之后,李某转而寻找下一个猥亵目标。当天中午12点20分许,李某在小区转悠时,发现了单身行走的13岁女孩小崔。他采取相同方式尾随。
据小崔回忆,当时这个戴鸭舌帽的男子尾随进入楼道。她有些害怕,在她到达四楼之后,该男子在三至四楼间的平台,将裤子退到小腿位置,并露出生殖器。她吓坏了,当场哭着敲五楼东户的门求助,说有男子尾随自己,还把衣服脱掉。这时候,男子穿上衣服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组织其辨认,确认监控录像中戴鸭舌帽的男子就是李某。
曾强入民宅欲行不轨 被12岁女童持刀以死逼退
心理畸形的李某,在此前三周,还对另外一名12岁的女孩实施过猥亵。
2018年5月28日11时30分左右,李某尾随12岁的女孩小陈,到原莱芜市高新区某厂家属院,以洗手为由,强行进入小陈家中。进门后,李某就把大门关住,将女孩推进屋里,威胁女孩不能呼喊。
就在李某解开裤子扣子准备对小女孩实施猥亵的时候,小女孩一把拿起家里的水果刀,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以死相逼,要求李某离开。李某猥亵未果。之后,李某从客厅西墙边桌子上一堆结婚用的东西里,拿走一个红色东西。经公安机关组织女孩辨认,确认监控录像中案发当时穿浅色短袖的男子就是李某。
小女孩的家人回家开门时,女孩正好从家里出来,手上还拿着水果刀。她握着水果刀的刀柄,哭着把事情经过告诉家人。
案发后,警方从李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刀子一把、鸭舌帽一顶、口罩一个,以及作案时的衣裤等。
经调查,2009年4月1日,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2018年6月22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批准逮捕。
◥宣判
不属于“犯罪中止”
系“犯罪未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未遂两起,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二审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先后分别窜至被害人的家中,意欲猥亵儿童,但被害人一人将刀子架在自己脖子上进行反抗,另一人大声呼喊爷爷寻找他人帮助进行反抗,均致使上诉人李某害怕,未达到猥亵犯罪的目的并逃离作案现场。上诉人李某在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在上述犯罪事实中,因为被害人反抗、呼喊而产生害怕,然后就跑了。故李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非其个人主动放弃实施猥亵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应系犯罪未遂。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