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刑事辩护律师谁好(南开大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3 16:35:36来源:法律常识

南开刑事辩护律师谁好(南开大学律师事务所)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洗钱罪的认定与辩护


说到刑事辩护,辩护律师都想获得有效的辩护效果。如何实现有效的辩护效果?第一程序辩护,包括在每一个刑事诉讼阶段开展辩护工作,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等。第二就是实体辩护。在开展实体辩护时,首先需要了解刑法规定,包括总则和分则中关于涉嫌罪名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需要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在审查事实时,除了了解法律规定之外,也可能需要了解行业知识,尤其对于法定犯罪案件而言。

一、洗钱罪及其关联罪名

对于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为7类上游犯罪行为掩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包括涉毒、涉黑、涉恐、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以及走私和贪腐犯罪等七类犯罪行为。除此之外,掩隐罪也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主要是对上述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掩隐行为。更加广义的洗钱是帮信罪,比如为通过网络开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掩隐来源和性质的。

与洗钱罪相关联的罪名自然包括上游犯罪的七类犯罪,同时还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关注这些关联罪名的意义在于开展罪轻、无罪辩护,以及辨析罪数的问题。比如牵连犯罪、共犯以及轻罪的认定问题。

二、关于洗钱罪的相关案例

(一)不起诉案例

案情简介

辨析

农某某涉嫌洗钱罪不起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平检刑不诉〔2022〕81号):侦查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其刑事立案,后以洗钱罪移送起诉。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农某某为了能够与陆某某免费吸食毒品,在明知陆某某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仍将自已的微信账号提供给陆某某,供吸毒人员转账使用。检察院经过两次退补,最终决定不起诉农某某。

行为人提供账号的事实都存在,为何未按洗钱罪认定或者起诉?

徐某洗钱罪相对不起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裕检刑不诉〔2022〕11号):侦查机关也是以行为人为贪污罪掩隐犯罪所得而以洗钱罪移送起诉的,检察院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

黄某甲涉嫌洗钱罪不起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平检刑不诉〔2022〕82号):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黄某甲提供微信二维码供贩卖毒品罪行为人收款,认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最终以洗钱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同样二次退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二)罪轻案例

案情简介

辨析

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五检刑诉〔2022〕51号),侦查机关以洗钱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最终以帮信罪起诉。

前述案例都是以洗钱罪移送起诉或者起诉,但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却以帮信罪认定。原因何在?

何炳辉涉洗钱罪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3刑初496号)中,检察机关以行为人为集资诈骗罪提供掩隐行为,以洗钱罪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罗某、袁某洗钱罪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刑初135号)中,检察院以行为人协助罗某掩饰、隐瞒运输毒品犯罪所得共计65万元。法院最终按照掩隐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元,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三)罪量案例比较

第一量刑幅度

加重情节

段某涉洗钱罪案(上游犯罪为贪污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刑初3463号):金额180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万元。

黄某涉洗钱罪案(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罪-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刑初176号):金额200750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

刘某涉洗钱罪案(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罪-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刑初384号):金额4454.6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2万元。

蒋某涉洗钱罪案(上游犯罪为贩卖毒品罪-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刑终7号):金额498722元,判处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丁某涉洗钱罪案(上游犯罪为贪污-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5刑初168号):金额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


通过前述案例,我们可以归结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罪数认定的问题,第二此罪与彼罪认定的问题,第三就是罪量的认定问题。涉及的问题还是共犯、牵连犯以及量刑幅度的问题。

三、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洗钱罪修正案前后的对比

刑法(2017年)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明知是否仍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即便删除“明知”,构成本罪依然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明知犯罪类型,即规定的七类犯罪类型,第二基于明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者缺一不可。

但是在实践中,删除“明知”是否能够减轻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呢?我认为,修正后的规定依然需要检察机关举证行为人明知犯罪类型,这个依旧不能改变。辩护时应当视具体案件制定辩护方案,避免发生客观归罪的情况。

(二)在实施上游犯罪的同时,又转移资金的,如何定罪?

这就是实务中大家关注的“自洗钱”行为。因为“协助”被删除,所以,导致出现了实务中的“自洗钱”也被入罪的担忧。其实,自洗钱的行为需要结合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进行分析。通俗讲就是牵连犯的问题。

比如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集资后将资金转移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二罪?我们理解,转移资金就是集资诈骗的自然延伸,是集资诈骗的目的。如果没有转移资金行为,何来诈骗?所以,如果简单地将本来属于牵连犯的案件按照数罪并罚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关联罪名

上游罪名七类,在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与洗钱罪相关联的还有掩隐罪、帮信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及关于本罪成立是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条件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四、辩护实务

(一)无罪辩护

1.上游犯罪事实未成立的,不构成洗钱罪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正以后,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调整为100万元,如果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不应当被认定构成洗钱罪。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既然该规定要求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也就首先应当要求上游犯罪均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行为具有刑法的可罚性标准。如果上游行为都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自然就不属于犯罪,则做无罪辩护。

2.不能证明“明知”七类上游犯罪的,不构成本罪

在前述不起诉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某某和黄某甲涉嫌的罪名为贩卖毒品和洗钱罪,二罪本为牵连犯罪。在移送起诉时以洗钱罪移送起诉,虽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有提供收款码协助收款的行为,但是没有“明知”毒资而收款。所以,司法实践中还是考虑“明知”而为之的主观故意的,以避免客观归罪。由此可见,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明知”删除,但是本罪依旧是故意犯罪,既然属于故意犯罪就需要有目的性,即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如无此目的,则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

(二)罪轻辩护

认定构成洗钱罪,要求行为人“为掩饰、隐瞒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如无此目的,则按照从轻罪的角度开展辩护,比如帮信罪,也是一种辩护策略。焦点还是在于对“明知”内容的认定。

(三)罪数问题

集资诈骗而自行转移资金或者贪污而自己转移资金行为等情形,如果认定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可以考虑的辩护理由:第一牵连犯的问题,考虑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第二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即禁止重复评价。

五、结语

在面临非法集资活动频发,理财等平台暴雷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的情况。同时,在反腐工作成为常态的形势之下。2022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罪的修正,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规定,追赃挽损的工作成为重中之重。其中,通过刑事立案追缴违法所得,已成为重要的治理手段。

辩护律师在开展辩护时应当着重注意实践判例研究,以能把握司法动态,实现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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