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刑事辩护律师谁口碑好(安庆刑事辩护好的律师)

时间:2023-04-13 17:10: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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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首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现代

刑事诉讼可谓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基础之上”

[7],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由已知推导未知的艰难过程。因此,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就是侦控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广泛全面地收集一切可能与

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控诉证据;还要收集证明没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证据。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但侦控机关特定的诉讼地位和立场决定了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往往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收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和检察机关很难,而且也很少能全面、客观地收集认定事实的控辩证据。这就必然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会有失偏颇,从而常常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私人侦探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从事调查活动,能够加大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证据的收集力度,使辩方的辩护能力大大增强。进而加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其次,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对自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通常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前已述及,不再赘述。这里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加之公安司法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等原因,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现实生活中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司法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近年来司法腐败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地位下降,一些被害人甚至对司法机关丧失信心,报案意愿低落。特别是当受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如官员及其亲属、当地黑恶势力)侵害后,往往会因为怕“官官相护”而不报案。随后,他们可能做以下处理:一种是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另一种是采取“以牙还牙”等私力报复手段,或者寻求“黑道保护”为自己讨回“公道”,以消除心中的愤懑。前者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后者必然会产生新的犯罪,都是相当危险的。私人侦探能够帮助被害人拿到控告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能增加被害人控告犯罪的勇气和信心;另一方面势必给侦查机关照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不得不秉公执法、尽职尽责。从而实现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2.

有利于纠正程序违法,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前提。因此我国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参与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等。这足以反映我国法律对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

私人侦探的介入有利于纠正程序违法,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首先,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顺利行使 。根据刑事诉6

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9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④就是说,如果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参与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有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存在“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的事实,那么,他的回避申请必将被司法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回避条件”被驳回。事实上,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很难收集到的。

因为不管是“请客者”还是“吃请者”,无不怀有不轨的心理,前者往往是为了使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逃避法律责任而“行贿”,而后者则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受贿”。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与法律所不容,必然行踪诡秘,千方百计地逃避公众视线,特别是要避免被对方当事人“抓住把柄”。私人侦探是训练有术的专业人员,搜集证据是其专长。如果提出回避申请的诉讼参与人事先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将不仅大大增加申请被接受的几率,还会对办案人员形成“事先监督”,对“吃请、受贿”等司法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其实,不仅是因第 29 条而申请回避的案件,即使对于因第 28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案件也是如此。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在申请提出前,能在私人侦探的帮助下,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申请回避的理由”存在,也必将有利于申请回避权的顺利行使。

其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辩护权的实现与否,是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公正至

关重要。然而,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辩护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因为辩护律师“替坏人说话”损害其利益而对其实施报复;另一方面,公检机关也可能会出于“胜诉心切”,而以辩护人触犯《刑法

》第 306 条规定的“毁灭证据、伪造证罪、妨害作证罪”为借口,对辩护人施以打击或职业报复[8]。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代替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可以分担辩护律师的责任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集中精力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从而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犯罪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使得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愈加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和高科技化等特点。这就加大了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从而必然导致人力不足的情况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要么会因案件不能及时侦破而影响诉讼效率,要么会因调查取证不足影响案件真实的查明而妨碍案件

的客观公正。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大案要案上去。可见,私人侦探的介入能够使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局面得

以改善。与此同时,犯罪案件的增多,办案难度的增大,使得国家财政支付能力与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加剧。由于私人侦探的办案经费由当事人支付,它源自于民间,而非国家财政支出。因此,私人侦探的介入,能够使得这一矛盾得以缓解。既实现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又提高了诉讼效益。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具有诸多反面的积极意义。

我们必须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及行业规则。

只有尽快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主管机关、准入制度和受案范围等一系列问加以规范,才能因势利导,促使该行业向着健康向善的方向发展,从而在推进国家法治进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指公安部 1993 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办具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的通知》。

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②“禁令”尚未废除,仍然有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2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2 条。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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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向君(1960—),女,吉林伊通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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