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09:10:1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杨某因为长期独自生活不如意,日渐孤僻,逐渐产生厌世情绪,遂萌生杀人后以结束自己生命以伏法的想法。2019年3月17日,杨某潜入某市一百货商店,购买一把菜刀。3月19日13时许,杨某乘坐由尚某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至某高速路边,杨某用菜刀对尚某头部猛砍。尚某一边用手拦住,一边打开车门外逃,杨某遂下车追击。打斗中,尚某夺下杨某菜刀,周围陆续有其他车辆、群众赶到。杨某遂停止作案,坐在路边,随后民警赶到。由于犯罪未遂,法院对杨某判处4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
一、 本案的犯罪构成
1.本案的主体要件,杨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案件性质具有理解能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本案的主观方面,杨某具有杀人的故意,直接追求杀人结果。
3.本案的客观方面,杨某采取了购买作案工具,并实施了杀人行为,到那时未能如愿,中途止住,且自愿等待警察的到来。
4.本案的客体要件,侵犯了尚某的生命安全、人身安全。
二、本案的辩护点
1.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在作案后,自愿在原地等待侦查机关追究责任,没有逃避责任追究,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可以认为杨某属于犯罪中止,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动中止了行为,坐在一边等候,应当减轻处罚。
3.杨某系初犯、偶犯,且存在精神及情感障碍,应考虑从轻处理。
对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在3年至5年的刑期内判处刑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定杨某构成自首,属于犯罪未遂,对其判处4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