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5:17:3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胡律师经办的案子,大家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念,无资质而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这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辩护对象:江某
基本案情:罗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先后纠集龙某、缪某、占某、江某(辩护对象)、张某、覃某、江某等人利用“借贷宝”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被告人龙某、缪某、占某、江某(辩护对象)、张某、覃某、江某负责在“借贷宝”平台上寻找合适的借款人、操作放款、催收等工作,何某为牟利,明知罗某等人非法放贷仍然提供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给罗某等人用于非法放贷。
2020年4月开始,张某与龙某合伙利用“借贷宝”平台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约人民币239万元。
经调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罗某等人向周某等19人共发放贷款570多万元人民币。
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
判决结果:判决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律师办案经过:胡律师接受江某家属的委托,通过多次会见江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核对证据。从江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方面出发,为江某进行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胡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为江某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的判决结果。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