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6:18:54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宁波北仑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实际,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创新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模式,严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该院采取“告知 听取”模式,拓宽排查路径。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系统修改完善《办案告知卡》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规范告知用语,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时依法着重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013年以来,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处收集非法证据线索6条。建立控辩交流机制,要求承办人主动就证据合法性问题与辩护律师沟通,对反映有非法取证行为的予以核实排查,对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2015年已听取律师意见102件次,其中涉及证据合法性问题的意见69件次。
其次,采取“审查 核查”模式,丰富排查方式。该院案管中心接收案件时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对明显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或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案。强化阅卷审查,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至少进行两次整体阅卷,初次阅卷注重筛选瑕疵或问题证据,尤其是对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有控告和举报的相关笔录等。再次阅卷则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着重查找问题证据。对讯问时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注重核查同步录音录像,包括制作笔录时间、地点与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地点,笔录记载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笔录上侦查人员的签名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侦查人员是否一致等内容。
再次,采取“引导 作证”模式,完善监督机制。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联络点,对公安机关所承办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严格把关,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掌握案情,排除合理怀疑,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截至2015年底,该院检察官已参与侦查机关讨论案件153件,口头提出补证意见240余条。建立捕诉工作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违法取证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对瑕疵证据予以补强,防止形成非法证据。重视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区法院联合出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试行)》,明确6种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促进侦查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办案。全年共对7件案件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