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刑事上诉律师(兴宁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4 20:40:09来源:法律常识

兴宁区刑事上诉律师(兴宁区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1日、12日、25日,在兴宁市环城北路、兴田一路、怡兴路营业的3间陕西众康堂修脚店玻璃门,先后遭到一伙人使用铁水管、砍刀等工具砸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日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新(男,35岁)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经调查,2016年9月1日晚23时许,因陈某新与陕西众康堂修脚店有过节,遂纠集吴某明、罗某强等人到兴宁市环城北路某修脚店滋事。陈某新先安排罗某强、伍某科等3人以服务恶劣为由在洗脚店闹事。次日凌晨,陈某新再次安排黄某涛、陈某锐等3人再次去到该修脚店,手持铁管将该洗脚店的两扇玻璃大门砸碎后骑乘摩托车逃离。2016年9月12日和9月25日,陈某新故伎重施,纠集吴某明、陈某飞等12人,以同样的手法分别到南坛路、兴田一路、怡兴路的修脚店闹事,使用砍刀、铁管砸坏玻璃大门并逃离现场。后经物价部门核价,该系列案件被砸坏修脚店的多副玻璃共价值人民币9738元。

“接警后,局里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先后抓获罗某强、刘某鑫等10名犯罪嫌疑人,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新则一直在逃。”兴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罗迪强说,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宁市公安机关认真开展积案梳理,及时将陈某新等人砸毁足疗店一案列为重点案件,加大追逃力度,督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2018年3月21日,陈某新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高压严打态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其后,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新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新不服判决上诉。2018年8月31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新5年有期徒刑。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黄可兴表示,这起寻衅滋事案件涉及的是在商贸市集、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这个案件中涉及十几个犯罪嫌疑人,且其中有未成年人,陈某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所以,虽然陈某新有自首情节,但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的判决。”黄可兴说。

目前,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吴某明等9人均已判刑,郑某文等5人另案处理,罗某威等3人均另处理。

【来源】南方网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政法宣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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