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0:37:42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实刑,二审改判缓刑的概率是较小的。二审想要改判必须得体现一个“新”字——新事实、新证据。今天分享一起一审判处实刑,被告人以无罪理由上诉后又认罪认罚,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改判缓刑时着重评价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稳定的角度考虑进行裁判。这足以证明在争取缓刑辩护时,当事人的客观家庭情况对判处缓刑肯定是有利的,这些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或者说证据往往可以起到好的效果。
【控辩双方】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俊,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审理程序】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某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
原判认定,2017年4月1日至同年6月26日间,被告人叶某俊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四季动漫城”内,设置1台“海洋之星”八人赌博机、1台“捕鱼”八人赌博机、8台“六狮传奇”单人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刘素未、钟春红、林鸿艺、李桥、丁奇林、蔡晓琴、徐迎雪等人在现场管理。期间,累计办理会员卡人数达到66人以上。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某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叶某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博机、电脑、对讲机等,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叶某俊的违法所得。
【上诉理由】
上诉人叶某俊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期间,叶某俊改变其上诉理由,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较轻刑罚。
【二审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叶某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并通过亲属缴纳罚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经核实的叶某俊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为凭。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某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叶某俊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叶某俊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并通过亲属缴纳了罚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的意见可予采纳,结合叶某俊的家庭情况,叶某俊系家中独子,父母均年过七旬,母亲残疾、父亲身患癌症,从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稳定,对叶某俊宣告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宣告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没收作案工具和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定罪量刑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叶某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