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1:07:53来源:法律常识
蒙自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
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蒙自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出租人,均需登记,请按相关规定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送租房信息。其中:(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核发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二)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四、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复核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发给《云南省居住证》。
五、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二)房屋出租人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六、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违反本《通告》及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治安管理大队0873-37135491
文澜派出所0873-36423762
观澜派出所0873-37301313
明珠路派出所0873-37997164
新安所派出所0873-38480365
雨过铺派出所0873-38001106
草坝派出所0873-38600727
芷村派出所0873-38300248
老寨派出所0873-399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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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泉派出所0873-381502411
期路白派出所0873-381457112
西北勒派出所0873-386303913
水田派出所0873-381400214
文萃派出所(绿洲派出所)0873-3830110
蒙自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