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虎门刑事案件)

时间:2023-04-14 21:11:44来源:法律常识

虎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虎门刑事案件)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时年14岁的沈某伙同刚满18岁的侯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在搭乘何某的轿车时将其暴力杀害,抢得手机及500余元财物后弃车逃跑。2017年5月8日,沈某主动投案,侯某随后也在广东东莞落网。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侯某死刑缓期执行,作案时未成年且自首的沈某因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少年潜逃七年

自首牵出劫杀案

2010年3月,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命案,亦庄附近某小区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内,一名女子身亡。经鉴定,女子死亡时间在两天前,系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性死亡。轿车车门为关闭状态,但没有锁,警方在该车门窗处分别提取了指纹。

根据指纹比对,轿车上提取的指纹与在广东的侯某吻合。2013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则徐社区新河畔大排档门口将侯某抓获。侯某对其伙同他人抢劫杀害何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随后对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侯某被释放。

2017年5月8日,案发7年之后,已经22岁的沈某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一派出所投案自首。因其供述的犯罪经过与现场情况跟案件情况相符,公安机关将侯某网上通缉,并很快在广东将侯某再次抓获。

沈某供述称,案发当天他刚辞职,认识了同样不想工作的侯某和另一个人,三人商量去抢劫。侯某提出抢劫开黑车的女司机,他们答应了,并商量好如果司机反抗就让沈某用腰带勒司机。

后他们发现了正在西站揽活的女司机何某。到了夜里一点多,车到了一个地方停下来,三人开始实施抢劫。一人掏出刀让女司机拿钱,女司机喊了起来,沈某和他就用腰带勒住女司机的脖子,直至女司机不再挣扎。侯某从女司机的包里拿了一个钱包、一部手机,还拿了项链、戒指。

沈某称,之后他们坐火车到了外地,找了个金店把项链、戒指熔了,才知道是铜的。侯某最后分给他不到200块钱,“我说干这么大事才这么点钱,以后别再一起玩了,我就去车站买票回了哈尔滨,以后再也没联系过。”

被告当庭认罪

被害人母亲索赔180万

今年4月,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侯某、沈某抢劫案。

案件开庭时,被害人何女士72岁的母亲也来到了庭上,她说,女儿16岁从四川来京,开始做保姆,后来开了超市,还贷款买了房。案发时女儿拿到驾照才半年,开黑车可能是因为急着还房贷。女儿出事后,她和老伴为此案在北京待了8年,夫妇俩一直以捡废品为生。老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两名被告人赔偿180余万元。

庭审中,侯某和沈某表示认罪和后悔,并对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沈某的辩护律师杜福海认为,沈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自愿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使得本案得以告破。在共同犯罪中,沈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实施犯罪过程中听命行事,所获赃款少。建议对沈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犯被判死缓

自首者从轻处罚

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以租车为名搭乘34岁被害人何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当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某小区附近时,两人用腰带猛勒何某颈部,致何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抢得何某的手机及人民币500余元等财物后弃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其为从犯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侯某和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侯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侯某在第一次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第二次归案后虽推卸罪责但当庭亦认罪,并表示以自己全部积蓄退赔被害人家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

沈某犯罪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侯某与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侯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6000元。(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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