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3:59:10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3日讯(周超文 记者 岳东)12月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检察院召开的“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新闻通气会获悉:泸州市检察院在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中,积极顺应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2014年以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315人。
履行审查逮捕职能效果明显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打突出刑事犯罪。泸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暨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活动和 “打侵财、治毒品、压发案”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2014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及“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的犯罪2711人。市检察院侦监处、江阳区检察院、合江县检察院2015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2015年以来开展为期两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两类涉嫌犯罪案件线索72件。
突出惩治经济犯罪,保障经济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依法保护企业权益。2014年以来批捕制假售假、侵犯泸州老窖、郎酒等名优酒知识产权犯罪案49人,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179人。
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行逮捕条件,细化和明确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完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分析评查制度,有针对性改进工作。2014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为0.07 %、不起诉率为0.25 %,无捕后判无罪案件,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389人,占不捕总数的 26.3%;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3年的51.5%下降至2016年的40%。
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维护执法公平
加强立案监督,坚持对有案不立、立案不当等问题进行监督。2014以来督促立案后已作有罪判决52人,督促撤案12件。加强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2件次,追捕80人。
同时,泸州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在全面建成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于2015年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运用平台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平台日常管理。
今年9月又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签发了《泸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协作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确保案件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和流转,案件及时办理。2014年以来,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9件线索,公安机关立案168件。
泸州市检察院还坚持以更严标准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2014年以来,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32人,决定不逮捕27人。从自侦案件逮捕上提一级、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推进职务案件信息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八个方面强化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3年的14.1%逐年上升至2016年的21.5%。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参与人合法权益
泸州市检察机关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同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2014年以来,对侦查机关(部门)提(报)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捕75人,证据不足不捕976人。
与此同时,泸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制定了《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案件实行公开审查的规定(试行)》,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试行公开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听证会具体实施程序、参与人员作了详细规定,并将公开示证、公开说理和公开答复三种形式作为公开听证的有益补充。对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均高度重视并严格认真审查,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