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7:56:1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一对江西籍夫妻因在网络平台售卖高压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妻子胡敬一审被判 13 年,丈夫王太平获刑 14 年。目前,这对夫妻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此案二审将在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高压气瓶的用途非常广泛,可用在医疗、消防、救生、潜水、水族养殖等生产生活领域。胡敬表示,涉案的高压气瓶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用途广泛的合法商品,并非专用于气枪的产品。至今,在电商平台仍能搜索到品牌和形制与涉案“高压气瓶”相似的商品。为何能从网上轻易买到的高压气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该案又为何引发争议?
309个气瓶被认定为10套气枪散件 当事人:不知是怎么鉴定出来的
根据范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胡敬通过网络贩卖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起负责打包、邮寄高压气瓶。案发后,其现存的微信记录上显示胡敬卖出26个高压气瓶,王太平参与的有18个。2017年11月2日,范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敬租赁的房屋内现场查获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图为胡敬提供曾售卖的高压气瓶
在刑事侦查阶段,胡敬因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目前处在哺乳期。胡敬称,她和丈夫只是在微商售卖“高压气瓶”的中间商。
胡敬:我们不是直接去跟厂家联系,这个气瓶具体是在哪里拿的,我都不知道。因为我也是从群里面拿的货,只要你在群里问,他就会出售给你,然后就打钱给他发货,就这么简单,谁也不认识谁。
胡敬对中国之声记者表示,她是2017年初才开始从事这个行业的,他们售卖的是丛发牌的高压气瓶,用途广泛,例如水族养殖、船舶救生等,根本不是气枪的专用零件,也不是必备零件。
胡敬:这个你大概淘宝上去了解一下,现在都还有的。所以我不能理解,卖气瓶怎么就成了枪支配件,309个气瓶我都还没有出售,一直摆在仓库里面。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鉴定出来是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查扣物品还有瞄准镜、消声器等 当事人:单纯做微商,玩具上可以用
根据庭审质证时出示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警方还从胡敬、王太平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夹、消声器等物品,但除高压气瓶外,判决书未显示对这些物品的定性。胡敬称:“瞄准镜的话我们没有直接的目的用于这个枪支上。第一,我们不懂枪,也不知道枪上有哪些零部件。我们就是很单纯地做微商,觉得这个东西用途很广泛。比如说瞄准镜,这个娱乐场所的真人CS上面也可以装,玩具上也可以装,还有就是娱乐场所那种打气球的玩具气枪也可以装。”
图为胡敬提供曾售卖的瞄准器
记者注意到,除了胡敬和王太平夫妻外,此案还有张督某、王广某、汪某三名被告。判决书显示,根据支付宝、微信的记录,被告人之一张督某有多次出售枪支零件和铅弹,以及与胡敬交易气筒、瞄准镜记录,汪某在张督某处购买枪支配件。经濮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在张督某住处查获气枪1支、在汪某处查获的气枪2支,均认定为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根据被告人之一王广某的供述,其和胡敬之间也有类似交易记录。
被告代理律师:按照这个标准定罪,气瓶厂商就是兵工厂了!
而胡敬的代理律师徐昕认为,涉案的气瓶不是法律上的气枪散件,是不具有和专有散件相同功能的。而原判认定气瓶等于枪支的逻辑为,气瓶是气枪散件,30个气枪散件就等于1把枪。
徐昕:“他们卖的高压气瓶在市场上是很普通的,有很多工业用途,并非是枪支专用的配件。所以按照这样一个定罪的判决,很多人都要被抓起来,生产气瓶的厂商就是兵工厂了。”
判决书
徐昕还对中国之声表示,原判运用“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适用30件等于1套的标准,必备前提是涉案气瓶属于“枪支散件”。他还表示此案涉及的相关鉴定意见没有科学依据,鉴定意见中没有说明具体检验方法,没有说明检验过程,没有给出具体的检验数据,关键的枪口比动能是多少更是闭口不提。
徐昕称:“所谓组装枪支的枪口比动能也没有具体的数据,它的鉴定也存在很多问题,在证据角度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涉案的胡敬和王太平夫妇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且如果双双入狱,将导致其三个子女无法得到更好照顾。”
相似高压气瓶网上仍在售 上诉状称量刑显著畸重
11月26日,中国之声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高压气瓶”关键词,仍能搜到大量形制与涉案气瓶相似的商品,胡敬辨认后称,其中也包括她曾售卖并致其涉案的气瓶。记者查看了胡敬和王太平夫妇的刑事上诉状,其中均提到,高压气瓶不是专用于气枪的枪支配件,如果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有电商平台的卖家、生产厂家以及他们的员工,也都应该构成犯罪。此外,上诉状还称,一审判决“唯数额论,违背最新司法解释,量刑显著畸重。”
图为电商平台搜索涉案气瓶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针对此案,曾多次代理枪支案件的律师乔烽认为:“根据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依据和法律依据等方面缺乏必要条件。如果将枪支散件扩大于任意可用于某枪上的零件,而不是限定在最高法已经明文规定的主要零部件,就是违反最高法和公安部司法解释的行为。”
两高今年初联合发布:避免机械执法、综合评价社会危害
今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最高检在其官网登载的权威解读,理解该批复,主要把握两点,一是避免实践中出现机械执法现象。二是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记者就此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通过濮阳市委宣传部联系范县法院和范县公安局,范县方面没有给出积极回应。
记者:管昕、常亚飞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