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曾义(北京市公安局刑侦科科长)

时间:2023-04-15 23:42:3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曾义(北京市公安局刑侦科科长)

谭乔曾经很火,但现在更火了!

毋庸赘述,最近两天谭乔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游术)之间的版权、肖像权“扯皮”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在此次舆情漩涡的中心,谭sir与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已经公开表明观点立场后,吃瓜群众围观坐等更新。

撇开对立的谭乔和电视台,维权事件的另一位核心主角成都游术虽“一战成名”,但却一直失声不语,这让外界对其好奇、质疑与日俱增。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还注意到,成都游术取得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书》落款处并无明确日期,也曾多次拨打成都游术工商系统预留电话,但该号码一直处于正在通话中。

有网友认为,此类版权维权案,基本事实清楚,几乎是一告一准,取得《授权书》的成都游术是拿到了一项肥差。只要找好合作的律师团队,这就存在无风险套利空间,而且公司还会名声大噪。

更有质疑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成都游术的授权存在猫腻,成都游术本质上是一家“皮包公司”,成都广播电视台为何将国有资产维权工作委托给它,授权委托过程是否符合事业单位招投标相关程序?

游术注册地址实探为服装店

2005年,《谭谈交通》横空出世,因节目内容有趣、直白,《谭谈交通》受到成都当地和全国观众的喜爱。

如今,随着谭乔的离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高举维权大旗,《谭谈交通》再次火爆网络。相比之前,这次火的不是节目内容,而是各方维权过招。

在网络纷争的热议声中,当时主角之一终于在7月11日晚间发布声明,受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就《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等相关事宜公开发表声明。

声明指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节目,该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节目于2018年5月停止更新,谭乔于2021年8月辞去公职。

其次,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最后,成都游术开展的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所有维权行为,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从这份声明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成都游术已获取了《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维权工作的授权,那么这家成都游术又是何方神圣?

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成都游术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管理、企业管理、广告设计、房屋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内容。进一步来看,成都游术注册资本为50万元,张宇航和邱键分别持有该公司58%和42%的股权,目前成都游术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202号1层。

针对上述资料,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实地探访成都游术登记注册地址,发现这里居然是一家服装店,逛遍周边区域,也没能找到任何与成都游术相关标识。另根据企查查显示,成都游术所登记的注册地址上,已经有62家企业登记在这个相同的地址上;自2018年成立以来,成都游术实缴资本为0 ,员工数不详,参保人数一直为0。

成都游术独享5年维权权利

此前,谭乔曾表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善意的二创和编辑,能够更有趣,更广泛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这就是《谭谈交通》节目的创作目的。

7月12日,一位被成都游术起诉的四川射洪某广告公司法人代表陈先生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今年6月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成都游术于2022年3月29日发现其擅自在运营的公众号上传了《谭谈交通》等相关作品。

由此,成都游术控告陈先生违法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据陈先生给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提供的《授权书》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下称授权方)为《红绿灯》(CDTV-3(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节日)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

据成都游术的相关法律文件显示,2022年1月30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就出具《版权声明》,声明其合法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以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

授方现就上述作品授予成都游术下述权利:所有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

《授权书》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是针对上述权利的各种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侵害许可作品的全部、片段、截取单张影像以及改编作品形式等)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的权利;授权期限:2021年9月17日2026年9月16日,在许可期内被授权方已经采取维权措施的案件,被授权方在许可期限过后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直至获取该些案件的维权收益为止。

据企查查信息还显示,目前与《谭谈交通》版权相关的作品著作权共有5项,著作权人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涉及《谭谈交通》的多期节目,登记日期为2016年8月和10月,作品类别均为文字。其中,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由成都电视台全资控股,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持有的“谭谈交通”商标。此外,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名下则持有多个“谭谈交通”商标,涵盖交通运输、建筑监理、通讯服务、教育娱乐等类别,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6年6月。

上述这份《授权书》落款为:成都市成都广播电视台(盖章)、蒋茂文(签字),成都游术(盖章)、张宇航(签字)。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份《授权书》并没有标注明确的日期。

电视台与游术分配比例多少?

有维权权利,那就涉及到利益问题,很“不幸”,射洪陈先生成为首批被追偿的传播者。

成都游术诉求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先生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今年7月初,他与成都游术进行了调解,为减少麻烦和来回成都的差旅奔波,最终赔偿对方5000元,息事宁人。

尽管赔偿了对方,但陈先生其实并不甘心。陈先生对记者表示,成都电视台声明指出,维权主要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但他是在2015年左右通过自己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视频,并没有不当获利。通过这个视频,也许就是增加了粉丝,而且其微信公众号也很久没有更新了。据陈先生了解,成都游术针对《谭谈交通》的维权案已经有多家小企业履行赔付,尽管单笔不多,但量大还是收益可观。

需要指出的是,7月11日晚间,网络流传出一份成都广播电视台与成都游术之间的维权所得利润分配协议。这份协议指出,本次合作的成果主要体现在阻断侵权规范传播途径和经济收入两个方面。

其中,经济收入方面建议按以下方面进行分配:一是维权所得。维权所得全部款项由双方按照35%归成都市广播电视台,65%归我司的比例进行分配。维权过程中涉及大量的硬成本包括取证、上诉、出差、人力等等,因维权案件数量而递增,由我司全部承担,而贵方为净利润,因此建议按照以上比例分配,符合市场惯例。

二是版权等授权使用所得。许可使用所得全部款项由双方按照40%归成都市广播电视台,60%归我司的比例进行分配。调解过程中会出现询问授权传播的情况,此类情况我司成本相对较低,贵方依然是净利润。

针对上述协议,据上游新闻报道,成都广电内部相关人士指出网传的电视台和起诉方成都游术之间的利润分成协议并不完全真实。

对此,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这多次拨打成都游术工商系统预留电话,但均显示正在通话中。

律师:公益性与商业性并不矛盾

如果说上述陈先生赔偿5000元只是开胃小菜,那么成都游术接下来的诉讼案则更具吸引力,据企查查信息显示,截至目前,成都游术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多大97起,且案件均集中在今年。

目前,被成都游术起诉的包括B站(上海宽娱)、抖音(微播视界)、百度、咪咕、小红书(行吟信息)、优酷、爱奇艺等多个知名互联网平台,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互联网平台上,基本已难以搜索到《谭谈交通》的完整版视频节目,但各平台上还有不少以《谭谈交通》为素材的二次创作作品。

事实上,外界对此案件还有多个疑问,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成都电视台《谭谈交通》这档栏目算是新闻普法公益节目?

林:个人觉得,成都广播电视台《谭谈交通》这档新闻普法节目其公益性需要看节目是否追求社会利益和公益利益,是否具有和实现了公益属性,需要从其形式和内涵去评判和甄别。当然,该栏目节目的公益性从表现形式而言大家应该能达成共识。但是,即使是公益节目,也会有相应的商业性追求;同时,公益节目同样具有与其表现相匹配的著作权。

2、目前,成都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版权打包交给成都游术,而成都游术通过版权对外追偿。未来,若成都游术通过此举,获得这部分收益。那么,《谭谈交通》节目性质是否会发生实质性变化,由原本是无偿公益新闻节目,变相让成都电视台和成都游术实现了变现获利?而这部分收益,是否就可以任由成都电视台和成都游术分配?

林:若成都游术通过著作权维权获得了相应收益,只要相关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的,很难说会影响节目的公益性,因为公益性与商业性并不矛盾。同时,公益节目也有其制作成本、商业价值及相应著作权。“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若侵权行为实际存在,超越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林:至于因维权获得的收益该怎么分配?个人觉得,应当从以下方面考量:首先,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否有权授权成都游术开展维权活动;其次,成都广播电视台授权成都游术开展维权活动,是否遵从了相关规定与程序;再次,双方签订的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应标准及行业惯例;最后,成都广播电视台因维权所获的收益是怎样开支的。

3、在《谭谈交通》节目中,出现过的人物(比如二仙桥大爷、杀马特兄弟和气球哥),他们是否享有肖像权和一定的内容版权,成都电视台把版权打包给成都游术,并授权去追偿,是否需要取得视频内容中出镜人员许可?他们又是否可以分享成都游术追偿收益?

林: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人的同意,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施新闻报道”是合理实施的行为之一。

同时,按照新闻行业惯例,实施新闻报道涉及使用肖像人的肖像在其愿意接受采访时可视为已经对方同意。由此可知,成都广播电视台在拥有该节目著作权的大前提下,其维权行为可以不需要出境人员许可,出境人员要获得相应收益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如果这套模式没有问题,那今后国内电视台等机构也可以将自己原创新闻内容打包委托给第三方追偿,其他公司和个人是否都不能引用转载新闻报道内容(毕竟只要发上视频平台,就可能获取流量费)?

林:如果成都广播电视台授权成都游术进行追偿在法律规定和相应程序上没有障碍,其他电视台等机构当然可以采用类似模式进行维权。据我所知,很多传媒集团其实已经或者正在在采用类似模式维护自身权益。其他公司和个人引用转载新闻报道的内容,如果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属于法律规制的合理使用范畴则不需担心存在侵权情形。一般而言,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时,需要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得破坏节目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作品完整性,同时还应按规定和标准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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