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鸿财富刑事判决书(北京中鸿财富公司位置)

时间:2023-04-16 05:31:1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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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就是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吗,有法定的教育义务吗?

网友咨询:我父亲今年70多岁,娶了继母45岁。继母之前未婚,无子女,有独自经济来源。想问问作为继女,父亲百年之后,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本人家庭简单情况:父母早年离异,有姊妹三人,均已成年且各自组建家庭。

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傅振原律师解答:

从法律规定上说,没有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女、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情况中,你们姐妹在继母与你们父亲结婚时已经成年、成家,与继母没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说将来继母也没有赡养义务,继母年老时应则社会承担赡养义务。
但从人情上说,如果继母对你们父母照顾很好,你们也应当适当扶养。

傅振原律师解析:

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

依法办理过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我国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约定不赡养或不抚养情况,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双方协议约定也难以产生法律效力,自愿履行除外。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傅振原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中共党员,有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和律师实务的实战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法律事务。该律师诚信务实,专业过硬,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群众服务为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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