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6:03:38来源:法律常识
(题字: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崇杰)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即将升级为纯原创平台,并集中主题、控制推送次数。
顾冬庆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代理、辩护诸多有影响拆迁征地案件及刑事案件。
程序回顾
供热工程建设队与村民在工地上发生争执,身怀六甲村主任王某某到现场协调,后施工方因工期紧张,同意赔付热力管线经过的每户村民赔偿款,并将约9万元“树木赔偿款”转交王某某分发给村民。
王某某没有想到,孩子出生后自己却因此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取保候审。孩子哺乳期满后,她被逮捕,被羁押730天后取保候审。
王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一审法院以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2年有期徒刑。王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王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法院作出决定,向王某某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378818.2元,包括羁押王某某730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9881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一审辩护词
王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丈夫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顾冬庆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是很明显的人为构陷的冤案,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上来说,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所经手的补偿款,补偿款的发放都是由施工方在场,公开发放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被告也未实施任何威胁或者要挟,强索财物的行为。公诉人提供的大量证人证言均证实,热力公司给村民补偿款是自愿协商的,有的甚至是热力公司主动提出来增加补偿。
村民要求获取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在施工前,热力公司和街道办已经认可要对当地村民实施补偿,只是补偿金额没有和村民达成协议。因为被告所在村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均没有获得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也没有落实到位。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侦察机关选择视而不见,公诉人当庭极力回避。希望法庭引起重视。
至于本案中补偿款以“树苗补偿款”形式发放,完全是应热力公司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是为了热力公司好走账,且该补偿款是经过了街道办、派出所、以及城建局局长层层把关审批了的。如果不合法,为何要批准?如果认为村民阻工有碍工期违法,完全可以依法办理,以其他罪名处罚,更能及时有效保障施工。由此可见,有人设置这样一个圈套,专门构陷被告人。
被告人每次到达在施工现场的时候,都是因为村民和施工方起了纷争,村民或者施工方打电话要求其出面协调。从公诉人提供的出警录像可以看出,被告人作为村主任,怀孕在身,面对施工方动用黑恶势力威胁、恐吓村民,挺身而出,应村民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出面协调,协助化解农村基层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完全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其应尽的职责。而且整个事情处理,非常理性,也得到了施工方和街道办的认可。有施工方以及派出所王所长与被告的谈话录音为证。
至于控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为收买人心,提高威望,在微信群唆使村民阻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如果有此言论,为何侦察机关不提取聊天记录?可见控方完全是在诛心。一些村民及书记的证言已经证明了被告人在村里已经威望很高了,根本不需要靠此提高威望。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作为村主任,面对政府的违法圈地,曾经带领村民集体维权,很好地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被告人是一位称心称职的优秀的村主任。正因如此,才导致其被当地政府某些腐朽势力视为眼中钉,应证了”受害人“热力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被告人的提醒,有录音为证。如果这样一位优秀的村主任被定罪,将来谁敢出面协调基层矛盾,因为主持协调的人随时都可以被定罪。从另一方面也会对基层政治生态造成恶劣的影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
二、本案的发生,明显是有一股腐朽势力在恶意构陷被告人。
首先,举报信发现的情节存疑。本案是市东街道办工作人员王某声称其于2017年1月16日早8:00上班时,在办事处三楼办公室门口发现一张白纸,举报被告人和部分村民敲诈供热公司20万私分,又敲诈施工队3万私分。印证了热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被告人的提醒,街道办有些人要陷害被告人。这个时间段,只有街道办内部人员才可能将举报信放在办公室门口,根本就不是西王村部分村民的举报信。且举报的内容严重失实,没有任何证据。这种举报竟然能够立案调查,完全不正常,很明显有人在背后操纵。事实上,在本案侦查阶段,就有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进入看守所,对被告人威逼利诱。同时,对被告人在公安局上班的丈夫实行株连式迫害,让其停职。企图迫使其放弃对当地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的控告和对广大村民合法利益的维护。
其次,从程序上来看,本案案情简单,却经过两退三延,明显是在恶意拖延时间,被告人本已取保候审,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却又被收押。而同案被羁押的其他嫌疑人,都不了了之。甚至在案卷中都没有体现。
再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有部分村民的补偿款是经过派出所所长当场协调解决的,解决方式都是一样的,难道说派出所所长也是在敲诈勒索吗?有部分村民的补偿款是自己和施工方达成的协议,和王某某无任何关系,也是这么处理的。村书记也是在参与协调补偿款的问题,为什么就没有事?最离谱的是阻工和获得补偿款的村民都没有事,只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其他参与的人员,包括热力公司清点树苗的员工都应该是共犯。案发后,所谓的账款为何没有追缴?由此可见,打击迫害被告人的意图非常明显。
最后,如果给被告人定罪,所谓的账款为什么到现在不追还,受害人损失得到挽回,对被告人的量刑也有影响。
三、本案是由于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村民和办事处、施工方之间的补偿纠纷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应该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首先,本案案涉集体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宅基地和耕地并未依法补偿,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仅仅涉及到部分房屋的补偿,至今未提供征地审批文件,且施工方没有任何合法施工、用地手续,在此情况下,老百姓是有权利阻止施工、拒绝交出土地的,这种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也并不威胁到施工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 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其次,本案中,村民和施工方就补偿问题共同选择了自行协商、“私了”的解决方式。既然是协商,就会有一个反复交涉、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双方协商交涉的过程中,一方提出要求,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者通过讨价还价、压低金额后再接受,这也是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说索赔金额高,就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这样认定,则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索赔金额高于法定标准或者高于法院认定金额的维权案例,都可以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都可以因而被刑事责任,这岂不荒唐!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检察院依据村委以及热力公司等私自达成的四方协议确定的部分地面附着物价格,作为本案村民应得全部的补偿价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价格没有经过各家各户确认,且只是部分土地附着物,土地补偿费、耕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费用均没有涉及。更何况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对村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四、本案背后的非法律因素值得注意。
当地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被告作为村主任依法维护村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遭受打击报复。在侦查期间,政府相关领导违法进入看守所,对被告威逼利诱。以不让去单位上班为手段,对被告人的丈夫(公安机关职工)实行株连式逼迁、施压。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排除政府干预,独立办案,不要充当政府违法征地的打手,守住司法底线,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辩护人:顾冬庆
二审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人王某某丈夫的委托,并经上诉人人的同意,指派顾冬庆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对上诉人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很明显的人为构陷的冤案,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上来说,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也没有强拿硬要任何公私财物,本案中给村民的补偿款的发放都是由施工方在场,公开发放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上诉人没有私吞一分。公诉人提供的大量证人证言均证实,热力公司给村民补偿款是自愿协商的,有的甚至是热力公司主动提出来增加的补偿。
村民要求获取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在施工前,热力公司和街道办已经认可要对当地村民实施补偿这一前提,只是补偿金额没有和村民达成协议。因为上诉人所在村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均没有获得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也没有落实到位。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侦察机关选择视而不见,一审公诉人当庭极力回避,一审法院判决书避而不谈。希望二审法院予以重视,这是本案案发的关键因素。
至于本案中补偿款以“树苗补偿款”形式发放,完全是应热力公司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是为了热力公司好走账,且该补偿款是经过了街道办、派出所、以及城建局局长层层把关审批了的。如果不合法,为何要批准?如果认为村民阻工有碍工期违法,完全可以依法办理,以其他罪名处罚,更能及时有效保障施工。由此可见,有人设置这样一个圈套,专门构陷上诉人人。
上诉人到达在施工现场那几次,都是因为村民和施工方起了纷争,村民或者施工方打电话要求其出面协调。从公诉人提供的出警录像可以看出,上诉人作为村主任,身怀六甲,面对施工方动用黑恶势力威胁、恐吓村民,挺身而出,应村民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出面协调,协助化解农村基层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完全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其应尽的职责。而且整个事情处理,非常理性,也得到了施工方和街道办的认可。有施工方以及派出所王所长与上诉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至于控方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为收买人心,提高威望,在微信群唆使村民阻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如果有此言论,为何侦察机关不提取聊天记录?可见控方完全是在诛心。一些村民及书记的证言已经证明了上诉人人在村里已经威望很高了,根本不需要靠此提高威望。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上诉人作为村主任,面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曾经带领村民集体维权,很好地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上诉人是一位称心称职的优秀的村主任。正因如此,才导致其被当地政府某些腐朽势力视为眼中钉,应证了“受害人”热力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上诉人的提醒,有录音为证。如果这样一位优秀的村主任被定罪,将来谁敢出面协调基层矛盾,因为主持协调的人随时都可以被定罪。从另一方面也会对基层政治生态造成恶劣的影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
二、本案的发生,明显是有一股腐朽势力在恶意构陷上诉人。
首先,举报信发现的情节存疑。本案是市东街道办工作人员王某声称其于2017年1月16日早8:00上班时,在办事处三楼办公室门口发现一张白纸,举报上诉人和部分村民敲诈供热公司20万私分,又敲诈施工队3万私分。印证了热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上诉人人的提醒,街道办有些人要陷害上诉人。这个时间段,只有街道办内部人员才可能将举报信放在办公室门口,根本就不是西王村部分村民的举报信。且举报的内容严重失实,没有任何证据。这种举报竟然能够立案调查,完全不正常,很明显有人在背后操纵。事实上,在本案侦查阶段,就有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进入看守所,对上诉人威逼利诱。同时,对上诉人在公安局上班的丈夫实行株连式迫害,让其停职。企图迫使其放弃对当地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的控告和对广大村民合法利益的维护。
其次,从程序上来看,本案案情简单,却经过两退三延,明显是在恶意拖延时间,上诉人本已取保候审,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却又被收押。而同案被羁押的其他嫌疑人,都不了了之。甚至在案卷中都没有体现。
再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有部分村民的补偿款是经过派出所所长当场协调解决的,解决方式都是一样的,难道说派出所所长也是在寻衅滋事么?有一部分村民的补偿款是自己和施工方达成的协议,和王某某无任何关系。村书记也在参与协调补偿款的问题,为什么就没有事?最离谱的是阻工和获得补偿款的村民都没有事,只对上诉人进行刑事追究。如果上诉人构成犯罪,那么其他参与的人员,包括热力公司清点树苗的员工都应该是共犯。案发后,所谓的脏款为何没有追缴?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方提供的所有证明上诉人无罪的证据竟然都没有记载,更别提说理了。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只记载了一句话,这样的判决何以令人服判。
三、本案是由于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村民和办事处、施工方之间的补偿纠纷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应该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首先,本案案涉集体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宅基地和耕地并未依法补偿,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仅仅涉及到部分房屋的补偿,至今未提供征地审批文件,且施工方没有任何合法施工、用地手续,在此情况下,老百姓是有权利阻止施工、拒绝交出土地的,这种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也并不威胁到施工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 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其次,本案中,村民和施工方就补偿问题共同选择了自行协商、“私了”的解决方式。既然是协商,就会有一个反复交涉、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双方协商交涉的过程中,一方提出要求,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者通过讨价还价、压低金额后再接受,这也是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如果这样就是犯罪,则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违法征地引发的维权案例,都可以被扣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帽子,都可以因而被刑事责任,这岂不荒唐!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检察院依据村委以及热力公司等私自达成的四方协议确定的部分地面附着物价格,作为本案村民应得全部的补偿价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价格没有经过各家各户确认,且只是部分土地附着物,土地补偿费、耕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费用均没有涉及。更何况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对村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四、本案背后的非法律因素值得注意。
当地政府违法征地拆迁,上诉人作为村主任依法维护村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遭受打击报复。在侦查期间,政府相关领导违法进入看守所,对上诉人威逼利诱。以不让去单位上班为手段,对上诉人人的丈夫(公安机关职工)实行株连式逼迁、施压。时任公安机关相关领导更是明确表示,只要上诉人放弃维权,即可和法院、检察院合作,往好了办。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排除政府干预,独立办案,不要充当政府违法征地的打手,守住司法底线,判决上诉人王某某无罪。
辩护人:顾冬庆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