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7:09:29来源:法律常识
文/张新
贪污公款2400万余元、挪用公款20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成本二科(以下简称财本二科)原副科长杨宁,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处死刑。2002年8月2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8岁的杨宁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办案人员说,杨宁爱广交朋友,也酷爱喝酒。酒后的杨宁往往出手阔绰,赠送朋友名表、小车,随便就给亲戚投资。1996年之前的杨宁,在国航系统可是个被同事、朋友、亲信等众星捧月般的人物。
他虽然职务不高,但是每年有数亿元的航空材料采购款掌管在他的手里,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财神爷”。可这个“财神爷”后来沦落成北京因“逃”而落网第一人。事情的起因是一辆紫红色的富康轿车。
1996年7月14日,国航纪委的工作人员根据职工的举报,正在调查一辆来路不明的紫红色富康轿车。车虽然被当时国航财务处一位负责人开着,但是查来查去,车的主人查到了当时任财本二科副科长杨宁的身上。
当天,纪委的工作人员找杨宁谈话,让他把私自挪用国航处理废旧飞机器材款,为航空材料科购置富康车的事情讲清楚。杨宁当时承认:“车子花了18万元,有7.5万元是公款,剩下的是我拿的钱。”他一再强调买轿车是为了工作方便且车主不是自己,车子也确实是领导在用。纪委的人员问杨宁还有没有其他问题,杨一口咬定没有。当晚纪委的人让他回去考虑一下,准备接受进一步审查。但是第二天被通知到纪委接受审查的杨宁却没有露面,几天过去了依旧如此。单位派人寻找杨宁也不见踪影,其家属也不知其去向。杨宁突然失踪了。
很快,国航纪委以杨宁涉嫌侵吞公款7.5万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案,其人下落不明。当时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经过进一步调查,认为杨宁涉嫌贪污巨款,于1997年1月立案侦查。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发现杨宁所管的账目中有很多疑点。出于职业的敏感,检察官们意识到,这很可能是条“大鱼”,因为仅仅是侵吞7.5万元公款,嫌疑人完全没有出逃的必要。
检察官们立即投入了查账、蹲守、加紧搜捕的工作。尽管随着案件的进展,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杨宁案涉金额有可能在上千万元,但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和口供,很多证据核实起来困难重重。
据杨宁落网后交代:他“走歪”的历史要追溯到1993年10月。当时在国航做财务工作的杨宁平时爱喝酒。一次,在酒馆里他见到了一个原来也在国航财务部门工作,后来下海经商的前同事。本来杨宁跟她并不熟络,可凭着这点旧关系,两人一来二去就聊熟了。
没过几天,前同事提出自己所在的公司做生意要借点钱。刚开始杨宁对借钱的前同事还很警惕,婉言拒绝了她的要求。但是没想到这个前同事早看出了杨宁的虚荣心,不断地找杨宁软磨硬泡,既信誓旦旦保证会还钱,又用“好处费”引诱,到了第四次杨宁终于招架不住,答应了她的要求。
11月中旬,杨宁把前同事叫到自己的办公室,给了她一张200万元的支票。接过支票后,前同事表示一定会重谢杨宁。果然,没过几天,她就来到杨宁的办公室。当时杨宁不在,她给杨宁留下一张纸条就走了。杨宁回来看过纸条后忙打开抽屉,一张4万元的活期存折映入眼帘。第一次面对这样的飞来横财,杨宁显得有些紧张,还忐忑不安了好几日,到底要还是不要?最终他还是收下了这笔钱。
正当杨宁沾沾自喜收下好处费安然无恙时,那个前同事再次找到他。她一见杨宁就面带难色地说上次借的钱不够,还要再打钱过去,否则连前一次借的钱也还不了。心虚的杨宁只得再次借钱给这个前同事。
就这样,前同事一次次编出同样的理由找杨宁“借”钱。为了能让前同事还上钱,杨宁心里着急,无奈又一次次挪用公款给这个前同事。到当年的12月24日,杨宁把第8笔借款打给这个前同事时,他已瞒着领导从国航的账上支出了1400万元公款。
杨宁晚上做梦会吓出一身冷汗。他感到事情不妙,连忙打电话再找这个前同事,可前同事已经找不到了。到这时杨宁才知道自己受骗上当。他不禁打了个寒颤,心里很害怕。那些天,杨宁精神恍惚地在办公室里坐立不安。这时他突然想到,过去自己也曾用公款给朋友帮忙,被单位发现过,自己只得了个处分。想到这里,杨宁的心里又有些释然。他开始寻找堵“窟窿”的办法。
年底了,单位面临结账。因亏空太大,正当杨宁一筹莫展时,正巧他收到一笔款项,这真是“天无绝人之路”,杨宁一阵窃喜,他赶紧用这笔钱在账簿上作为未付款冲抵了亏空,蒙混过关。随后杨宁又发现冲抵亏空的金额比亏空款要大,账上又多了691万元。此时的杨宁已被私欲冲昏了头脑,两个月后,他又将这笔巨款转到了西南某公司的账上占为己有。2000万余元巨款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从杨宁手里转走了。
不久,杨宁当年的大学同学,在天津某银行工作的刘某打电话给他,说自己所在的银行正在高息揽储,希望杨宁搞些钱,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他高息回报。这时,惊魂未定的杨宁又动了心,他想:“这是个双赢的事,既可以在同学面前显示一下自己的权力,又能给自己带来实惠,何乐而不为?”于是杨宁又私自把490万元汇到了天津某银行的账户上。
再说杨宁为何失踪。原来,国航纪委的调查让心怀鬼胎的杨宁预感到,真查起来很可能就不是7.5万元购车款的事。走出纪委办公室,一个大胆的想法已经在他的脑海里形成——金蝉脱壳。
当天晚上杨宁来到京郊顺义县的姑姑家,说自己出了点事情要躲一躲。当时杨宁的姑姑看他很急的样子也不便问他出了什么事。第二天一早,杨宁告别了姑姑一家,辗转到了河北易县。他在易县短暂停留后又搭车到了河北保定,当晚他住在保定火车站广场边的旅馆里。
此后几个月,杨宁犹如惊弓之鸟四处躲藏。为了可以安全地潜伏下来,几经周折,杨宁买下并住进了四川重庆渝北区龙溪花卉西三路的一套商品房里。从此,杨宁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
他基本上不和外界接触,怕自己的外地口音引起别人的猜疑,每当听到街上有警车呼啸着驶过,他都会吓出一身冷汗,半天缓不过劲来。杨宁在重庆的住所还被小偷光顾过一次,他丢了钱,新买的一台电脑也被搬走了,但是他不敢报案。
归案后,杨宁曾向检察官坦言,表面上他过着正常人的日子,内心却整天担惊受怕,担心自己哪一天被警察抓到。他经常喝酒喝得酩酊大醉,还时不时莫名其妙地痛哭流涕。杨宁出逃前曾经来到和他关系不错的一位同学家,让这位同学的妈妈给他煮一碗面条吃。可当他挑起面条还没入口,突然大哭起来。同学的妈妈被吓了一跳,忙问他怎么了,杨宁拉着老人的手说:“大妈,我心里好苦、好怕。可我说不出来啊。”
这般提心吊胆的日子杨宁坚持了4年,他不知北京方面都掌握了他哪些情况,案子后来怎么样了。他只知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对女儿、对家的思念成了一只折磨他的无形的手,尤其是女儿的笑容总是那么清晰地浮现在他的眼前。想起女儿,杨宁心里就会挣扎,就有一种化不开的浓情。
一天,他曾试探性地给家里打过一次电话,被告知他爱人带着孩子去国外旅游了。这让杨宁看到了一线希望。他想:既然家人并没有被限制出境,也许自己的事并不大……
2001年春节即将到来前,杨宁终于再也克制不住内心对女儿的思念,踏上了回家的列车。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随着全国“追逃”专项斗争的展开,就在他动身回北京时,通缉杨宁的信息已经通过互联网发往全国。公检机关已经做好了抓捕杨宁的准备。
2001年1月20日傍晚,北京国航某宿舍区。一个瘦弱的身影悄悄溜进楼内,慌里慌张地敲开一家的门,随着房门的开启,这个人快速进入屋内。此人正是已在逃4年的杨宁。
1月23日(大年三十)10点40分,落魄的杨宁正沉浸在和女儿的团聚之中,突然,门被打开,一群公安干警破门而入,在杨宁面前出现了一张庄严的逮捕证。
经过片刻的内心挣扎,杨宁的脸色由惨白变得稍微正常了些,他可能已经意识到,自己最害怕的事情终于发生了。杨宁无奈地在逮捕证上签了字,满脸愧疚地看了一眼女儿后跟着办案人员走出了家门。
“在父母需要儿子尽孝,女儿需要父爱呵护的时候,我却将走进监狱的大门。多少次我在梦中听到父母呼唤我的声音,看到女儿忧伤无助的眼睛,我都会在梦中哭醒吓醒……”杨宁在看守所里说。随后,杨宁交代了他的全部罪行。令检察官们感到意外的是,当一笔笔贪污、挪用款项逐渐明了后竟有2600万余元。
杨宁案成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来查获的第一大案,他也成为2001年开始的检察、公安联手网上追逃专项斗争中第一个落网的职务犯罪分子。
办案人员发现,杨宁作案的规律多半都是先挪用后贪污。挪用的部分多数是朋友、亲信找他“借钱”,借的钱有去无回,杨宁只好用其他款项来堵,为了平账,多出的钱就占为己有。朋友看准杨宁十分爱面子,到后来你也“借”他也“借”,越来越收不住,以至涉案款项达到了2600万余元。
检察官还说:“杨宁交代完罪行后长出一口气,说这时自己真正是解脱了,觉得又是个人了。”在看守所这几个月,杨宁的体重还增加了。他对检察官说:“对我来说判无期还是判死刑也无所谓了,也许判死刑更好一些,就能彻底解脱了。”检察官问杨宁:“还有什么愿望?”他说:“就是挺想孩子的。但是希望女儿今后能恨他这个爸爸,这样孩子心里会好受一些。”说完杨宁含泪对天长叹!
贪污公款2400万余元、挪用公款200万元的财本二科原副科长杨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01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宁自1992年4月至1995年2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务处会计师、国航财本二科副科长,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分别采取收入不入账,用假发票、假记账凭证冲销平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币2429万余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币200万元。最后,被贪污、挪用的赃款仅被追回700万元。
2001年12月27日上午,巨贪杨宁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中,杨宁显得异常冷静,在逃4年之久的他早已料到会有今天的结果。然而,一审判决后,杨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杨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赃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未能退还,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对杨宁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杨宁作为一个副科级干部竟然能够贪污、挪用公款2600万余元,骇人听闻!该案暴露的是国有企业财务与管理制度的漏洞以及监督的缺失。办案检察官直言:“杨宁38岁就结束年轻的生命,令人扼腕!交友不慎、底线失守、贪欲膨胀是杨宁犯罪的主要原因,可单位对其监管失责也是他走向堕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可叹的是,作案之后,杨宁的犯罪行为一直未被单位发现,甚至还得到了提拔重用。由于权力的无约束性,为图谋私欲的人创造了客观条件,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杨宁这样的基层干部缺乏监控,不少国有企业高级干部的权力更不易于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也是国企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此案发人深省,应引起相关部门及国企负责人的高度重视。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