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院(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时间:2023-04-16 19:14:0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院(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阴建峰 侯撼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会场。

  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11月23日至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围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主题,就刑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进行了专题讨论。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100余人线下与会,4万余人观看了线上直播。本次会议分为专题研讨与数字法治大会两个环节共计6个单元,进行了深入研讨。

  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与本土化

  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发展方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之议题展开,对我国刑法学的罪责理论、话语体系、基本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强调了国家安全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彭文华认为,应当以依法治国理论为指导,注重安全刑法的体系化、刑法配置理性化并避免法益过度精神化。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彭文华就此强调,民权刑法观应当“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人权保障机能的体系性地位,强调犯罪治理的协同参与,培育人民坚守刑法的信仰;同时,应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来指导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形成兼顾刑法内部系统化、刑事一体化、部门法之间协调化、内外法治统筹化的系统刑法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同样强调,应协调好安全刑法观与自由刑法观,通过维护各方安全最终实现人民自由。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的论述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重要的时代议题。她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的话语体系发现其中存在三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停滞、缺乏深度,对外输出不足、国际话语权较低,以及国内重视不足、影响力有待拓展。对此,她认为应以提升学术质量为核心,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导作用、学术研究的主体意识和本土化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的自信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则认为,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罪责概念的发展密不可分,后者经历了阶段性发展和含义的变化,使得刑法学理论更加精细化,推动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强化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主体性。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永明同样建议,应继续挖掘罪责概念在中国刑法学体系中的具体展开,在罪责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中寻求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向楠剖析了关于犯罪论研究“去哲学化”“去苏俄化”“去德日化”之争议,主张以本土刑法哲学资源为基础,努力实现本土智识的自创性、域外知识的本土化和犯罪论体系的法理学化,在秉持开放态度的同时避免落入全面移植的误区,形成本土化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德国汉堡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李笑在对前苏联法学家帕舒卡尼斯刑法消亡论辩证考量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发展进行了研讨,认为帕舒卡尼斯依据阶级工具性得出的刑法消亡论有其局限,但是这种理论仍然提供了一种新的刑法分析方法,即通过刑事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变动情况,窥探刑法超越性的发展趋势。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院长、教授蔡一军同样指出,刑法学研究应坚持“改造”而非“移植”的立场,在平等的理论基础和共识之上形成中国的刑事治理方案和治理体系。

  聚焦刑事司法热点

  提供现代化的刑事治理方案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活跃,回应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法治现代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治理方案,是刑法学人的使命担当。本次大会围绕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与会专家学者就有组织犯罪、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等议题进行了思维碰撞。

  在反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方面,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郑成杰对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软暴力”进行了解读,认为软暴力系一种行为类型,而非规范性概念,能够产生心理强制力的滋扰是其核心特征。对于“软暴力”应当进行规范性限缩,以避免外延模糊,并在排除已有的其他暴力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建构规范性限缩规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梁健肯定了这一观点,并认为对“软暴力”的限缩解释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需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解释的尺度,在个案办理中有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企业合规与单位犯罪的衔接方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治东认为,目前单位刑事责任由代理人责任转嫁论向组织体责任论的转变,为刑事合规提供了理论根据。为此,应当通过修订刑法第30条、增设资格刑等刑罚种类、明确个人追责原则、合规从宽法定化等方式,解决单位刑事责任体系中的现实问题,实现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的有机统一。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则进一步指出,对单位犯罪刑罚种类的改造,需注意与行政处罚保持相应的协调,避免行刑混同。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方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敦宁认为,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成立之后的量刑情节,可以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结合使用,并作为独立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他主张,认罪认罚可以通过完善量刑制度提升其适用可能性,并可考虑按照责任刑与预防刑的裁量逻辑完善刑法第61条。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法官助理李馨强调,应当采取分离认定的从宽制度,被追诉人如实且完整地供述事实即可从宽,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则为“认罚”,并基于此界定各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进一步指出,应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层面的功能定位,厘清“认罪”与“认罚”的关系,以实现“量刑权”和“求刑权”的适配。

  紧扣时代脉搏

  紧跟刑法学理论前沿研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指出,新时代刑法学研究要在守正的轨道上追求创新,让刑法学研究始终站在时代的最前沿。大会紧扣时代脉搏,聚焦于刑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对目前学界讨论颇多的袭警罪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轻罪悔改行为激励机制、刑事辩护策略等议题展开了精彩的研讨。

  关于袭警罪的适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以法益的体系解释为基础对袭警罪的构成要素作了对比性分析,认为该罪应采取广义的“暴力”概念,强调“袭击”的突然性、积极性,其犯罪对象包括人民警察与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限于执行管理型职务。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婕就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应当坚持“最严解释”的立场,将“被害人说”作为判断标准,克服以往由危害结果反推手段残忍的思维误区,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逻辑路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还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应结合社会情理、公众良知以及裁判者的同理心,基于具体场景作出个别判断。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张启飞认为,有必要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以体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差异性,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则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对于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应当持谨慎态度,并指出刑法总则已规定组织犯,增设该罪名必要性不大。

  关于轻罪悔改行为激励机制,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金士国认为,应当以类型化思维为引导,完善醉驾公益宽宥和事后企业合规整改等罪后悔改激励机制,并建议明确事后悔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细化适用监管后不诉的案件范围,并构建不同案件分层分类处理机制。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振杰进一步指出,应明确第三方监督组织的性质,并对其虚假陈述的责任追究问题作深入研究。

  数字法治的建构与完善

  探索数字时代的刑法应对路径

  数字时代下,各类新型风险涌现,如何把握数字时代的机遇和应对社会风险,是刑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大会聚焦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围绕“数字时代的刑法应对”以及“数字法治的理论建构”之议题,展开了系列讨论。

  聚焦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庄劲指出,无论是关注数据安全性保护的一元路径,还是同时关注数据安全与法益保护的二元路径,都陷入了“数据刑法体系的封闭性谬误”,正确的逻辑应是明确此类罪名保护的数据法益范围,并据此确定数据犯罪的范围。他认为,数据法益具有双重构造,本体法益与功能法益相互依存,应当基于二重性构建两方面的罪名群,并根据数据作为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的不同情形,分别认定。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姚伊霖则主张从非法获取、非法使用两个面向保护人格型数据,并对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区分保护,完善保护公共利益型数据,强化保护国家安全型数据,以回应技术革新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秀梅指出,刑法需要主动应对科技发展中犯罪圈扩大之现象,预防和惩处利用或针对数字数据网络和人工智能系统实施的犯罪,重视行刑衔接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马光同样认为,数字时代技术更迭迅速,应当重视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他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规则的合规问题纳入考量范围,并尽早制定配套的立法和标准,逐步推进评估试点,引入白名单机制。

  聚焦个人信息权益的刑法保护。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认为,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权和个人信息相关其他权益。虽然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了个人信息法益的集体法益性质,但是应当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实体权益的基础上,重点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实现对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二重性的兼顾及全周期保护。对此,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付玉明认为,基于信息自决权和数据财产权二分的视角,以及对数字足迹的保护主要涉及个人的人格性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仅限于信息自决权而不包括财产价值,且以实质侵害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为前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涛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利益衡量的范围超出了传统的国家、被害人、被告人的三角关系,应基于刑法与宪法的关系,对个体法益与群体法益相关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聚焦数据时代的犯罪行为认定。数字时代科技创新对传统刑法中危害行为、罪过、主体的认定,法益的界定,以及社会危害性评价等均带来了冲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认为,应当坚持社会危害性原理,注重刑法的公众认同,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坚持罪状设置的明确性,从而创新刑法的保护路径。辽宁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路军则基于数字时代法益侵害样态的特殊性,进一步指出,应统一裁判标准,确定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划清前置法与刑法的治理边界。在犯罪行为的认定方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芷含主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应采取“提供标准 新用户感知标准”,设链平台的犯罪行为可依据不同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独立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聚焦平台治理与企业合规的实现。数字时代,犯罪控制义务的主体已扩展到互联网平台,并由综合性、系统化向类型化、专门化转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强调,互联网平台应承担犯罪控制的积极义务,变被动、有限审查为主动、全面审查,推动犯罪控制义务的日常化履行。齐齐哈尔大学校长、教授董玉庭则认为,将犯罪控制义务赋予互联网平台企业有违公权与私权划分的传统理论,可能并不妥当。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认为,数据刑事合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内涵,处罚数据犯罪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要求,应坚持义务规范的伦理化,明确数据安全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责任。

  聚焦数据时代法律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认为,数据治理的理论构建属于系统工程,应当兼顾不同需求,遵循比例原则与平衡原则,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与数据流动、数字经济发展之间,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之间的动态平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何邦武认为,应建立系统性、整体性的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体系,加强技术与立法的联动,实现立法的科学性;要坚持数据安全价值的优位性和核心性,建立数据处理、流动的合理规则,确立个人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合理边界;应建立系统性、科学性的算法技术规制体系,适应算法的发展与更新。

  数字法治的实践探索

  司法机关的数字化建设

  数字法治的实践中,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不同主体,需要通过各主体间的统筹协调,实现数字法治的宏伟蓝图。数字法治大会还围绕“数字法治的实践探索”展开,来自各个实务部门的专家从不同角度,生动描绘了数字法治的实践探索景象。

  在数字法院方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立群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为样本,介绍了“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背景下在线诉讼新模式的构建与实践,并认为它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便捷化的诉讼服务需求,有力推动了司法工具、司法流程、司法规则的再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同样肯定“全域数字法院”的积极作用,认为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未来应进一步考虑“无域数字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调动司法资源。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则提出,要充分利用网络数字时代的数智优势,尽量避免在线诉讼存在的非亲历性等弊端,推进在线诉讼发展完善。

  在数字检察方面,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瑞友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在示范引领、能动保障、推动法律完善等方面发挥职能优势,助推数据安全法律治理体系完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院长汪勇钢则提出了具体化的方案,认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技术逐步健全与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周浩详尽阐释了杭州“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认为检察机关在先进的数字变革思维的指导下,可以通过数字检察改革推动建构一体协同新生态,进而更加高质量地服务地区建设。

  在数字警务方面,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案侦支队政委吴坚认为,应当强化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工作,鼓励公安机关侦查民警出庭解释证据关联性的实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总结指出,目前我国数字法治的研究和体系建构大有可为,理论创新、制度建设存在很大空间。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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