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案件公开审理(北京市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16 20:03:19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案件公开审理(北京市刑事判决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会构成非法采矿罪。下面要说的村民高某在其承包地内竟然不干正规营生,而是偷偷地干起了“私活”。

中午11点,民警在村民高某的带领下前往辖区的山林深处,沿途民警发现了不少堆放在路边的石头堆,这些大部分都是高某偷偷挖的。

高某称,这一带都是自己的承包地,因为山路崎岖,他便想着在山间修条道路方便通行,可由于缺乏石料无法开工,他便想到了一个就地取材的办法。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高某不仅在自己的承包地内大肆开采石料,还将剩余的石料对外出售牟利。

据了解,2013年至2021年间,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地内,非法开采凝灰质粉砂岩石料用于铺设道路和对外出售,开采总量达9290.2立方米,总价为520251.2元,其中对外出售石料获利106920元。

随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3月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辖区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延庆法院院长俞里江担任审判长,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

经鉴定,涉案地石料价值520251.2元,受损林地面积达20余亩,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316565.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34160.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其行为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记者:张航

来源: 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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