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7 14:55:46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于2020年3月22日(周日)下午14:30召开,研讨主题为“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本届论坛首次采用网络在线的方式召开,并全程对外视频直播。“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等十位律师,出席论坛参加研讨。论坛秘书长程晓璐律师、副秘书长赵春雨律师担任主持人。

研讨的议题主要有:证据印证规则、证据补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司法鉴定规则等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以下是根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形成的文字稿,刊发供大家参考。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正确理解和运用“孤证不能定案” 规则

——在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

在辩护实践中,包括在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孤证不能定案” 规则广泛被律师援引使用。辩护人援引该规则,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在质证环节,通过指出某项证据系孤证,进而质疑其真实性、否定其证明力;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通过指出认定某要件事实的证据系孤证,进而得出该项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结论。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收集了百余份涉及“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裁判文书,从中发现: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援引该规则,绝大多数未被法院采纳。未予采纳的理由,主要有:1.并非孤证,该事实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能够印证;2.对于非主要案件事实、一般事实,孤证也可以认定;3.在排除非法取证的前提下,仅有同案犯供述也可以定案,不属于孤证,等等。

因此,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确有进一步研究分析的必要。下面,我谈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二是如何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的含义;三是该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普遍认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从裁判文书看,对于“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人员是普遍认可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并没有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否认该规则的客观存在及其有效性。

这是因为,根据现行立法和证据法原理,确实能够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明确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或曰“孤供不能定案”规则,也被视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但除此之外,确实并没有规定普遍适用于其他各种证据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另外一个能够证成“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规定的证据印证规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对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及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遵循“印证规则”。即:一个单独的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采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凭借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

综上,基于现行立法关于“口供补强规则”、“证据印证规则”的规定,从逻辑上可以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虽然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该规则,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被普遍认可。因此,辩护人在质证、法庭辩论中援引该规则,用于对单个证据的质证、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二、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的含义

虽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可,但从实践运用情况看,对该规则的理解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何为“孤证”、何为“不能定案”,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必要。

何为“孤证”?众所周知,就全案事实而言,一个案子仅有一个证据的情况,应该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一定时空环境下的物质运动过程,犯罪必留痕,必然会发生物质交换、信息交换,产生一些证据。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必然会产生一些间接证据,而不会只有一个证据。因此,“孤证”不能理解为指全案只有一个证据。

根据我国证据法对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系何人所为)的证据,主要是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片段,必须结合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见,对于间接证据而言,根本不存在“孤证定案”的可能,“孤证不能定案”作为一项证明力限制规则,限制的是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防止单凭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何为“定案”?如前所述,就全案事实而言不可能只有一个证据,因此,这里的“定案”,并非是指认定全案事实,而只能限缩理解为“案件主要事实”,或者“对被告人不利且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因为案件事实具有多重性、复合性,既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一般事实;既有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也有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事实;既有对辩方不利的事实,也有对辩方有利的事实等。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规定,只有对辩方不利的且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才要求证明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孤证显然不能认定这些事实。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不影响定罪量刑一般事实、片段事实、旁枝末节等,均不要求达到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孤证是可以用来认定这些事实的。

综上,“孤证不能定案”,实际上只能理解为“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认定对被告人不利的且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其一,对于辩方举出孤证来证明其主张,只要构成合理怀疑,就足以推翻控方指控,而控方如果反对这一孤证,就要承担否定和推翻该孤证的证明责任。因此,对辩方的主张和举证而言,孤证可以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其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也是可以认定的。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杀人故意已被证明,但杀人的动机只有被告人个人的说法;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行为已被证据证明,但赃款赃物的去向,仅有被告人个人的说法,实践中均可根据口供直接认定,不要求有其他证据补强。

三、“孤证不能定案”过于抽象,需要明确一些具体规则

如前所述,“孤证不能定案”主要用于限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防止运用孤证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反过来说,就是要求对这些直接证据要予以补强,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最终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因此,辩护律师在援引该规则进行质证和辩论时,不能笼统地、抽象地使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而是要根据现行立法和证据法原理,对该规则进行细化和分解,有针对性地使用:

(一)如前所述,对于“孤证不能定案”,不能理解为“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证据”或者“全案事实只有一个证据”。只能限缩理解为:“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者“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认定案件某项事实”。因此,对该规则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孤证”并非仅指数量上仅有一个证据,还包括数量上有两个以上证据,但这些证据信息来源同一,或者相互孤立存在、信息不交叉重合、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这两种情况,虽然从数量上看,证据是两个以上,但由于证据信息来源唯一,或者每个证据孤立存在,相互之间并没有实际补强、印证作用,仍属实质上的“孤证”,不能仅凭它们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三)“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规则,仅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的事实,对于辩方主张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如果控方无法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孤证,就可以认定相关事实。

(四)“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规则,仅适用于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片段事实,在孤证取证合法且不违反逻辑、经验法则的前提下,可以采信用以认定相关事实。

(五)“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包括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因为同案犯针对共同犯罪的供述仍然是口供,不能互为证人证言。实践证明,仅凭同案犯口供定案,容易出现冤错案件。

(六)“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不能绝对化,允许有例外。除了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可以孤证认定外,在毒品犯罪中也有例外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据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仅凭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也是可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2018年初,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了“刑辩十人”论坛。论坛旨在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七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八届论坛研讨主题为“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系首次采用网络在线方式召开,并对外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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