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6年重大刑事案件(北京历年大案)

时间:2023-04-17 18:05:0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2006年重大刑事案件(北京历年大案)

2006年北京海淀区,一个卖烤肠的小贩慌慌张张地从街道逃离,他的身后血流成河,有人躺在血泊中不停地呻吟着。

2006年8月,北京市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分副队长李志强同志和同事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与小贩崔英杰发生争执。

在拉扯的过程中,崔英杰不慎用一把水果刀刺伤李志强颈部、右侧头臂静脉以及右肺上叶;在送医过程中,李志强因失血过多休克,最终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这桩案子的争议点在于: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李劲松律师认为崔英杰本人是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而公诉人则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

而除了上述的争议点引起民众的讨论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嫌疑人的身份——嫌疑人崔英杰是一位退役军人,在役期间曾获“优秀卫兵”的荣誉。

这就让人不明白了,一般来说,从军队退役之后,都会有一笔退役金,虽然不至于让他们大富大贵,起码能保障基本的生活。

再不济,如果退役之后有就业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帮忙安排就业,何至于沦落到这个地步呢?“海淀城管被杀案”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隐情?

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的家庭背景

崔英杰,1983年7月15日生于河北阜平县,行四。崔英杰的家庭十分贫困,父母都是煤矿工人,工作危险系数高还挣不了多少钱,至今他们一家人还住在简陋的土坯房里。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崔英杰有一个姐姐是聋哑人,这就表明父母除了工作之外,还得照顾残疾的女儿,加上家里4个小孩儿所需的生活费,实在是难以支撑。

据崔英杰在法庭上所说,在他的印象中,家里最昂贵的也是唯一的电器,就是那个高高挂在屋顶之上的、明灭不定的、早已被城里人抛弃的灯泡。

因为家中困难,即使崔英杰有心读书,也不得不在初中之后辍学;后来在18岁那年,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崔英杰选择参军。

他本以为自己的离开以及每月寄回的补贴,能够让家人过得好一点,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等他退役回家,面对的是一个比他离开之前更加贫困的家。

因为他的父母病了,两位老人家病得很严重,但又没钱到好的医院去看,无奈之下只能一直拖着,平时也只是到当地的小诊所开一些止痛药扛着。

拖着拖着,就越来越严重了,等崔英杰回家,他的老母亲已经只能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了。

家里病的病、残的残,也只能由崔英杰扛起这个破碎的家,为了能赚到钱,崔英杰像当时每一个年轻人那样选择背井离乡当“北漂”。

然而,“北漂”那是那么好做的,成功者寥寥无几,大多数只能蜗居于这个城市一隅,住在北京城,活在贫民窟——崔英杰便是其中一个。

崔英杰没读过多少书,没文化、没个正经文凭,也没有一门手艺,能够做的也只有卖力气。

他在北京做过饭店服务员、当过公司工厂的保安、在夜市摆过摊……总之一切不需要文凭、不需要技术的活儿,他都干过。

或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进工厂学一门手艺呢,有一门手艺,哪怕是当个流水线工人,不也比他现在的处境好吗?

其他人会这么想,崔英杰本人当然也会这么想,但这是需要时间积累的,而崔英杰最缺的恰恰就是时间。

无他,只因为他母亲的病实在是等不起了,为了给母亲筹钱治病,哪种工作来钱快他就去干哪种,只要不是违法犯罪,他都会去试一试。

后来,他听说摆摊卖一些小吃成本低利润高,很快就能筹到钱,于是他向朋友借了200块钱,购置了出摊“装备”:一辆三轮车、烤肠、煎饼等出摊的必备“工具”。

烤肠的生意如崔英杰所想果然不错,成本很低,虽然一根烤肠的价格很低,但如果一天能卖出10根、100根、1000根烤肠呢?其中的利润绝对比他去饭店洗盘子多。

第一天出摊赚到的钱让崔英杰看到了希望,他觉得,如果每天都可以赚到这么多钱,没过多久就能赚够母亲的医药费,这让这个贫困的年轻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崔英杰并不知道,命运的分岔路已经来到了他的身边。

2006年8月11日下午,崔英杰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摆摊,然而当天正好撞上了城管的执法队。

等崔英杰反应过来时,他的三轮车已经被城管团团围住,其中几个城管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走。

眼见自己的谋生工具要被夺走,崔英杰这个八尺男儿竟然朝城管们下跪,他跪在地上痛哭流涕,请求城管们不要将他的三轮车带走,还说要带走什么都可以,只要把他的三轮车留下。

据围观群众所说,当时的崔英杰其实已经很不冷静了,执法人员强硬地要抬走崔英杰的三轮车。

拉扯之余,崔英杰不慎用三轮车上的一把水果刀将分副队长李志强刺伤;慌乱之中,崔英杰逃走,而后被抓;而李志强送医途中流血过多休克,最后不幸身亡。

案件争议

这个案件一共有两个争议点:一,崔英杰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决定着他的量刑;二,城管当时的执法到底算不算文明的、和谐的执法。

我们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崔英杰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差别,但其中的含义却有着天差地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点:

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他必须得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的后果,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人;

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前者是积极的故意行为,后者是消极的故意行为。

打个比方,A将B推下河,并且阻止他自救,这就是积极的故意行为。

A是B的丈夫,A看着B溺水,既不实施救助行为,又不呼喊别人来救,看着B在河中慢慢死去,这就是消极的故意行为——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均构成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而“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

1.行为主体一般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是间接还是直接,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无论是损害身体的哪个部位,只要实施了,客观方面就成立了;

3.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是合乎法律的行为,比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都不属于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最后,伤害行为必须是已经完成的,是过去时而不是将来时,并且他人的人身一定要有一定程度上的损害结果。

我们再来看看本案中的崔英杰对死者李志强造成的伤害过程,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调查及起诉意见书、视听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认为崔英杰当时的行为乃是慌乱中作出的应激行为,他根本没有预料到自己的一刀竟然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根据公安的调查,崔英杰逃走后躲在朋友家里时,还请求朋友到医院看看李志强的伤势怎么样。

由此可见当时崔英杰还认为李志强活着,同时也证明崔英杰并不希望李志强死亡,崔英杰的行为尚未构成公诉方所说的“故意杀人”。

所以李劲松律师认为公诉人的结论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的,是不客观的不公正的不准确的。”

另外,李劲松律师提出,公诉人提交给法庭起诉书中所提到的,崔英杰的行为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说得直白一点,公诉人的意思就是说崔英杰这个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但崔英杰的行为真的达到这个程度了吗?

当时在法庭上,通过执法记录录像可以看到,十几个执法人员将崔英杰团团围住,而在崔英杰之前他们已将一个新疆小贩捉了起来。

慌乱害怕之余,他下跪、恳求、哀求,甚至在大庭广众之下痛哭——他将一个男人的尊严放在地上任人踩踏,只希望他们放过他。

而后眼见哀求无望,崩溃之余他拿起了三轮车上放着的一把水果刀,他一边挥舞着水果刀一边哭着大喊。

正在此时,崔英杰感觉有人碰到了他的手,那一瞬间他想到了被抓的新疆小贩,从军十来年的本能以及脑子里的混乱让他向后挥了一下水果刀——刺向了正在崔英杰后方的李志强。

正如李劲松律师所说的那样,崔英杰这回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他的行为并非处于故意,而是当时情、当时景,以及家庭给予崔英杰的压力,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你要说崔英杰的行为损害了李志强同志的人身安全,致使他最终的死亡,这是肯定的、无可辩驳的。

但是,如果要说崔英杰是故意要杀害李志强,举着那把小小的水果刀就是为了杀害李志强,那这是违背事实、也违背法律的。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是为了保护人权以及惩罚犯罪,而不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基于调查事实,给出的起诉意见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实这是一种非常客观的建议。

诚然,公诉人的职责是对崔英杰进行起诉,但起诉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合乎调查的,而不是臆想的,只为将崔英杰打入万劫不复之地。

如果为了定罪而定罪,无论是对死者还是对崔英杰,都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

争议二:城管当时的执法到底是不是文明的、和谐的执法。

公诉人在法庭之上声明执法人员当时的行为是合规合法的;但是,李劲松律师从执法记录、当时围观群众以及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提供的口供提出:城管当时的行为根本不合法。

根据规定,如果城管要进行没收,必须得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在对小贩进行执法时,必须得出示相关证件,并进行说明。

从证据得知,当时的执法人员一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二没有向崔英杰出示证件并进行说明,三没有当场交付扣押清单,直接就是十几个人围成包围圈将崔英杰包围。

这种情况,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会感到慌乱。

在法庭上,崔英杰辩护律师的一句:“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几乎让在场所有人都泪目了。

因此,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城管执法无可厚非,如果执法人员当时能够按照程序一步一步来,那么崔英杰是不是就不会那么慌乱?那么是不是李志强同志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城管执法这个行为的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不按程序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性任意性执法等才是悲剧的源头。

崔英杰并不是一个野蛮的人,相反,从证人证言、他在军队中的过往经历以及他的认罪态度来看,他是一个非常谦卑的人。

如果执法人员能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来执法,是不是很多事情都不会发生呢?

然而,千金难买早知道,发生了就是发生了,法院还是决定判处崔英杰死缓,好在经过辩护人的努力,崔英杰从一开始的死缓改到后来的无期徒刑。

到2012年因为他在狱中表现出色,终于从无期改成了18年有期徒刑,这已算是最好的结果。

结语

“海淀城管被杀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在早些年,城管与民众的关系不可不谓不紧张。

在当时,无论是北京还是其他地区,城管队伍的素质出现普遍偏低的现象,这就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某些城管会因为主观或者是客观上的原因,野蛮执法、暴力执法。

海淀案就好像是大海中的一滴水,我们的最终目的不应该只是处理崔英杰,而是应该从崔英杰事件中吸取教训,做出改变。

否则今天有受害者李志强,明天就有王志强、陈志强,法律也将变得毫无意义。

-完-

编辑|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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