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曹说法」大礼包与钥匙扣:涉疫贪腐要严惩,刑事立案就绝不手软)

时间:2023-04-18 10:22:0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曹说法」大礼包与钥匙扣:涉疫贪腐要严惩,刑事立案就绝不手软)


近日,针对抗疫期间生活保障物资“大礼包”以次充好等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原来,上海最近发生多起生活保障物资“大礼包”以次充好、质量低劣,甚至有过期产品、变质食品等问题。网民还反映出闵行区梅陇镇“问题猪肉”事件,上海云南一家亲捐赠物资被暴晒腐烂事件,云南曲靖捐赠蔬菜礼包被转手倒卖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截至目前,上海全市已党纪政务立案6人、谈话提醒4人、组织处理5人,并对5名街镇干部的失职问题通报曝光。


无独有偶。这两天媒体也报道了河南省杞县一起钥匙扣牵出蝇贪事件。疫情防控期间,河南省杞县阳堌镇成立了疫情防控协调小组,副镇长邵某任物资配送组负责人,负责与辖区一家超市对接物资配送工作。



报道中有这么一段精彩的描述:


“你们的车辆通行证,我特意给你们送过来了。这个钥匙扣不错啊,我拿走用用?”邵镇长对超市老板娘说。


“谢谢您啊,邵镇长,还让您亲自跑一趟。一个小钥匙扣,您看得上眼就拿走用呗。”超市老板娘说。


“好嘞。”邵镇长转身离去的同时,还顺手拿走了货架上一瓶饮料。


“真是的,每次都不白来……”男子走后,老板娘嘟囔了一句,老板赶忙用胳膊碰了碰老板娘,两人对视了一下,不再说话。


核查人员随即询问相关情况,他们吐露了实情:“最开始邵某向我们索要方便面、葡萄干、矿泉水等物品,我们没好意思拒绝。后来,他每次来我们这,大到洗发水、小到钥匙扣,总是招呼一声就顺手拿走了……”



经查,疫情防控期间,邵某利用负责物资配送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指定超市索要水果、洗发水、化妆品、方便面等财物。又借镇政府向该超市捐赠物资之机,收受价值600元购物卡。最终,邵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被责令退赔。


在上海,相关部门表示,对发现的利益输送、失职渎职和作风等问题,坚持“从严从快”原则,严肃追究、彻查到底。在河南,邵镇长也受到了处分。


不过,在我看来,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无论是“大礼包”还是“钥匙扣”,都应提格提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党纪政纪,还要顺藤摸瓜,凡违法者依法严惩,凡犯罪者依法严处,所谓“从严从快”都要落到实际,不能只是喊喊口号。要知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一旦这种“小事”处理不好,引发雪崩式的负面舆情,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则后悔晚矣。


以云南曲靖捐赠蔬菜礼包被转手倒卖事件而言,涉事者张某就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要知道,该批捐赠物资属于《刑法》规定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具有“公共财产”性质。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受捐赠对象的公寓负责人,虽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在本案中是受区政府的委托分发捐赠物资,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此,《刑法》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也就是说,张某具备了刑法为其拟制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



再从张某的行为特征来看,张某在收到190箱捐赠物资后,即成为该批捐赠物资的临时占有人。其随后擅自将这些捐赠物资倒卖牟利,就是将本该发放给特定对象的物资转化为自己所有,这是典型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行为特征。


因此,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托的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发放捐赠物资的职务便利,通过倒卖的方式侵吞捐赠物质,符合《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论处。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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