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金晓光律师(金晓乐律师)

时间:2023-04-25 14:58:0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金晓光律师(金晓乐律师)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 崔先康)财新记者获悉,周滨“白手套”米晓东及陈刚、赵明等七人分别于7月15日在湖北宜昌获刑,这标志着周永康系列案已经基本审结。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汇盛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盛阳光)总经理米晓东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5.7万元、美元1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海天永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海天永丰)副总经理陈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旭阳光)总经理赵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金鼎悦投资管理中心(下称金鼎悦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保东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29.53237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宜昌中院还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周滨为大股东的中旭阳光罚金5963.7163万元。因犯串通投标罪,中旭阳光的三名员工也分别领刑:副总经理路宁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副总经理刘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技术总监罗奎犯串通投标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米晓东等人获刑一个月前的6月15日,宜昌中院对周滨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周滨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04.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周永康受贿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周滨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同时认定,周滨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亿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亿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2亿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财新记者获悉,米晓东、赵明和陈刚均于2013年6月26日即被北京警方实施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1月又转为监视居住。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周滨系列案属于中央级的“专案”,无论侦查、起诉还是审判的机构,都是指定管辖,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指定宜昌市公安局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宜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开庭前,米晓东等人已被羁押两年多。

2016年1月21日,在雨夹雪的寒潮中,米晓东、陈刚和赵明等七人被送进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受审。他们分别被指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和串通投标罪三个罪名。庭审从21日上午8点半开始,为期两天。

宜昌中院位于沪宜高速入口的西陵一路,沿山而盖,庭审大楼巍然高耸。1月21和22日,雪雨霏霏中,周滨的昔日白手套们站在庭审被告席上。开庭时法院严格限制旁听名额。财新记者了解到,虽然该案法庭可以容纳数十人,但每名被告只有两个家属可以获得旁听证,律师也需要法院发放特殊的工作证才能进入法院。旁听人士告知财新记者,周滨没有出庭接受质证,检方出示了周滨的书面供述,其承认了在本案中与其相关的所有行为。

检方指控:2009-2013年,米晓东、陈刚、赵明、杨保东伙同周滨,利用周永康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购买油产品、销售设备、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2亿元。这是最主要的指控,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财新记者获悉,在该罪名之下,宜昌中院审理认定了九笔事项。

而在2007-2012年间,中旭阳光总经理赵明及副总经理路宁龙、刘岩,技术总监罗奎等,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滨,在参与中石油系统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联投标,暗箱操作,中标金额共计5963.72万元,检方指控以上人员及中旭阳光构成“串通投标罪”。

此外,财新记者获悉,2005年,北京海天永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海天永丰)总经理陈刚和周滨明知该公司无资质,仍然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二甲苯”(化学名是p-Xylene,即PX),销售金额920.59万元,陈刚因此被指控“非法经营罪”,他的律师对此指控做了无罪辩护。

这一场非同寻常的审判,徐徐降下建国以来最高级别贪腐官员周永康系列窝案的审判帷幕。同时,也揭开一角,让世人窥见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员及其家属利用“白手套”将职权变现的内幕。

周滨的“幕前三友”

周滨、米晓东、陈刚和赵明,这几个年龄相仿的人,曾亲密相交,但也有各自的心思,最终殊途同归。

在周滨的棋盘中,米、陈和赵三人各守一方,台前经营。汇盛阳光由米晓东担任总经理;中旭阳光由赵明担任总经理;海天永丰则由陈刚担任副总经理。

如财新网2014年《周永康的红与黑》一文所披露的,周滨操纵这三个公司的隐秘手法,都是由其岳母詹敏利担任大股东。知情人士称,周滨要求三家公司相互保持距离,三人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复杂。财新记者获悉,米晓东曾去中旭阳光找过赵明,周滨因此很不高兴,米晓东在庭审中也表示,周滨“不希望(几家公司间)相互交流”。米晓东也曾背着周滨跟与周滨有隙的杨保东私下做生意。但赵明的辩护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光、祝永根表示,赵明在中旭阳光的权力自2008年起被大大削弱,直至架空,“有职无权”。两人为赵明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指控做轻罪辩护。

现年46岁的米晓东是周滨主要的白手套,担任汇盛阳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根据财新网此前的调查报道,米晓东是周滨在西南石油大学的校友(参见财新网《白手套米晓东》)。西南石油大学成立于1958年,是新中国创建的第二所石油本科院校。2013年8月率先落马的中石油高管李华林、王道富和冉新权等人,均毕业于这所大学。

米晓东是老海油子弟,毕业后在中海油深圳分公司供职,在体制内担任过处级干部,2006年前后到北京,负责打理周滨在海油和陆上油田买卖的生意。接近米晓东的人曾向财新记者描述,米晓东为人低调,办事妥当,深受周滨家人喜欢,高尔夫打得极棒,堪称教练级。

汇盛阳光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大股东为周滨的岳母詹敏利,出资1620万元,米晓东出资180万元。米晓东为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詹敏利为监事。米晓东以该公司为平台,协助周滨利用其父影响力在石油系统油品和石油设备买卖中受贿获利。

财新记者调查显示,2007年1月,米晓东在西安参股设立了陕西秋海汲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秋海汲清),并担任法人代表。同年9月,秋海汲清在北京成立办事处,办公地点在望京新城的方恒国际办公楼。当年,中旭阳光与其同一办公地点,周滨岳母詹敏利是该办公室的产权人。2007年,房产由米晓东作为委托代理人替詹敏利买下。以秋海汲清为平台,周滨、米晓东等人将其利用周父影响力在陕西低价获得油田区块,并转手高价转让。(参见财新网《周滨:最著名的神秘富商》)

赵明现年49岁,曾参军入伍,就读于解放军艺术学院,原系中旭阳光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董事长。

工商资料显示,中旭阳光成立于2004年4月20日,注册资金500万元。周滨的岳母詹敏利出资400万元,赵明是法定代表人,出资100万元。2007年11月,中旭阳光增资至2000万元。2009年12月30日,时年37岁的周滨受让了詹敏利1600万元的股权,成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仍为赵明。

2010年2月26日,中旭阳光改制为股份公司,变更后总股本为3000万元,周滨占股80%任董事长,赵明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周滨岳父黄渝生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一,岳母詹敏利担任监事。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开,周永康届满退休之后,中旭阳光的董事人选发生了变化。2013年1月,周滨不再担任董事长,由持美国籍护照的妻子黄婉代替。做石油信息化业务的中旭阳光,是周滨利用其父影响力,在中石油系统的信息化业务受贿和违法拿标的主要平台。(参见财新网《吴兵“中旭系”揭秘》)

现年43岁的陈刚曾是海天永丰副总经理,案发时是汇盛阳光副总经理,也就是米晓东的副手,被指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和“非法经营罪”。

工商资料显示,海天永丰成立于2003年11月28日,2009年2月5日注销。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等的销售和技术咨询。股东为徐祥玲和詹敏利,其中詹敏利出资350万元。(参见财新网《周永康的红与黑》)

相对汇盛阳光和中旭阳光,海天永丰的问题相对简单,主要涉及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二甲苯”。对二甲苯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中国对其需求量极大,市场上供不应求。

财新记者获悉,2005年4月,周滨安排陈刚等公司工作人员与时任辽阳石化公司总经理沈殿成联系,要求经销该公司产品。辽阳石化工作人员向陈刚等人推荐了对二甲苯,并为其联系买家。其时,海天永丰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海天永丰从中石油股份公司辽阳化工销售分公司购买对二甲苯1058吨,并销售给辽阳石化帮忙联系的客户苏州工业园区宏伟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一进一出,海天永丰并未提货和发货,只是通过海天永丰走账开发票,赚取差价10.58万余元。陈刚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因此被指控“非法经营罪”。

但陈刚一直称自己在海天永丰非法经营对二甲苯的过程中,是接受公司领导的安排履行职务,没有主动积极参与。陈刚的辩护人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开炎辩称,陈刚在非法经营犯罪中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陪同前往辽宁,是履行普通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员;陈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刚归案后,主动供诉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经营活动的事实,应当以自首论。不过财新记者获悉,关于陈刚不属于直接责任的的辩护意见,并未被宜昌中院采纳。

周滨和米晓东的分账

利用影响力受贿,是目前官员腐败案中其家属和特定关系人获得不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周永康系列案也不例外。财新记者调查显示,周滨、米晓东、赵明、陈刚及杨保东等人,利用周永康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购买油产品、销售设备、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钱款上亿元。根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次庭审,公诉人一共起诉了九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官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官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他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该罪名的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下,最高刑期七年以上。

据财新记者的调查,可以大致复原米晓东等人利用周永康影响力的运作模式:一些个人和公司请米晓东和周滨等人办事,由周滨出面疏通“关系”;某些人不直接认识周滨,就通过米晓东、赵明等人邀请周滨共同参与。最后,米晓东和周滨等人分别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周滨和米晓东也多次按照9:1的比例分账。

在周滨出面疏通“关系”的过程中,曾有中石油及煤业和电力系统的十多名国企实权人物考虑到“周滨系周永康的近亲属及周永康的影响力”,先后给予其关照,这其中,包括已经落马的中石油原集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时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局长王立新,中石油股份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原院长王道富,中石油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原总经理吴枚,中石油伊朗公司原总经理、时任中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土库曼斯坦分公司总经理张本全,以及中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天普,国家电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朱长林,神华集团原总经理助理、时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江等。

另一方面,财新记者获悉,寻求周滨、米晓东帮助,并向其行贿的个人和公司,既包括石油系统内部官员,也包括个体商人、企业和中间人。

目前能查到周滨等人最早一笔影响力受贿,发生在2005年——彼时周永康早已离开石油系统,转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时任中石油集团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张凤山为了增加盘锦辽河油田下属黄金带炼油厂的超稠油生产指标,通过米晓东找到周滨,希望能每年增加5万吨超稠油生产指标,作为回报,将黄金带炼油厂相应数量的石油产品销售权给周滨、米晓东等人,间接向其支付好处。

财新记者获悉,周滨为此找到了时任中石油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总经理吴枚,吴枚向时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主任刘宏斌打招呼后,刘宏斌表示同意。2006年7月,黄金带炼油厂每年增加5万吨超稠油生产指标一事获批。

作为回报,黄金带炼油厂为周滨联系了油产品买家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负责人孙伟宇,后者向周滨等人支付支付每吨100-200元不等的费用后,可以从黄金带炼油厂多购得一些油产品。2009年至2011年,米晓东、陈刚和周滨收受孙伟宇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万元,扣除陈刚获得的13万元外,周滨与米晓东按照9:1的比例分账。

2010年,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下称盘锦天意)相关负责人找到当时已调任中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凤山,要求张帮忙销售顶驱设备。张凤山再次通过米晓东找到周滨。周滨遂又找到吴枚,吴枚亲自出面或安排人向各钻探公司相关领导打招呼。除吴枚外,周滨还找了另一位重量级的人物,时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王天普,王天普要求中石化集团相关部门在采购顶驱设备时照顾盘锦天意。

除通过周滨与领导直接打招呼,在周滨的安排下,曾任周永康大秘的四川省原副省长郭永祥之子郭连星也参与其中,郭连星联系了时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局长王立新。在王立新的帮助下,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也购买了盘锦天意的顶驱设备。

在周滨等人的多方帮助下,盘锦天意的顶驱在中石油和中石化系统获得了多单生意。2010-2013年,中石油的大庆油田、川庆钻探、西部钻探、渤海钻探、长城钻探,中石化的胜利油田、华北石油局、中石化国际事业重庆有限公司等单位,都成为了盘锦天意顶驱设备的客户。作为回报,周滨、米晓东等人通过汇盛阳光收受盘锦天意好处费4210万元,扣除给郭连星的70万元,周滨、米晓东再次九一分账,其中米晓东分得414万元。

商人林青艺

除石油系统外,看中周滨深厚背景的还有个体商人和民企老板。其中,个体商人刘吉祯、林青艺和民企辽宁华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辽宁华孚)老板李贵海,均因承揽工程或销售设备找到周滨。

2006年,刘吉祯为承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宁煤集团)的灭火工程,找到米晓东和周滨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周滨为此找到了宁煤集团董事长张文江。在周滨、张文江的帮助下,2006年8月,刘吉祯以挂靠的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下属北京中煤地技术装备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宁煤集团部分整形灭火工程。2007年底张文江不再担任宁煤集团董事长后,刘吉祯借用宁夏保能煤田灭火工程有限公司灭火一队一分队的名义,继续承接了宁煤集团后续灭火工程。事后刘吉祯给周滨、米晓东等人500万元好处费,其中周滨分得448万元,米晓东分得49万元。

周滨、米晓东名声在外。财新记者获悉,2009年夏天,辽宁华孚总经理李贵海为销售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通过米晓东找到周滨请求帮助。周滨再找到郭连星,最终获得了时任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局长王立新的帮助。2011年5月,中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采购了华孚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事后,辽宁华孚通过一家和周滨、米晓东等人渊源深厚的公司——北京荣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荣艺投资)向周滨等人支付了194.5万元,米晓东分得15万元。

这一笔生意的影响远未结束,给周滨等人转账的荣艺投资相关负责人也有所求。荣艺投资原董事长林青艺也曾向周滨等人寻求帮助并行贿。公开资料显示,林青艺曾任北京泉州商会常务副会长。荣艺投资现任股东为林青文、林文筑,现任董事长黄建南曾是林青艺的司机。据媒体报道,荣艺投资曾计划和米晓东等人合作进行一块土地开发项目。

林青艺和米晓东、周滨等人关系密切,曾合资开办公司。工商资料显示,2011年3月,荣艺投资出资490万、周滨和米晓东控制的汇盛阳光出资510万元,成为北京联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润投资)的两大出资人。米晓东担任董事长。当年11月,联润投资的股东实缴出资发生变化,1000万的资本金中荣艺投资的出资额降至150万元,汇盛阳光的出资额升为850万元。此次变更后,米晓东继续担任董事长,罕见的是,惯常隐居幕后的周滨出任该公司董事。2013年4月,汇盛阳光转让全部出资额给荣艺投资,但直到2014年3月28日,周滨、米晓东等人才退出该公司。

财新记者获悉,2010年,林青艺为承接国网北京电力公司电力管道工程,找到周滨、米晓东,后周滨通过国网北京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朱长林,并安排米晓东具体负责。2010-2013年,林青艺挂靠的公司承接了多项国网北京电力公司的电力管道项目。

为此,林青艺付给周滨等人好处费900万元。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该笔900万元的好处费通过两种途径转到周滨等人账户。其中300万元被换成港币,打到周滨在香港的兴佳有限公司的东亚银行账户上。另外一笔600万元由林青艺的司机黄建南转到陈刚的账户,陈刚转给米晓东119万元,转到周滨岳母詹敏利账户上476万元,陈刚自己则获得5万元。

“中间人”杨保东

和米晓东等人不同,现年47岁的北京金鼎悦投资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保东,他的公司与周滨并无关系。知情人士告知财新记者,杨和周滨虽是校友,但曾和周滨有误会,关系并不好。

财新记者获悉,杨保东曾找米晓东帮忙,米晓东不敢告诉周滨,隐瞒实情,通过周滨帮助杨保东承揽多个工程。案发后,杨保东是主动到案。

据财新记者获悉,2006年,杨保东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旗下的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世新)时任总经理刘志伟表示,可以为中航世新协调中石油的关系,帮助中标后者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但需要中航世新支付酬劳。刘志伟表示同意,表示酬劳必须通过代理出口的公司支付。

2008年,杨保东找到米晓东合作,通过米晓东请周滨利用其在中石油的关系,帮助中航世新中标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下称阿姆河公司)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采购项目。杨保东表示,中标后按照每台25万美元向周滨和米晓东支付报酬。因为杨保东和周滨有误会,杨保东让米晓东隐瞒其参与其中的情况。

财新记者获悉,米晓东为此项目找到周滨,周滨又找到时任中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总经理汪东进。2008年上半年,在汪东进的安排下,周滨、米晓东和时任阿姆河公司总经理吕功训认识。其后米晓东告诉吕功训,其代理的中航世新准备参加阿姆河公司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的投标。汪东进现任中石油股份公司总裁,吕功训现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

中航世新并不具备出口资质。在杨保东的联系下,中航世新和具有出口资质的新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荣国贸)联合投标。经吕功训安排有关人员做工作,2010年3月,中航世新和新荣国贸联合体顺利中标。

中标后,新荣国贸和杨保东的北京金鼎悦投资管理中心签订了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通过中航世新的产品出口退税,2010-2011年,中航世新、新荣国贸共支付给杨保东好处费1923万元。

2010年10月,杨保东将100万美元转到米晓东账户,米晓东将其中80万美元转给周滨,自己分得20万美元。除此明面上的收入,米晓东还有一笔周滨未能掌握的收入。在转完100万美元后,杨保东还曾单独转给米晓东60万美元。杨保东自己分得866万元。

尝到甜头后的杨保东、米晓东等人未停止这一门快速赚钱的生意。2010-2012年,双方再度合作,做了一桩“换汤不换药”的生意。

在取得阿姆河项目后,2011年中航世新公司意欲再拿到中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有限公司土库曼斯坦分公司(下称土库曼分公司)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采购项目。基于上一次的成功合作,中航世新找到杨保东,请杨保东疏通中石油系统的关系。按照约定,中标后,新荣国贸将从出口退税中付给杨保东服务费2000万原。杨保东再次通过米晓东找到周滨,周滨为此找到土库曼分公司总经理张本全。张本全设置“萝卜招标”,专门安排设计人员按照中航世新产品的技术参数,为中航世新重新设计了机组配置方案,并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让中航世新中标。

2011年10月,“众望所归”的中航世新顺利中标。杨保东的金鼎悦投资也收到了名为佣金、服务费的2089万元好处费。其后,在杨保东的安排下,周滨获得好处费100万美元,米晓东分得25万美元,杨保东又单独支付米晓东450万元。

据参与本案的旁听人士告诉财新记者,米晓东对相关影响力受贿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律师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全胜和北京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新明辩称,米晓东为黄金带炼油厂增加超稠油指标、为刘吉祯承接灭火工程、为中航世新公司销售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刑法》设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前,该部分事实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另外,米晓东没有实际占有天意公司支付的好处费,他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追回赃物,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上述部分辩护意见,宜昌中院认为,虽然该部分指控跨越《刑法》设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前后,但检察机关将该项罪名设立之后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事项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无不妥,对于米晓东没有实际占有盘锦天意支付的好处费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另外,宜昌中院认定了米晓东的自首情节,但并未认定有立功情节。

在庭审中,杨保东也提出自己与周滨之间没有联系,不属于共同犯罪。杨保东的辩护人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初学平表示,杨保东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特定主体,没有接受中航世新的请托,与周滨、米晓东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该辩护意见未被宜昌中院采纳。宜昌中院认为,虽然杨保东通过米晓东故意向周滨隐瞒杨保东参与的事实,但周滨。米晓东和杨保东所获得的好处费均系周滨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吕功训、张本全的违规操作而获得,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惠普行贿

除上述石油系统、民企和个体商人外,亦有知名外企的经理人为获取项目,参与对周滨等人的行贿,其中包括中国惠普有限公司(2016年4月更名为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惠普公司)。

工商信息显示,惠普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成立于1985年。业务范围涵盖IT基础设施、全球服务、商用和家用计算以及打印和成像等领域,客户遍及电信、金融、政府、交通、运输、能源、航天、电子、制造和教育等各个行业。

财新记者获悉,2010年3月,中石油集团将启动昌平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的消息传出后,各路投标公司闻风而动。其中,惠普公司客户经理吴国帅找到时任中旭阳光总经理的赵明,希望请周滨帮忙承揽该工程的设计咨询项目,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周滨找到了中石油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主任刘希俭寻求帮助。

当年8月,IBM公司在设计咨询项目的竞标中排名第一,以低价中标。周滨再次找到刘希俭,要求刘废掉该此招标,重新招标。刘希俭安排相关部门照办,2011年4月,惠普公司顺利中标。

财新记者获悉,在惠普公司中标后的2011年7月,惠普公司和中旭阳光签订了分包合同,半年多后,惠普公司向中旭阳光转账17.4万元。

2010年底,中石油集团数据中心节能技术应用方案和布局规划设计研究项目(灾备中心项目)启动,吴国帅再次找到赵明寻求帮助。该项目的组织方是中石油信息管理部,内部实施,监理方是中石油股份公司吉林分公司。

周滨亦再次找到了刘希俭,刘为其介绍了时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王光军。在王光军的安排下,2011年11月,吉林石化分公司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择了惠普公司。2012年4月-2013年6月,惠普公司向中旭阳光转账128.5万元。王光军现任中国石油物资公司总经理。

财新记者就上述行贿和串通投标的行为联系了已经改称慧与公司的中国惠普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慧与公司致力于最高的商业行为准则,我们的员工都应该遵守这些准则。公司认真对待所有指控,对任何申诉都彻底调查。”但该公司拒绝回答进一步的问题。

财新记者获悉,由于中旭阳光公司由周滨和赵明按照8:2的出资比例设立,两人同样按照该比例分成。赵明在庭审中表示,其在中旭阳光只负责行政事务,业务方面均需请示周滨决定,自己没有决定权。赵明的辩护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光和祝永根据此对赵明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表示,赵明犯罪情节较轻,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旭阳光的生意

根据检方的指控,2007-2012年,中旭阳光及其高管赵明、路宁龙、刘岩、罗奎和实际控制人周滨,在参与中石油系统组织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投标人采用相互串通报价、代其他投标人投标等非法手段揽取招投标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约5963.71万元。

其中,赵明参与了全部七起,中标项目金额约5963.72万元;路宁龙参与六起,中标项目金额约5543.72万元;刘岩参与三起,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约1156.4万元;罗奎参与一起,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650万元。检方指称,七次招投标活动均是赵明和周滨决定让中旭阳光参与的。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刑期不超过三年。

在2007年10月周永康走上自己政治生涯最高峰之时,周滨旗下以石油信息化为主业的中旭阳光也在中石油系统一系列投标活动中如鱼得水。根据财新网此前的报道,中旭阳光拿下了中石油旗下十多家省级分公司涉及8000座加油站的零售管理系统信息化大单。另外,中旭阳光能源还宣称自己参与了中石油的成品油物流配送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信息化项目建设。这其中即包括检方指控周滨、赵明等人所涉及的七起串通投标。

2007年,周滨和赵明商议承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震解释系统服务器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周滨找到时任大庆油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玉普,王玉普答应并安排副总经理冯志强在该项目招投标时对周滨予以关照,冯又安排大庆油田勘探研究院总工程师陈树民具体办理。为此,招标方重新制订了技术方案,明确采购产品品牌,限定参加投标代理商数量,并以邀标方式帮助中旭阳光中标,陈树民并为中旭阳光给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打招呼。2008年3月,中旭阳光获得了大庆地震油田解释系统项目的计算机设备买卖合同。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215万元。

2012年,大庆油田又邀请中旭阳光参与大庆油田地震处理解释集群系统采购项目招标。与中旭阳光一同获得邀请的还有北京东晨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大庆金三元有限公司。与上述手段类似,在路宁龙等人的操作下,中旭阳光与东晨利能串通招投标报价,约定事后分包工程和购买东晨利能的产品。最终中旭阳光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2534万元。

周滨在石油系统强大的人脉和背景,使得上述招投标闹剧在一段时间里愈演愈烈,中旭阳光无往不利。

2010年,中旭阳光副总刘岩将得知的中石油股份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下称大连分公司)将启动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服务项目消息告知周滨、赵明等人,并建议参与竞标,周滨等人决定参与。此后,大连分公司邀请中旭阳光、惠普公司、北京中软金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软金卡)参与投标。

财新记者获悉,周滨为此做了两手准备。一方面安排刘岩等人与大连分公司沟通,周滨也亲自和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另一方面,中旭阳光副总刘岩、路宁龙和中软金卡副总赵尔君商议,要求其以高于中旭阳光的报价陪标,承诺中标后分包业务给中软金卡,并商谈双方的合作条件与报价。

2010年12月,经过上述两手准备,中旭阳光中标,项目金额为182万元。2012年10月,中旭阳光和中软金卡签订了分包合同。

2011年,在中石油股份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下称内蒙古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上,周滨如法炮制。一方面,周滨安排副总刘岩、路宁龙等人两次前往呼和浩特,拜访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中软金卡、惠普公司和中旭阳光获得投标邀请;另一方面,路宁龙再度联系中软金卡方面,要求中软金卡陪标,事后再分包业务给中软金卡。2011年5月,中软金卡以高于中旭阳光的报价参与投标,中旭阳光顺利以最低价554.4万元中标。同年7月,中旭阳光取得服务合同。2012年9月,中旭阳光与中软金卡签订分包合同。

招投标的手段

伴随着上诉招投标项目的进行,周滨、赵明等人的操作手段形成惯常模式,此前在竞争中多次落败的惠普公司等也逐渐向中旭阳光靠近。

2011年上半年,中石油股份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下称黑龙江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投标中,周滨换掉了合作多次的中软金卡。财新记者获悉,一方面,周滨找到了时任中石油集团副总王永春,王永春要求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夏济连给周滨关照,将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发包给中旭阳光,夏济连为此安排总经理助理孙明山、信息管理处处长张磐等人办理。在招标准备期间,得知中软金卡的报价低于中旭阳光的报价,中旭阳光副总刘岩找到张磐,提出不能让中软金卡投标,要求将原定邀标名单里的中软金卡换成刘岩联系的西安赛思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西安赛思通)。张磐表示同意,并建议中旭阳光的报价应确定在每年200万元左右。

另一方面,惠普公司部门领导于滨峰安排惠普公司网络服务部项目经理龙辉制作参与该项目的标书,在此过程中,刘岩与龙辉沟通了惠普公司的报价,并由刘岩取走了惠普公司的投标书去参与投标。此外,刘岩还联系了西安赛思通,要求其配合中旭阳光中标。西安赛思通表示同意,刘岩为西安赛思通制作了标书并代为投标,西安赛思通提供了相关文件、印章,并也没有派人实际参与招投标。通过一系列手段,2012年4月,中旭阳光以两年420万元中标上述工程。

还有一些项目是相关人员给周滨等人安排的“送上门来的生意”。

同在2011年,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负责人致电周滨,表示其公司准备上一套视频会议系统,问中旭阳光能不能做。周滨召集公司人员商议,安排北京君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富蕊特科技有限公司等陪标并串通报价。最终中旭阳光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408万元。

此外,中旭阳光的生意中,并不乏“高人指点”,抢占市场先机。其中,2011年中旭阳光参与的中石油集团旗下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站收费系统项目即是典型一例。

财新记者获悉,周滨做该项目的初衷,是看到了中石油的天然气加气站数量越来越多,认为天然气加气站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后必不可少。在一次与周父的前秘书、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李华林打高尔夫球时,李华林建议中旭阳光做加气站管理系统,建议周滨去找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仲文旭,并表示会和仲文旭打招呼。仲文旭将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介绍给中旭阳光员工闫俊。

其后,赵明和路宁龙联系了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围标,由中旭阳光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标书进行投标。2012年6月,中旭阳光在招标方的建议下降价50万元,以650万元的最低价中标。

中旭阳光凭借周滨的强势背景和无往不利的生意,业绩迅速增长。据财新网此前的报道,2009年至2011年,中旭阳光公司营业收入非常平稳,分别为1.09亿元、1.16亿元和1.3亿元。

对于上述指控,作为被告方中旭阳光的代理律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良表示:中旭阳光作为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结果未给国家,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且中旭阳光公司除本案犯罪外,经过多年努力已发展成为拥有较强实力、在市场知名度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该公司一个凤凰涅磐、浴火重生的机会。

但对于中旭阳光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未被宜昌中院采纳。宜昌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实施串通招投标活动共七起,中标项目金额累计近6000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招标人、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财新记者从旁听人士了解到,对于串通投标罪的指控,中旭阳光技术总监罗奎的辩护人提出,罗奎在串通投标犯罪中情节轻微,请求免于处罚。路宁龙和刘岩则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做了供认。

参与庭审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赵明对参与的上述招投标项目数量和自己的实际作用表示异议。其辩护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光、祝永根认为,赵明没有参与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浙江销售分公司视频会议系统项目投标、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LNG加气站IC卡收费系统项目等三个项目投标,“没有去见过招标方,也没有接触生产厂家”。他们认为,赵明在中旭阳光的权力自2008年起被大大削弱,直至架空,有职无权。公司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直接向周滨汇报,周滨不仅仅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董事长,是名正言顺的主管领导,赵明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个橡皮章,赵明不应为上述三起串通投标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其他四起串通投标也只属从犯,再加上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赵明依法减轻处罚。

宜昌中院认为,赵明身为中旭阳光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周滨共同商议承接招投标项目,并指使路宁龙等人在上述三个项目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或找人陪标,赵明对此知情同意,并有周滨等人证言和供述,足以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罪。

截至发稿,尚未能确认数名被告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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