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虚开发票刑事判决书(虚开发票逃税2.3亿 4名被告人获刑无期)

时间:2023-04-26 15:39:4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虚开发票刑事判决书(虚开发票逃税2.3亿 4名被告人获刑无期)

今天(6月28))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阚某等四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四名被告人获刑13年至7年不等。据悉,本案虚开发票所涉税额为2.3亿余元,系近年来北京法院所审理的税额最高的虚开案件。

2010年至2015年间,阚某在担任北京方恒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多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6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3亿余元。其中,马某、马某某涉案税款达1.1亿余元,李某涉案税款合计1100万余元,王某等三人居中介绍,为多家公司逃税共计2900万余元。

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是在有关部门对安徽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排查时,根据税票流向逆查所发现。目前,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日趋严格,每张发票都要留痕,且要求进项、数额等项目能够一一对应。

如果按增值税17%的比例计算,涉案公司之间的“业务数额”应在13亿余元,而事实上,本案中阚某等8人所控制的公司之间并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全部发票都是虚假开具的。

今天上午,本案一审宣判。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阚某等5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李某等3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判决阚某、马某、马某某、李某四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四被告人获刑有期徒刑13年至7年不等。

法官提醒市民,随着国家税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希望大家在经济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均要与实际交易相对应,不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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