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8 14:15:44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一定要考个正式编制,最好能做官?
道理其实都懂,但是有些年轻朋友不够重视。
所以,很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次湖南街道干部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
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荷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依纪处理。
动手打人的廖某,丢了党籍、职务,降了一级;
而没有动手,跟随恐吓的另外三人,砸了饭碗。
稍有良知者,未必不能判断事件中的行为与性质:
领头的、动手的,都是廖某。
其他三人,不过属于马仔性质,跟随形成恐吓力量而已;
其中一人,居然有心扶走蹒跚学步的人类幼崽,避免在其眼前施暴,真如孟子所云,人皆有不忍之心。
当然,那个廖某是没有的。
所以,如果要加以区分,陈某等三人固然胁从为恶,但是天良未泯,其道德水准,还是可以笑傲廖某的。
结果,胁从者砸了饭碗,而首恶降一级,居然仍然是“管理岗”?
猜都不用猜的,那三个,是“临时工”——没有正式编制;
而廖某,係浏阳市荷花街道综治办主任,不仅有编制,还是官咧!
所以,年轻朋友好好想一想,考编重要不重要?
不要不当一回事。
如果实在没考上,干个临时的也不要紧,但遇到这种事你要掂量掂量。
侵入民宅、暴力伤害,搁哪也涉嫌刑事犯罪,“降一级”?
然而,立刻就有人出来洗地了。
有说什么工作作风的,还有说受害人也不是好东西云云。
幸好有监控在,不至于可以把廖某捧成英雄模范。
更幸好时代不同了,有党的领导在,有社会主义法制在,谁也别想颠倒是非。
不相信就这样没了下文。
当法律是摆设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个犯罪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有监控为证。
殴打他人,构成轻伤以上的话,还涉嫌故意伤害罪;即便不构成轻伤,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可没有街道干部免责这一条。
还以为是旧社会啊?
今天刷到一则消息,颇感欣慰: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提交报案书,对廖勇等四人提请刑事立案侦查。
我有两点感想:
一是,相信法律。
二是,地方上被动了,有关部门被动了。
最后,划重点:监控。
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高低要装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