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刑事诉讼格式五(刑事诉讼格式文本)

时间:2023-04-29 12:42:3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刑事诉讼格式五(刑事诉讼格式文本)

刑事起诉书制作的原理与方法

作者:李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号,原文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3期。这里是节选,内容及注释有删减,引用请查原刊。



摘 要: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正式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志,具有指控犯罪、启动审判、限制审判范围、辩护防御指引等功能,这决定了起诉书与判决书等终局性文书不同,具有简洁、明确、精准的品格,这也是起诉书制作的基本原理。起诉书的主体内容包括法律要素和事实要素,事实要素的撰写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把握“七何”要素,坚持“无一字无证据”等“三无”原则;法律要素的撰写要做到精准描述行为、准确引用条文、合理表述量刑情节;首部、附项等其他要素的撰写应当做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起诉书 事实要素 法律要素 写作方法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对刑事案件起诉书的制作规范进行了修订。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正式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志,[①]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将被告人(以下被告人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付审判的标志,是根据事实说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的一种结论性请求书。[②]制作起诉书是检察官的基本技能,只有深刻理解其原理,才能思考如何制作起诉书,进而掌握制作一份优秀起诉书的方法。

一、起诉书的功能

起诉书具有哪些功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这个基本原理鲜有深入研究。对起诉书功能的认识,是讨论如何制作起诉书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认识起诉书的功能才能准确把握起诉书制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笔者认为,起诉至少具有以下四大功能:

首先,指控犯罪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刑事犯罪的追诉者,指控犯罪是其基本职能,而指控犯罪的基本载体就是起诉书。起诉书中记载的案件事实就是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中记载的法律适用,就是指控犯罪的根据和理由。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也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指控犯罪是起诉书的首要职能。

其次,启动审判功能。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前提,同时起诉书也为法院判断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提供了依据。起诉书是审判程序运转的“启动器”,承载着发动审判程序的功能,这也是起诉书的最基本的功能。如果法官是汽车,检察官便是引擎,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就如同引擎启动汽车的功能一样。[③]起诉书标志着审查起诉程序的完结和审判程序的开始。因此,可以说起诉书是刑事审判的“启动器”。

再次,限定审判范围功能。起诉书划定了审判的对象和范围,超出其外的,法院不得擅自审判。“起诉书为法院的审判确定了对象,在人和事两方面划定了范围。原则上,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只能回答起诉书的指控是否成立,也就是指控的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它所说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构成了它所说的罪名。”[④]这是控审分离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世界通例。

最后,辩护防御指引功能。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适用罪名、量刑情节等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防御准备提供了指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到起诉书之后,就会知道检察机关指控了哪些犯罪事实、指控了何种罪名、有哪些情节等,针对这些情况积极准备辩护方案。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施防御和抗辩准备围绕起诉书所指明的事实和罪名进行,对于起诉书没有指控的事实和法律评价无需顾及。[⑤]

上述功能决定了起诉书不同于不起诉书和判决书,后者作为终局性文书必须要充分论证和说理,而“起诉书说理”是个严重误区。起诉书过于强调说理,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刑事诉讼之“大忌”:一是导致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起诉书过于说理化,必然导致法官在阅读起诉书时已经形成构成犯罪的思维定势,甚至被起诉书彻底“征服”。二是削弱庭审功能,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贯彻落实。如果起诉书过于详细论证和说理,通过法庭审理来进行论证和说理的意义必然降低,庭审功能被弱化甚至被虚化。正如周光权教授所指出的,起诉书制作不能盲目地“做加法”,要恰如其分。[⑥]有人主张起诉书应当加强证据说理,认为起诉书不能单纯列举证据名称,还应当对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进行阐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列举证据在世界各国刑事起诉书中是不多见的。日本奉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甚至禁止附带证据。德国起诉书中的证据是也总结性记载,并不详细列明,即使省略也不会导致起诉无效。我国起诉书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对证据名称进行列举,并不记述证据的具体证明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起诉书部分(以下简称《2020版起诉书格式样本》),在制作说明中也重申不需要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总之,起诉书制作不应模仿法院判决书的体例,应以足以体现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本标准。[⑦]

二、起诉书的内容

(一)起诉书基本内容的比较考察

作为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代表,德国的起诉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对被告人相关行为的描述;(2)对这一行为所违反的刑法条款的引用;(3)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的总结,包括与量刑有关的证据。[⑧]这体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德国起诉书对于指控事实及法律评价也是分开的,在对事实进行描述之后,另起一段注明违反的刑法条款。但并不叙明法条的具体内容,而且也未对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⑨]也就是说,德国的起诉书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明确的处罚条款,至于其他要素如法律评价、证据说理等并不是起诉书的必备内容。

英国的起诉书大体包括三部分内容:(1)起始(开头);(2)罪行摘要;(3)罪行细节。罪行摘要与罪行细节合称罪状,所以,也可以说英国的起诉书包括开头和罪状两大部分。具体来说,(1)起始(开头)指出法院的管辖地,通常是某一特定的郡或城市;(2)罪行摘要是每一条罪状的开端,它仅仅提出罪名,例如“谋杀”。如果该罪行属于成文法确定的,则必须明确记载规定该罪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3)罪行细节是被指控的犯罪情况,例如时间、地点、行为、主要问题,必须“相当清晰地”让被告知道犯罪的场所和环境,让他知道如何辩护,从而保护自己,但是细节也应当简洁。例如:x年7月的第一天,剑桥郡,某某谋杀了某某。[⑩]

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混合主义特色的日本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1)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2)公诉事实;(3)罪名。其中公诉事实,应当明示诉因,为明示诉因,应当尽可能地以日、时、场所及方法,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罪名,应当示知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款,实务中通常是罪名和条款并记。[11]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法律要求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品等内容。否则,起诉书无效。[12]甚至反对在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的前科、经历等,因为一旦法官形成了先入观念,是不能治愈的。[13]

通过上述比较考察,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起诉书的主体 内容无外乎事实要素(犯罪事实)、法律要素(法律适用)两大块。只是各国的表述不同罢了,在我国分别被称为“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在德国分别被称为“行为”和“罪状”;在英美法系分别被称为“罪行”和“罪状”;在日本被称为“公诉事实”和“罪名”。在基本内容上,似乎既没有国界之分,也没有法系之别,这是由起诉书的功能这一基本诉讼原理所决定的。其次,起诉书事实要素(犯罪事实)都力求简洁与明确,这与判决书力求说理是明显不同的。起诉书的简洁是为了防止给法官形成“未审先判”的先入为主预断。最后,法律要素(法律适用)一般只载明条款和罪名,不会做过多的阐述,更不会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这同样是由起诉书的功能原理所决定的,也是防止法官形成先入为主预断的关键所在。至于证据列举,德国起诉书要求证据列举,但是主要是一种总结性的列明,而非详细阐述。

(二)我国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我国起诉书的法定内容。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358条规定了起诉书的五项内容:(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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