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12:59:59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
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于2019年9月16日正式上线,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今年,为了完善平台功能,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联系相关律师,听取意见和建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李学辉律师就提出了《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作用》的建议,经检察机关研究后采纳了李学辉律师的部分建议,3月23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热线服务电话设置接听、分流和处置专席,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平台自运行以来,检察机关本着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309中国检察网”在首页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
3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热线服务电话设置接听、分流和处置专席,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同步上线。
这是继2019年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律师来访“绿色通道”之后,最高检为畅通律师诉求渠道、方便律师控告申诉搭建的新平台。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各地律师除通过传统的来信来访外,可以在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或阻碍后通过拨打12309热线电话(区号 12309)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脑PC端、微信公众号、APP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确保在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据悉,在2019年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的基础上,今年最高检仍将继续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针对律师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和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收集证据权、庭审质证权等受到侵犯和阻碍问题,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通过扎扎实实办案把保障律师权利工作做细做实做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巩固和加强值班律师参与接访的制度建设。在今年开展的信访积案专项清理工作中,举行公开听证的将邀请律师参与,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化解矛盾的作用。最高检还将及时收集、发现、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发布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挂牌督办一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
李学辉律师关于
《强化检察机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作用》的建议稿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顺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法部门也联合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系统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即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贵厅作为最高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主要部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包括全国律协在内的部门协会做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常见的刑事案件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等问题得到很大改善,同时,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权等也得到较大程度的落实。总体看来,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好转,但也还存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举例如下:
第一,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过于紧张,律师需要连夜排队,并且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
第二,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不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办案机关在变更强制措施时,通常不接受保证人,只接受保证金。有些部门随意没收或者长时间不退还保证金,甚至采取威胁措施让交纳保证金的人不敢主张退还保证金。
第四,办案机关随意解释和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第五,即使法官忙,法院也不愿意出具律师调查令,即使出具律师调查令,相关机构、部门认可度也不高 。
第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争夺管辖权,该回避的不回避,欺负外地当事人和外地律师。在最高法调整级别管辖以后(省级高法一审原则上50亿门槛),问题将更加突出。
第七,无法提供电子化阅卷的办案机关,收取律师的材料工本费不开具发票且缺乏同一标准,随意性过大。
第八,法官为了结案率,让律师动员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撤回执行申请,法官考核结束以后重新立案或者重新申请执行。
第九,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案件庭审流于形式,无正当理由限制旁听人员范围和人数。
第十,某些办案机关在安检时,将律师等同当事人,甚至歧视性安检,未将律师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一,限制律师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协助会见、协助开庭等,甚至连立案都不允许。如此等等。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的监督作用,建议如下:
第一,在更大范围、以更大力度,让律师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职能。
第二,各级检察机关在网站公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电话、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进一步拓宽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渠道。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尝试在最高检设置全国统一的律师维权保障投诉、控告申诉电话。最高检统一记录律师执业权利求助线索并及时跟进。
第三,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尤其微信、微博、网站等渠道,搜集律师执业权利投诉、申诉、控告信息,依职权启动律师执业权利监督程序。
第四,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沟通,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监督专门通道,一旦发生律师维权事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
第五,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工作,下级检察机关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介入指导,上级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检察机关移送正在办理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案件。
第七,检察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案件,及时通报监督进展和监督结果,扩大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律师群体中的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影响力。
上述建议,敬请参考。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李学辉 律师
二0二0年二月十七日
文章部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