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5:29:41来源:法律常识
6月,陈斌律师带领的“希有律师”团队收到了一份期盼已久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也是他们团队今年收获的第二个无罪判决案例。而在前不久,他个人刚刚入选了南京市“2019年优秀刑辩律师”,并因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贡献获评为“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从2015年到2020年,5年的时间里,为承办该案他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公诉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出现偏向性执法,甚至连自己当事人对团队的信任中途也出现了动摇,但即便如此,他们却从未想过放弃,并坚持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尽管遭遇了各种困难,但我们早就已经下定决心,只要案件不终结,我们的辩护就不会停止!”陈斌说,这是一个律师应该有的态度。
得知判决结果的那一刻,陈斌既欣喜又感慨,他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写到:事实再次证明,专业、敬业、坚守是“希有律师”办案的三大法宝,也证实了办理一起无罪案件,需要有正义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理解与支持。
民事案件变刑事案件,“风向”突变
陈斌介绍了案件的大致经过。
W长期在内蒙古从事钢管、扣件的出租生意。2009年3月,他与L达成合作协议,随后按照约定将施工建材发往S集团在内蒙古的项目工地。在租金未全部结清的情况下,2012年12月,双方又续签了租赁协议,并对L全部结清此前欠款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一年后,W以L未按要求支付租赁费为由,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S集团和S集团内蒙古某工程项目部偿还租赁费并退还租赁物。2014年2月,泊头市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W的请求。在此期间,S集团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并于当年3月份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认了某工程项目部隶属于S集团。后经查证,沧州市中院确认了某工程项目部确系S集团设立,涉诉工程亦为S集团承建,因此于2014年6月底下达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两个月后,泊头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冻结了S集团北京分公司账户中的一笔款项。
至此,第一起民事诉讼终结。
2014年12月,W以S集团一直未退清租赁物为由,再次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在第二起民事诉讼进行期间,2015年5月,S集团向其总公司所在地H市公安局报案,称W涉嫌利用假合同诈骗,说退回去的租赁物租金已经付清,还没退回的租赁物因为找不到W本人所以还没来得及支付租金。这笔租金究竟有没有支付,成为了该案后来定性的关键,也是争论的核心。
不久该案在H市正式刑事立案,泊头市法院民事案件被迫中止。不过,H市公安局并没有立即采取实质行动,W的生活似乎一切如常。
2016年6月,S集团南京分公司账户中的一笔款项被冻结。
2017年“风向”突变,毫无心理准备的W当时正在沧州市中心医院照顾自己生病的岳父,突然被几个人强行带往H市,4月10日被H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星期后变更为监视居住,7月24日被H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事案件突然变成了刑事案件。该案后来历经两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和一次变更起诉,对W长达两年多的强制羁押由此开始。
虚假诉讼VS诈骗
陈斌接触这个案子是在2015年当事人W被逮捕之前。
“当时是我一个北京的朋友给我打来电话,说有那么一个人可能涉嫌诈骗,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问我有没兴趣和把握代理这件案子。我说得先约见当事人家属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不久,我便和当事人家属在北京见了一面,经他介绍,我的第一感觉是,这应该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陈斌回忆说。
2018年3月,要求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之后,H市检察院向H市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W隐瞒涉案租赁物已退清、费用已结清的事实,通过向泊头市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的方式,诈骗了S集团的财产。
“收了钱不打收条,提起虚假诉讼,如今的社会上这种情况是有的。”陈斌说。为了弄清楚其中的事实,他进行了大量调查。“通过与W本人、其家属的接触,以及调阅卷宗材料,我发现我的当事人W在完成交易时一直都有打收条的习惯,包括此前L支付给他的租赁费也都开了收据,并且上面均有L一方付款时财务人员的签名。”
而这次S集团声称租赁费已结清,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直接证据,只有L的证言。陈斌介绍,这种证言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对一”证据,即只有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而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大多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刑事审判方法》中明确了对这类‘一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