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5:26:42来源:法律常识
(感谢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郭恒博士题篆)
案情
2020年某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铁路在桥梁更换砼桥枕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桥梁垮塌铁路交通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多位领导同志前往一线组织救援,并对本案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科学计算、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在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
(鉴于本案已被媒体公开报道,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故本文不披露当事人职务及与职务相关辩护观点)
分析研判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为对辩护工作而言本案中存在两座大山:
1
当事人岗位职责的特殊性。
若仅仅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规范再结合当事人的岗位职责来认定事故责任,则其必然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2
《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较为不利的责任认定。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对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有一锤定音的实际效果。
细研《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针对性辩护
1. 《事故调查报告》是什么?
事故调查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单位、部门的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科学计算、专家论证等,在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的基础上对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的认定和分析报告。
常见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等。
《事故调查报告》特点是:
(1)以行政机关或者事故调查组名义出具,且很多时候是集体讨论的结果。
(2)内容多涉及单位就其职权范围,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某一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3)技术性强,具有不可替代性。例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录了火灾的起火时间、起火点、可能的起火原因等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的因素。
2. 《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尽管学界一直对《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争论不休(如:对其证据属性,学界和实务界至少存在“证据资格否定说”“鉴定意见”“书证说”“免证事实说”“书证说”等多种观点),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在实务界被广泛应用并据已定案的事实。
尤其是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规定算是为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3. 如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质证?
参照鉴定意见:
依据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法定证据为以下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然,《事故调查报告》并无法归入现行的证据种类,
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