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8:29:03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神奇的墨水,在温度变热后可擦除笔迹,轻松告别错字。合肥一家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十分畅销,但后来却屡遭反馈,产品存在瑕疵。在调查下,才发现存在“李鬼墨水”,而“李鬼墨水”的生产者竟是自家公司员工。4月23日下午,记者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优秀知识产权案例评选中获悉,历经一审、二审,该案目前已经宣判。
员工窃取商业机密,自产“李鬼墨水”
判决书显示,合肥市某公司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销售的企业,其前身是合肥市蜀山区某文化用品厂。期间该公司研发一款摩摩擦墨水(又称热敏可擦墨水),直至研制成功,并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被告人许某某、李某、张某先后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许某某、李某负责销售工作,张某负责生产和原材料接送工作。
被告人许某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结识。2013年7月,某公司根据企业销售发展需要在浙江义乌银海一区成立办事处,并派遣许某某、李某负责墨水销售和维护客户工作。许某某、李某在摩摩擦墨水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决定瞒着某公司自己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客户。
2014年3月底,许某某、李某利用行业在宁波开展会将张某带至他们在义乌的生产窝点,告知张某他们在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的情况,并邀请张某参与。其目的是利用张某懂生产知识和能接触到摩摩擦墨水的详细流程配方的条件。张某当时未明确表态,在回合肥后半个月,许某某、李某再次找到张某,承诺给张某在义乌期间的20%股份,张某最终同意。张某分两次将某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在某公司大门口交给许某某。
2014年9月,许某某、李某购置了大型摩摩擦墨水生产设备,并将生产地点从义乌转移至合肥市包河区马厂里附近的一个民房,在此期间,张某股份提升至25%,剩余股份由许某某、李某平分。
2016年7月,许某某、李某两人将机器设备运至六安市京东工业园一处厂房,继续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义乌一带客户,并聘用梁某某为其生产,直至2017年7月案发。
经鉴定,某公司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密点不为公众知悉。许某某、李某、张某生产的墨水与某公司生产的墨水密点存在物料与配比的相同。期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6573732.9元。
此外,被告人许某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司销售货款,数额共计161990元。
造成公司损失600多万,三名员工均获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合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合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61990元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李某、张某窃取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6573732.9元,属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肥高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许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合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九百九十元。追缴被告人许某某、李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发还被侵害单位。
被告人上诉后,合肥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