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6:59:13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 赵孟
编辑 | 刘海川
近日,湖南一律师事务所因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产生1000余万代理费发生纠纷,引发关注。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09年,湖南益阳天峰置业公司(下称“天峰公司”)开发一座酒店公寓,因工程款支付与建筑商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朝阳公司”)发生纠纷,朝阳公司向益阳仲裁委提起仲裁获支持。天峰置业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申请,均被驳回。
2017年,天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怡苏委托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下称“大相律所”)代理此案,并与该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协议。律师介入后, 天峰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6 755 576.6元”,但大相律所要求支付1000余万元代理费时,双方却发生了争议。
天峰公司对风险代理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大相律所则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2021年4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风险代理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对于代理费的金额,“酌情”调整为350万元。
对此,办理该案的法官王剑锋向界面新闻解释,调整律师费是合议庭讨论的结果,根据律师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他们认为与诉求的金额“不是很对应”。对于350万这一调整结果的计算方式,他表示“涉及到一部分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完全像数学一样去计算”。
判决做出后,双方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服,均已提起上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2014年,天峰公司与朝阳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朝阳公司向益阳仲裁委申请仲裁,当年12月31日,益阳仲裁委作出裁决,天峰公司须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共计2400余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执行裁定书,指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天峰公司不服,向益阳市中院申请撒销该裁决,但被驳回。其后,天峰公司又向益阳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同样被驳回。2017年3月29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发出了关于拍卖天峰公司名下商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公告。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0月15日,大相律所与天峰公司、担保人朱富贵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天峰公司全权委托大相律所代为处理与朝阳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费用方面,双方约定天峰公司前期支付律师费用5万元,在此基础上,风险代理。即根据律师代理案件的效果,确定天峰公司支付律师费的金额。这份合同上有双方的盖章、签字,以及担保人朱富贵的签字。
按照大相律所主任蔡瑛的说法,由于“案情复杂,投入的各种成本较大”,大相律所提出与天峰公司再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协议。
大相律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4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其上载明,天峰公司与朝阳建筑公司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继续按2017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此外,天峰公司诉朝阳建筑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义务纠纷案件,以及由此附带发生或提起的相关赔偿、追责案件,天峰公司按各案件和程序取得的裁决结果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另外20%支付担保人和协调人的费用。
这份协议上有双方的盖章、签字,以及担保人朱富贵的签字,但天峰公司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成为日后律师费用争议的起点。
大相律所还提供了一份落款为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同样为风险代理类型,双方约定:“本案达到实现‘甲方公司天峰酒店公寓房产价值为6000 万元及6000 万元以上(含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1000 万元在内,超过1000 万元,超过金额部分在乙方律师费用中扣除)’。甲方承诺按天峰酒店公寓房产价值的10%提成支付给乙方……。”
律师介入后,案情出现转机。2020年4月16日,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朝阳建筑公司返还天峰公司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并赔偿天峰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申请竣工验收造成的损失共计2600多万。天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收了该裁决书,并于2020年7月6日向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蔡瑛说,按照2018年4月25日双方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天峰公司应按照裁决结果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用,以此标准计算,天峰公司应支付大相律所律师费1088万。他称,当他向舒怡苏提出支付律师费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千万代理费降为350万
随后,大相律所将天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峰公司按照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支付代理费用10885380.2元。
庭审记录显示,天峰公司辩称,只有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真实的,之后的合同均存疑, 是否伪造当庭申请鉴定,“2018年4月25日的合同包括2017年10月15日没有处理好的法律关系,据该合同当事人回忆没有该合同,可能是伪造的。”
经法庭调查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标注日期为“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委托代理协议》对天峰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二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代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
对于落款为2018年4月25日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舒怡苏回应界面新闻称,这份《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其上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写,“我也记不很清楚了。”他自称只读过两年书,不熟悉法律,律师“故意把案子搞复杂”。他表示,自己前后聘请大相律所的律师两年多时间,“但实际上给我干事一年”。担保人朱富贵则拒绝对其签字真伪做出回应。
蔡瑛称,从接手案件的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律所“垫付百万元资金,指派19名律师参与工作,围绕案件进行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监督、仲裁等诉讼与非诉事项,粗略统计就达110项以上。”
对于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签名笔迹及公司印章真伪,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证实,该《委托代理协议》第2页“甲方”处“舒怡苏”签名字迹系其本人所写,第1页右上角处与第2页“甲方”处“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文(尾号为8757)系同一枚印章盖印,但与样本印文不同。
对于印章与样本印章不同,天峰公司主张该《委托代理协议》上所盖印章系大相律所伪造和加盖。对此法院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公司企业使用其非备案公章从事经营活动并不鲜见,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虽然可以证明协议上所盖印章与样本印章不一致,但不能据此认定系原告方伪造和加盖。
此外,天峰公司还辩称,该《委托代理协议》第1页(即注明“天峰公司应按照裁决结果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用”的当页)已经被大相律所调换,协议内容与双方约定不一致。2021年2月26日,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日期为“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存在换页现 象,第1、2页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日期为“二0一八年九月十四日”的《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不存在换页现象,第1、2页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
对于代理费用的数额,法庭认为,虽然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方式是风险代理,收费比例(40%)并不违反湖南省律师服务业的收费标准,但天峰公司还须按裁决结果金额的20%向担保人和协调人支付费用, 且根据相关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天峰公司须向大相律所支付的代理费用高达1088万余元,“从原告代理被告所委托案件的难易程度、付出的劳动和智力等情形来看,已经过分高于普通民事案件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不对此予以调整,则会造成原、被告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故本院对案涉代理费用予以调整。”
2021年4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业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所代理案件的复杂程度、裁决结果以及原告所付出的人力成 本、时间成本和垫付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天峰公司向大相律所支付代理费用350万元。”
蔡瑛称,按照一审判决的350万计算,扣除上诉人垫付费用、差旅费,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4年利息和律所为追索律师费支付的诉讼费,剩余218.5万元。根据参与案件律师人数,启动法律程序和办理案件时间计算,他得出每个律师“每人、每年、每一程序的代理费是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