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9:33:44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持续发酵,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因养狗人在狗咬人之后拒绝承认,并且态度蛮横(想不通在小区视频清晰可见的情况下,狗主人还能如此蛮横的原因,难不成背后有大靠山?),被咬的人不得不请求媒体的介入,结果媒体介入处理后在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都碰了一鼻子灰,各部门大踢皮球,让一件小小的民事纠纷,终于上升到一场“官场整顿行动”。
今天大青年的重点是想给大家分析一下事件的处理结果(“不痛不痒”的处理结果),这些处理结果在《公务员法》中都是如何规定执行的,狗咬人不承认毕竟不是上纲上线的大事,这结果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听说最近安阳公安局副局长(养狗人王新刚的“大靠山”?)最近被调查了,这件事是不是狗咬人事件后续的“又痛又痒”的结果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先看一下涉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安阳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给予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张占方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安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监督检查科副科长兼市城市管理局专项治理办公室副主任郭双军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并给予免职处理;给予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二级高级主办蔡国强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冯海军记过处分;给予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马彦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中华路派出所所长杨占山诫勉谈话处理。给予事件当事人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稽查专员王新刚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
再看看《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处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分析一下:
1、 诫勉谈话基本没啥影响,在《公务员法》中都算不上处分。
2、 警告、记过是处分中比较轻的,除了在处分期间内不能晋升外,其他影响很小。
3、 这里尤其要说一下的是撤职和免职的处分,很多人理解为,撤了免了就丢了铁饭碗了,这是大错特错的,这里撤掉的“职”和免掉的“职”,不是岗位,而是领导职务,也就是收到撤职和免职处分后,从科长变成了科员,没有领导职务了,但是依然在公务员系统中。开除才是从公务员队伍中除名,一般是比较严重的问题才会受到开除的处分,比如贪污腐败、刑事犯罪这些上纲上线的大问题。
看了太多被大型犬咬伤的新闻,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社区内遇到大型犬只,一定要避让避让再避让,自己养的狗都会发兽性,更不要寄希望于别人养的狗很温顺,保护自己,但是来了事也不怕事,维权也是一定要做的,各级监察委专门管官不是吃白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