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22:20:10来源:法律常识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天意(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3736)、郑金枝(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7****3729):
本院受理原告黄燕双与被告吴天意、郑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吴天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黄燕双借款16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吴天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黄燕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117800元;三、驳回黄燕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06元,由吴天意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邱于义 书记员:傅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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