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23:43:30来源:法律常识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文图/记者饶俊华)10月26日,“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罗艺允律师值守乌鲁木齐晚报法律热线,解答市民关注的法律问题。
近日,国内多个地区相继发生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增大,北京通报了本轮疫情的三起典型案例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本期律师就市民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解答发布,希望能够为市民带来警示。
不上报旅居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冯女士:北京通报的一起案例中,确诊病例陈某和刘某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进行核酸检测和治疗,仍邀请多人到家中打麻将,最终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陈某和刘某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罗艺允律师:首先,陈某二人未上报旅居史,违反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如实汇报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是每位居民的法定义务,不容任何例外和特殊。若引发疫情传播或严重危险,更涉嫌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通报情况看,陈某二人没有及时上报旅居史,发热后依然外出甚至邀请多人聚集打牌,不仅贻误了防疫时机,还加剧了病毒扩散,将被依法严惩。
由于陈某二人对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持侥幸心理,且对自己可能传染给周围人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判决构成该罪,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二人没有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也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两种或以上罪名,将会数罪并罚。
药店出售发烧类药品须按防疫要求登记
方女士:北京通报另一起案例中,昌平区宏福苑两名药店的负责人,在向确诊病例陈某和刘某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其扫码登记、体温测量等,造成疫情传播危险。请问药店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罗艺允律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各地疫情防控要求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脱离管控可能触及《刑法》
陈先生:北京通报的一起案例中,发生疫情的某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民李某和张某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风险。二人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罗艺允律师:擅自离开封闭、封控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提醒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导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