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22:37来源:法律常识
一男子走进派出所,怯生生地告诉民警,自己公司可能出事了,担心自己会涉案,让民警帮忙查询,如果自己也涉案了就投案自首。结果,民警一查发现,这名男子在1个多月前,确实被上海警方上网追逃。
昨日,记者从阆中警方获悉,目前,警方已依法对男子采取强制措施。
9月6日早上9时许,一名男子走进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因为他不确定自己是否犯事儿了,让民警帮忙查证一下。
派出所民警蔡警官注意到,这位名叫阿金(化名)的男子看上去30岁左右,情绪有些失落。阿金告诉民警,自己是北京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技术经理,今年8月份,公司老板打电话给他,让他关闭手机下班,但时间过去很久了,自己一直没有接到上班的通知。
阿金说,自己回到阆中老家后,猜测公司可能出事了,因为自己是公司的技术经理,因此担心自己也会被执法部门调查,如果民警核查自己的身份信息确认自己涉案了,就来投案自首。
随后,警方根据阿金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确认阿金在1个多月前确实被上海警方上网追逃。
昨日,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阿金所在的公司运营有一个微信公众号,上面发布有多部小说作品供网民付费阅读,不过,小说的著作权并非属于该公司,而是属于上海两家公司所有,经初步计算,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相关小说作品总阅读量超过千万次,阿金随后被上海警方上网追逃。
目前,阿金已经被阆中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晓东表示,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在民事方面,我国《刑法》中规定也有侵犯著作权罪。但侵权行为是否触犯刑法,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男子供职的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他人的小说,这有侵权的故意,而且还通过付费阅读的方式将这些小说作为商业用途盈利,其主观恶性也比较大,情节算比较严重。
根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此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