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委员会职责(刑事辩护委托人范围)

时间:2023-05-03 03:48:1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委员会职责(刑事辩护委托人范围)

李贵方

2月10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了。这是一份既包含刑事政策,又包含实体法、程序法规范的法律政策文件。《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是“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完善处罚程序”在司法领域的具体部署和实践。应该说,《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非常有针对性,既落实了中央依法治国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又回应了当前社会及刑事司法所面临的一些亟待明晰的问题。

《意见》对当前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了梳理,分门别类地加以解释、规范,确定合适的罪名予以惩处。比如,对于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期限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聚众哄抢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造谣传谣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等,提出要予以严惩,并明确了具体定罪处罚意见。又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提出要求。但对暴力伤医行为如何打击,定什么罪,如何处罚,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否则容易出现同罪不同罚,甚至差别较大的情况。《意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意见。《意见》作出的这些具体规定,统一了定罪量刑标准和尺度,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准确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突出强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对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出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能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办案。《意见》提出,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对所有的被告人都要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这就要求律师特别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积极承担起工作责任,认真依法履行好辩护职责,既要在量的方面保障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及其他诉讼阶段的辩护工作,又要在质的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高质量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这个问题是广大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所面临的一个考题和考验。律师既不能因为担心疫情感染的风险而拒绝辩护代理,也不能因为面对严惩违反疫情防控犯罪的巨大压力而不敢辩护,更不能因为疫情的影响而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责。具体地说,律师接办每一个案件,都应该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真履行不同的职责,包括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和关于案件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等。由于涉及疫情的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压力大,程序进展可能较快,律师应及早、及时介入,尤其在侦查阶段,应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就有关情况交换意见,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当然,在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办理案件也应按照《意见》要求,“注重办案安全”。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况外,可以尽量采取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进行沟通,包括会见当事人等,既保证辩护质量,又保证自身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律师也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无关第三方泄露案情,尤其不通过自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案情,更不能通过媒体炒作案件。总而言之,广大律师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书写律师职业的担当和光荣。

与律师辩护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依法准确惩治犯罪。惩治犯罪是非常必要的,但必须准确,这也是《意见》反复强调依法,突出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原因所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对于犯罪的惩治都必须做到准确:一是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证实,证据是否充分;二是定罪量刑是否准确。这就需要律师认真负责、有质量的辩护。在这方面,《意见》对于战斗在第一线的公安民警提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践中,除了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外,公安机关还要对很多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意见》除对与公安机关执法密切相关的造谣传谣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了除罪条款,并明确提出了审慎执法的政策要求。这两类犯罪涉及非常复杂的事实问题,需要全面准确收集信息,综合分析、判断,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正确处理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律师可以提前介入,甚至在行政处罚环节介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总之,在防控疫情阻击战中,医护人员是冲在第一线的战士,其他各行各业,包括法律人,都应该尽一份自己的力量。作为律师,当然责无旁贷。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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