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1:18:55来源:法律常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辩护人。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辩护人仅针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客观方面,本案参与犯罪人员较为固定、行为空间较为私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
首先,参与犯罪的人员均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联系,相互认识均有较长时间,多次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多为同一批人员。因此,犯罪行为的成员较为固定,未涉及社会面的不特定人员。
其次,本案犯罪行为的场所均为宾馆酒店内的房间,行为地点相对隐秘,没有在社会面造成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二.主观方面,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1.从到案过程来看,被告人王某系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控制。无论是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的询问,还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的讯问,王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完整且一致。上述情节系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系偶犯、初犯,其自身的人身危险性较低。从其学习和工作经历来看,其经历大学及研究生教育,毕业后从事科技工作,可见其学习和工作均能追求上进,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3.被告人王某已经深刻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后果并且真诚悔罪,其改造难度较低。
4.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悔罪,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思想的净化和行为的规制,以致误入歧途。相信经历本案,被告人王某必能改过自新。希望法庭综合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考量了全案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建议法庭予以采纳。
以上意见,望法庭酌情采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注:文中人物系化名且较原文作了删减、修改,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廖大林律师及文章出处。